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enjoy錢寶
這算是威脅,但是如果你就因為這個報警的話,太浪費警力了
2樓:拾年拾年
算了威脅,但你可以把這些東西記錄下來,但是你如何記錄呢,口說無憑啊。
3樓:墨染
沒用的,警察事情多著呢,警察也頂多警告一下
有個人發簡訊罵我,我可以報案嗎?
4樓:華律網
類似於「被辱罵」的生活小糾紛,雖然可以報警,但**沒有權利立案調查,只能簡單調解處理,無法最終解決問題,但是會留下報警記錄,有需要時可以向公安機關調取作為重要的證據使用。因此,受到不法侵害時都可以報警處理,至於作用和效果則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5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派出所民警的答覆有問題,對方已經構成多次傳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完全可以先進行治安處罰.是不是要夠50條才能立為刑事案件要看當地的立案標準,但你可以先持保留的簡訊作為證據要求派出所進行處理,光同情不處理屬於一種不作為,可以向當地派出所的上級機關投訴他們.
6樓:匿名使用者
告訴他,在發簡訊你就可以報警了,不要讓他有恃無恐
7樓:唐文秀
你好,這種沒素質的人不理他交給警察處理,你就等50條資訊攢夠了就報案讓警察給你破案。
8樓:都市新
小事一樁你可以問問怎麼回事。
9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對方的行為已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第5項的規定,你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建議你先到公證處對簡訊內容進行證據保全。除此外,你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權訴訟,要求他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違法,可以到當地的資訊網路監察警察支隊報案,可以採取網路報**式,我在這無法告訴你切確的網路報警網頁。你所在的地區公安局網頁上會有資訊網路監察警察支隊的****和報警網頁。
11樓:曼登琳
50條是刑事案件的法定標準.
但是,可以去公證處,進行證據保全,然後以保全的證據為依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12樓:長安城遊子
積攢夠50條.警察腦子沒問題吧!!!
13樓:sh毛毛雨
有個人發簡訊罵我,我可以報案嗎?你可以的
我威脅別人,別人報警了,有報警記錄,警察打**讓我去,我不去會不會有事?他們的報警記錄會處理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打**給你叫口頭傳喚,如果不去警察可以書面傳喚,或者強制傳喚(拘傳)。
15樓:匿名使用者
報警記錄肯定有,如果後來證實你有威脅別人,你也會有案底,報警人在報警的時候也必須提供身份資訊
發了條簡訊給別人,人家說我威脅他!這算威脅??對方去報警了,然後派出所打**叫我過去我可以不去嗎?
16樓:
不可以不去,你說有他欺負你的證據,這是**,事大了,警察介入就得弄的明白了
17樓:司綠蘭
這個欺負你是什麼一起 如果是不道德的 警察會給你公平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你跟警察解釋清楚就行了,相信警察也不是白痴
19樓:匿名使用者
打**和警察說說,沒事,那是罵人又不是威脅。
派出所打**叫我去調解,我可以不去嗎,對方是無理取鬧的人。
20樓:暈乎乎的小包子
可以放棄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民事調解要遵循自願平等原則。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調解原則: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21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 你有拒絕調解的權利 你可以直接告訴派出所你拒絕調解 讓對方直接走法律程式
22樓:上海笙銘律師
1、調解是自願的,不能強制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則就要向法院起訴解決了;
2、如果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3、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3樓:恭賀撥駿
你可以拒絕給任何人和事物調解。
24樓:天使維也納
去,要不說不清。以你無理告終
25樓:柏司辰
我是一起治安糾紛當事人 在虹口區江灣派出所做完筆錄回家後接到社群民警**要求前去調解我拒絕了 一週後他又來電要求我前去調解並且說不去就要立案 我再次拒絕 二週後四個警察衝到我家拿出傳喚證強行將我押上警車 到了虹口區江灣派出所對我搜身 並且將我的隨身物品手機 錢包暫扣 並且在事先不告知的情況下被拍了三面照 並錄十指指紋 和驗血 就象對犯罪分子一樣 讓我感到十分侮辱!甚至將我帶到有二個籠子的房間 故意讓我看到分別關著一精神病患者和一吸毒人員。其中一精神病伸出手突然從背後抓住我 我出於本能逃開 警察就在旁邊 看到後重新要求我站到離精神病近的地方 我做為一個女性身心受到極大摧殘 法制社會居然有這種事情徹底顛覆了我對警察的看法。
警察粗暴執法 侮辱女性當事人,希望有相關部門及時介入給當事人一個說法!我將不惜一切代價維權到底!
26樓:找法網
調解屬於自願行為,派出所打**過來可以不去參加調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條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
第三條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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