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人逃債或死亡,與家人是否有關,可否找親屬要債

時間 2021-10-22 23:44:07

1樓:3aaa歲月

可以找親屬要債。

如果是逃債,如果有連帶債務人可以向其追討,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要求其配偶償還;如果是死亡,則由他的遺產繼承人在其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

起訴到法院,可以對欠債人的財產申請財產保全,避免欠債人或其繼承人轉移、損毀財產,使債權無法實現;法律上不禁止欠債人的親屬在自願的情況下以自己的財產替欠債人還債,可以與他的家人協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有相關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因此,即便是欠款人死亡了,只要債務人的遺產足夠償還,債款仍然可以要回來的。

2樓:

1、如果是逃債,如果有連帶債務人可以向其追討,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要求其配偶償還;

2、如果是死亡,則由他的遺產繼承人在其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

3、起訴到法院,可以對欠債人的財產申請財產保全,避免欠債人或其繼承人轉移、損毀財產,使債權無法實現;

4、法律上不禁止欠債人的親屬在自願的情況下以自己的財產替欠債人還債,你可以與他的家人協商。

3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債權人追討借款有以下兩條法律途徑,可供選擇:

一是債權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追討借款。

債權人起訴時,應當到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只要有足夠證據證明該借貸關係存在,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受理條件,人民法院就會立案受理。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受理後一般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露面,法院對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作缺席判決,判決生效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只要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仍可採取拍賣債務人的房屋等財產的辦法,來為債務人清償債務。

二是由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債款。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同時規定:

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支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如果代管人拒絕還款,根據有關規定,您可以財產代管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強制代管人支付。

三是債務人惡意逃債,下落不明的,可以按照詐騙犯罪提出控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1、如果是逃債,如果有連帶債務人可以向其追討,如果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要求其配偶償還;

2、如果是死亡,則由他的遺產繼承人在其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

3、起訴到法院,可以對欠債人的財產申請財產保全,避免欠債人或其繼承人轉移、損毀財產,使債權無法實現;

4樓:制己制理

如果是共同債務 妻子應該償還

死亡的話 繼承人放棄繼承 不用承擔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5樓:寒劍退士

追償債務的訴訟期限為2年,建議你在訴訟期內先去法院立案。同時向法院提供對方財產等相關線索,以便於以其個人財產作抵押還款。

法律指什麼

6樓:你是我的幸運飛

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例、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並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因為「法律」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的內涵會因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經歷甚至不同職業而變得不同,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這一概念還在不斷進化。

而對「法律」的定義,集中反映著一個民族、一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反映著當時人們對於自然、社會和人與人關係的價值判斷與行為方式。

一「法律」的詞源

「法」這個字在古**作「灋」,最早見於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一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楊孚《異物志》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

」在古代司法、監察衙門和**身上,獬豸是必須的裝飾品。現在很多法院門口,也有獬豸的塑像或屏風。

東漢許慎寫的《說文解字》對「法」的解釋是:「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灋,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可見在中國古代,「法」與「刑」是通用的,並具有公平、正直的意義。

「律」按《說文解字》的說法,是「均布」之意,說明法律具有規範人的行為的作用。

秦漢時期,「法」與「律」已經同義,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商鞅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也說,「法者,編著於圖籍,設定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也。

」也就是說,此二人為代表的「法家」將法律作為權力或強制的表現,是一種統治手段,也是一種統治工具。

直到現在,我們還會經常說「拿起法律的**保護自己」,這都是把法律作為工具。

以後直到清代,中國古代法律一般稱作「律」。

「法」與「律」用做合成詞,是在清末由日本輸入。因此「法律」一詞,在我國是近現代的用法。

在我們中學的政治課本上,「法律」的定義如下: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這個概念是不是法學界公認的概念呢?

