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禮金又稱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係基本確定以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做「聘娶婚。」1、結婚彩禮需要返還的幾種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第2、不應認定為結婚彩禮的行為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為不能認定為彩禮:1、男方或其近親屬為取悅對方所為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為表露情感所為的贈與。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為。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樓:微藍
案情:永豐縣恩江鎮石橋村陳某因家境貧寒,外出打工六年,艱辛積攢下四萬元錢,相中一劉姓姑娘,交往過程中陳某耗費三千元左右購買首飾作為禮物送與劉某。訂婚時陳某給了劉家六萬元彩禮。
2023年3月,雙方結婚並辦理了登記手續。
婚後,接觸多了,雙方感覺越來越不好,且女方嫌男方家境貧困,雙方常發生吵鬧甚至打鬥行為。三個月後,女方回孃家常住,男方多次到丈母孃家欲將妻子接回家中,女方一概拒絕,夫妻雙方實際處於分居狀態。因女方拒絕回家,在此期間,男方與另外一女性多次發生性關係。
半年左右,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同意離婚,但在六萬元彩禮金及首飾方面雙方爭議非常大。男方說這六萬元來的不容易,其中有四萬元是借來的,給這個錢是為了結婚並在一起好好生活,現在離婚了彩禮錢和首飾都必須退。女方說彩禮錢堅決不能退,因為離婚是因雙方原因造成的,且彩禮與首飾是男方自願贈與的,給付後不得反悔。
雙方爭執不下,男方訴至法院。
分歧:關於首飾和六萬元彩禮金如何處理,主要有以下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女方應該將首飾和六萬元彩禮金如數返還給男方。雖然男方在婚前將彩禮金及首飾自願贈與女方,但贈送是以結婚並共同生活為條件的。
同時,該彩禮金是男方通過舉債的方式籌集的,女方如果不還,明顯加重了男方的生活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女方應如數返還首飾和彩禮金。
第二種觀點認為:男方無權要求女方返還首飾及六萬元彩禮金。一方面,該首飾和禮金是男方自願贈與給女方的,雙方已經結婚,滿足了贈與的條件;另一方面,雙方離婚主要原因在於男方不遵守夫妻相互忠誠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男方在婚姻期間有過錯,導致雙方離婚,在離婚時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男方無權要求女方返還首飾及禮金。
第三種意見認為:對首飾和彩禮金應區別對待。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男方將首飾無償贈與女方,並沒有附帶任何條件和目的,符合一般贈與合同的法定要件,男方無權要求返還;對於彩禮金,因男方在贈與女方時,是以雙方結婚並共同生活為條件和目的。
而離婚是因雙方感情破裂等原因造成的,原因不在於男方。同時,彩禮金是男方通過舉債的方式籌集的,女方如果不還,明顯造成了男方的生活困難。根據當事人過錯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和適當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六萬元彩禮金應該如數返還男方。
評析:第一,關於首飾返還的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中不難看出,贈與合同一般具有雙方性、諾成性和無償性三種性質:
雙方性要求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並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諾成性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無償性規定原則上受贈人並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交往的過程中,陳某將價值三千元左右的首飾贈與劉某,並沒有附帶任何條件,劉某也不需擔負任何義務,陳某的行為符合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贈與行為,雙方之間形成了贈與合同關係。故陳某無權要求劉某返還首飾。
第二,關於彩禮金返還的返還問題
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共同生活為目的,男女一方向另一方索要一定數量的財物或者金錢。對於彩禮的性質,司法實踐中比較一致的觀點認為是贈與。但對於贈與的種類,有著不同的觀點,主要有附義務的贈與說、附條件的贈與說及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說。
筆者以為,將彩禮的贈與定性為附條件的贈與說較為適宜。其理由主要有:一是彩禮的贈與不同於一般的贈與,給付彩禮是附加了一定的條件,即以將來締結婚姻作為給付彩禮的附加條件。
二是將婚姻締結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的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當事人自願贈與彩禮的行為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把結婚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進一步明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陳某將六萬元彩禮贈與給劉某,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由於陳某家境貧寒,禮金是陳某通過借貸負債籌集的,如果女方不返還的話,必然導致男方生活困難。根據法律的規定,離婚時,男方有權要求對方如數返還禮金。
第三,關於雙方誰應承擔離婚主要責任的問題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者同他人未經登記便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情形。
一方面,陳某在婚內與異性發生性關係,不是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的情形,並不是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情形,只能受到道義上的譴責;另一方面,雙方之所以離婚,很大程度是因為女方嫌男方家境貧寒,且長期住在孃家不願回家導致夫妻分居,感情破裂。雙方對離婚都有過錯。因此,過錯不僅在男方。
