1樓:草民學法
我認為,如果受益人明確決絕或者謝絕了傷者的幫忙,那麼傷者應當為意外事故承擔全責。
如果受益人未謝絕傷者的幫忙,那麼受益人應當為傷者的意外承擔主要責任。
但是前提是,該意外事故確係意外事故,非傷者故意造成的,並且需要參照下列可能,
如果受益人預設或者同意傷者的幫忙,那麼對於事發現場,受益人就有排除危險的義務,和提醒傷者注意危險因素、躲避危險因素的義務,如果受益人以履行了以上義務,那麼意外事故的發生應視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益人應不承擔責任或者只承擔象徵性的責任。
司法依據《民法通則》107條、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他人損害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果受益人未盡到以上所列義務,那麼應當對傷者承擔民事責任。
司法依據《民法通則》106公民、法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其他義務,應當承擔責任。公民、法人因為過錯侵害了國家、集體、他人的人身、財產,應當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需要承擔責任的應當承擔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幫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3樓:
在沒有責任人的情況下,受益人負責理賠
對於在學校內部發生意外事故的相關法律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買了保險,那學校肯定要出示保險,你這種情況可以完全可以訴諸法律來解決,因為你弟弟在學校讀書期間,學校有監護的義務,因為在下樓梯的時候而摔傷造成受害者身體造成大的損傷,所以學校應該負責任,但是有種情況還是要說一下,假如是學生之間吵架或者推搡等行為而導致受傷的話,學校也要負責任。
另外,學校的基礎設施完善方面看做好沒,意思是在樓梯或者是過道等地方設定一個提示沒有。
總之學校出現這種情況學校是肯定要負責任的,另外學生在繳納學雜費的時候肯定有相關證明你繳納保險費用沒,完全可以憑相關財務證明要求學校出示保險單。
祝您的弟弟早日**
5樓:阿笨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後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裝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裝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資訊,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裝置、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外發生的。
6樓:
是肯定有的,學校是應該負責任,給你們一定的賠償。
關於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的有關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什麼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後的有關違法行為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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