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24小時可以直接去派出所申請放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樓:徹夜聽雨冬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超過24小時可以直接去派出所申請放人。
1、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2、在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3、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4、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5、對當場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說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3樓:匿名使用者
對違法行為人進行口頭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時間限制為8小時,如確定其違法行為可以開具書面傳喚時間為12小時或者24小時。口頭傳喚時間超過24小時不放人建議向公安局政治部、監察室信訪,也可向檢察院控申部門申訴。好律師網參考
派出所可以留人超過24小時嗎?
4樓:ooo藉口
派出所可以留人超過24小時,沒有犯罪嫌疑最多可以留48小時。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派出所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但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擴充套件資料:
《公安機關適用繼續盤問規定》
第十一條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前款規定的時限自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被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至被盤問人可以自由離開公安機關之時或者被決定刑事拘留、逮捕、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強制戒毒而移交有關監管場所執行之時止,包括呈報和審批繼續盤問、延長繼續盤問時限、處理決定的時間。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本規定的適用範圍和時限適用繼續盤問,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一)超適用範圍繼續盤問;
(二)超時限繼續盤問;
(三)適用繼續盤問不履行審批、登記手續;
(四)以繼續盤問代替處罰;
(五)將繼續盤問作為催要罰款、收費的手段;
(六)批准繼續盤問後不立即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繼續進行盤問;
(七)以連續繼續盤問的方式變相拘禁他人
5樓:田毛律師
具體需要依據案件情況而定,而且還需要判斷是否涉嫌犯罪,如果是刑事拘留,則可長達30天
6樓:四哥有法說
派出所可以留人(傳喚)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1]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十一條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對在12小時以內確實難以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24小時;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以內仍不能證實或者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在派出所拘留二十四小時之後被拘留的人怎麼辦
8樓:憶安顏
治安拘留是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刑事拘留是羈押在看守所,派出所是不能執行拘留的。對於在派出所待24小時應為繼續盤問或傳喚。
24小時後,沒有證據證明其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讓其離開,反之公安機關會對違法行為人進行處罰或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繼續盤問或傳喚的時間,最長為24小時。
擴充套件資料
被留置人有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受我國憲法和法律的保護,對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公民有權尋求法律救濟。
公民不服留置盤問決定可以要求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因錯誤留置而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失的,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9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如果到了24小時,仍無證據證明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就應立即釋放。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麼被釋放:沒有充分證據或者無罪或者懲罰結束要麼繼續被拘留:找到充分證據有拘留的必要或者是等待起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不被批准逮捕或者其他特殊情況,應該立即釋放。
12樓:匿名使用者
無犯罪嫌疑的人,公安機關應立即釋放。
朋友被派出所拘傳超過24小時還不放違法嗎?
13樓:友蕙若
拘傳時限為12小時,適用於傳喚者拒不到公安機關配合工作的情況,時限為12小時,而派出所一般為口頭傳喚,時限為8小時,而且可以延長傳喚時間至24小時。
你所說的拘傳是強制傳喚的形式,實際操作中,派出所到家中強制將人帶走確實是拘傳的做法,但是說被傳喚人如果在派出所將其帶走的同時服軟了,不拒絕傳了,那麼派出所也就,沒必要走拘傳了,因為手續麻煩的很。
拘傳你看見手續了麼???有個拘傳證要當面出具的。
另外傳喚時間以被傳喚人簽字時間為準,傳喚證上有傳喚的啟始 和終止時間,也就是說,只要有被傳喚人簽字,時間完全可以後延,但是基本也不會很過分,錯後幾個小時很正常。
再有的可能就是。。。他被拘留了,是嫌疑人,等通知吧。
以我的經驗就這幾種情況。
謝謝。~
14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時”,拘傳滿24小時採取了拘留、逮捕強制措施的,不放合法;沒有變更強制措施的不放違法。
派出所傳喚需要出示什麼
法律分析 派出所傳喚的流程 一 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 傳喚證 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 傳喚證 二 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 傳喚證 送達被傳喚人 被傳喚人應當在 傳喚證 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 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
異地派出所傳喚可以不去嗎,異地公安可以直接傳喚當地居民嗎?
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對傳喚的訊問地點作了明確規定 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 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 手機簡訊 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被傳喚人...
朋友被派出所拘傳超過24小時還不放違法嗎
友蕙若 拘傳時限為12小時,適用於傳喚者拒不到公安機關配合工作的情況,時限為12小時,而派出所一般為口頭傳喚,時限為8小時,而且可以延長傳喚時間至24小時。你所說的拘傳是強制傳喚的形式,實際操作中,派出所到家中強制將人帶走確實是拘傳的做法,但是說被傳喚人如果在派出所將其帶走的同時服軟了,不拒絕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