另外,辦理結婚登記後,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僅為三個月左右,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因此,根據雙方當事人過錯原則、利益平衡原則和適當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及我國相關婚姻法律的規定,劉某無需將該首飾返還給陳某,但必須將六萬元彩禮金如數返還。
如果女方要求離婚,彩禮錢要不要退還男方
3樓:民商法苑
婚姻關係成立以後,女方要求離婚彩禮錢只在以下兩種情形下應退還:1.未共同生活;2.因支付彩禮錢導致男方生活困難。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彩禮,但彩禮是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關於彩禮發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根據以上司法解釋,如果男方請求退還彩禮,會得到法院支援的。
所以,建議你們不能一起生活了,可通過雙方協商退還部分彩禮。
5樓:正揚法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按照你的情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拿結婚證,彩禮錢是需要返還的
6樓:諮詢電商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該返還彩禮。對此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就不需要返還,婚後的財產和債務都要平均分割。但是如果結婚時間不到1年且因為給付彩禮導致對方家庭生活極度困難的,可以要求返還彩禮。或者雙方雖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也應該返還彩禮
7樓:連莊的
退不回去的 只能把家產平分 主要是你跟男方的協商 希望採納
8樓:godfrey江鋒
婚姻法解釋規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要返還彩禮。根據你的表述你應該返還彩禮。你沒有上班也就沒有收入,也就不存在什麼共有財產。
9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貌似要看當地習俗,還是諮詢下當地的有經驗的人好點
10樓:方小魚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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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彩禮?
彩禮,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段時間,彩禮和與彩禮相關的訂婚和婚約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廢止,但在民間始終頑強存在。
彩禮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在今天的網際網路中,還指朋友之間互贈彩票、祝福的一種行為。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徵,徵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
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不退還。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二、返還彩禮的情況如下:
1、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適用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由於各種原因,人們往往對雙方當事人訂婚時給與的彩禮性質理解不同,併產生不同的觀點。
2、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法律依據
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們可以把婚姻關係看成是一種契約關係。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屬於要約和反要約階段,從訂婚時起到辦理結婚登記前,可以看作是承諾階段,也就是契約成立階段。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後,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階段。
從契約的角度來看,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是發生在婚姻契約成立階段。由於有了給與和收受彩禮的行為,才使得婚姻關係由成立階段向生效階段過渡有了一定的保證。此後,如果婚姻關係沒有生效,那麼,當事人收受彩禮的行為就違背了當初訂約雙方的本意,理應予以返還。
如果婚姻關係生效後,彩禮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禮的一方自然沒有索要回彩禮的法律依據。
考慮到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中對於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特殊情況,單獨作出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而應予返還的規定。該解釋雖然沒有概括應當返還彩禮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條件下,收受的彩禮應當返還。
綜上,在現實生活當中,由於收、送彩禮的情形千差萬別,最高人民法院無法將所有情形在此羅列。例如,送彩禮一方將自己非常珍貴的物件,或者是價值昂貴的物件送給對方,如若收彩禮方不返還,將會給送彩禮方造成較為嚴重的人身傷害或是財產損失。所以對於彩禮返還的情況還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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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沒多久就離婚了,能否要求返還彩禮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 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 二 三 項的規定,...
我該不該離婚,我到底該不該離婚?
如果你們吵架大部分是因為過年回家的問題.那還不至於想到離婚.畢竟一年才有一次.如果是很多問題上都看法不同.那就透徹的聊一下.不用非要改變誰的看法.最起碼做到正視對方的看法.如果不出現原則問題.學著不發表意見.畢竟沒有完全一樣的兩個人.而共同語言是可以培養的.一個每天可以生活在一起的人都培養不出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