當然不是。

對於法學家來說,這個概念只是一家之言,即馬克思的「法律階級論」。

對於馬克思的學說本身,很多人就持有不同意見,更別說基於階級分析學說給法律下的定義了。

二歷史演變中的「法律」

「法律」這一概念隨著人類對世界認知的不同,其定義也在不斷髮生變化。

在宗教作為基本統治手段的古代,人們認為法是神的意志,由神來制定。典型如《聖經》的「十誡」。

在君主**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命令。東方的商鞅、韓非,西方的霍布斯、奧斯丁,都持此種觀點。霍布斯說,法律對於每一個臣民說來,就是國家以語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來區別是非的法規。

到了君主**解體,民主觀念崛起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民眾的公共意志。盧梭認為,法律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在簽訂社會契約時,人們讓渡全部自然權利,交給主權者群體。而人民主權就意味著執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現形式是經由多數決策的方式達成。

而到了工業革命之後貧富分化,勞資嚴重對立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壓榨無產階級的統治工具。這一概念先影響了蘇聯,後來影響了整個社會主義陣營。

到了當今世界,雖然基於社會契約論的「法律」概念成為主流社會的基本共識,但是在很多意識形態與西方不同的國家(如阿拉伯世界),對「法律」的定義與主流社會還是大相徑庭的。三

東西方視野中的「法律」

東西方文化中,對「法律」理解差異很大。

西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約法」,即約定之法,大家商量著來,法律條款都是大家商量出來的。商量不成咋辦?投票,少數服從多數。

法律定出來,大家就都得遵守,因為這是大家商量好的,誰也不能出爾反爾。

東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王法」,即王定之法,老大一人說了算,沒得商量。當然也不必徵求意見,更不需要投票表決。即使劉邦「約法三章」,也是沒有商量的。

君主是立法者,**是執法者,民眾則受制於法。

而這就造成了東西方文化的重大分野:

西方講「法治」,以法治國,王在法下,法是約法。

東方講「法制」,依法治國,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基於這種分野,二者在權力劃分和部門設定上就出現了一個重大不同:

東方古代有行政部門如三省六部,有監察部門如御史臺都察院,有司法部門如刑部和大理寺,但卻從來沒有西方議會這樣的立法機構。

因此,東方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發展道路。直到清末民初,中國才開始學習西方的制度和文化,而「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課題之一。現在中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盤西化了。

7樓:琪琪

法律的本質是什麼?。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其本質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也是維護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因此任何一個國家法律都是有其階級性的,不同的階級就有不同階級的法律,法律也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因此法律也是階級鬥爭的產物,這就是法律的本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人民民主**的國家。因此中國的法律體現的是工農大眾,勞動人民的意志,也是為廣大勞動人民利益服務的。中國的法律確保人民內部實行民主,而對任何反人民的階級或敵人實行**。

這就是中國法律的本質,

法律……法律 50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可以把心放在肚子裡

因為,民警說可以調解的鬥毆事件,說明情況不是很嚴重。鬥毆可能的結果:輕微傷、輕傷、重傷。

依據你的描述,只是破了鼻子和眼角,是屬於輕微傷,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依據我國刑法第十三條,不算犯罪,根本夠不上刑事處罰,私了賠錢應該可以解決問題。

其次 就算他不同意,

最嚴重的就是拘留、罰款,而且拘留也不會留在檔案裡,因為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並不屬於刑事處罰的種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所以不會進入你的檔案。(刑法是用來處罰嚴重危害社會、造成嚴重後果、刑法中規定了相關法條對其進行處罰的犯罪行為,是對付人民的敵人的,所以社會上對這種人有很多限制,但是打架鬥毆,只要不出人命、缺胳膊少腿、人體組織失去功能等嚴重後果,就只算是人命內部矛盾,對這樣的同志,我們是教育加批評----這是刑法制定時的法理依據)

另外你需要注意的是,打架時候不要先動手,先動手叫攻擊,後動手叫防衛,前者需要付出代價,後者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而受到刑法的鼓勵。當然也不能語言咄咄逼人而故意激怒他人,這樣就算你後出手也是互毆而相互負責任。做個沉默的強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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