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楊子電影
離職人員能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對於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社保是算累計的,只要在退休前累計繳納相應的年限,就不需要再進行補繳,
但是在一些城市,如北京、上海、廣州等,購房、買車搖號、子女上學等待遇需要外來居民的社保連續繳納一定時間的記錄,其中有的待遇在計算社保連續繳納時間時,補繳的月份是算作連續的,所以如果中途出現斷繳,可以找**公司補繳來實現社保的連續繳納。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2樓:匿名使用者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3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補繳是你的合法權利,你可以提出你的要求,要求無果,你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社保的個人主張。
4樓:翔羫の翼
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只要公司沒有幫他購買,勞動仲裁一定是公司輸,因為《社會保險法》是規定強制性購買社保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的問題首先要定性,看單位不給他繳納,還是他本人有意不繳納而故意給單位找茬,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是個好辦法。
6樓:一米泥
公司負有監管責任,如果員工自己漏交,他本人也有責任,讓社保局仲裁可能最公平了。
7樓:笑談古和今
如果他有證據證明是公司的原因(比如公司與他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為他繳納保險,或者公司領導在稽核保險繳納清單時劃掉他的姓名)使他沒有能夠繳納保險,仲裁庭會支援他。
反之,如果他無法舉證公司在這件事情上存在過錯,仲裁庭就不會支援他。
因為是他主張要公司為他補繳保險,所以他有舉證的義務。
離職職工是否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社會保險
8樓:匿名使用者
要求補繳是你的合法權利,你可以提出你的要求,要求無果,你就到單位所在地區級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出讓單位補繳社保的個人主張。
9樓:謝炳城
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單位沒有給員工繳交社保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在職員工可以與單位協商,離職員工需在離職後一年內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繳,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屬地勞動監察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單位補繳社保。
關於員工社保補繳的年限,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進行補繳年限界定和規則制定。企業資深人力資源經理謝炳城認為,員工請求單位補繳社保的,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保費之日起最長不能超過兩年。
理論依據:
1、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發放員工工資的書面記錄可以只儲存兩年以上備查。也就是說,超過兩年的工資記錄,用人單位沒有繼續儲存的法定義務。
2、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這條規定可以解釋為,超過兩年時限的,即使單位工資、加班費等支付不足,單位也不再承擔被員工追索和被勞動部門查處的責任。
3、根據《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追索兩年前的加班工資,原則上由勞動者負舉證責任,如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數額確實無法查證的,對超過兩年部分的加班工資一般不予保護。(本條規定僅適用廣東地區)
社保屬國家法定福利,個人和單位都應當依法參加社保,社保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一部分記入社會統籌賬戶,一部分記入員工個人賬戶。從本質上看,社保應當屬於員工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其性質與工資、加班費等相似。如果這個推論成立,那麼,參照上面三個法條規定,員工主張社保補繳的期限,應當與勞動報酬一致,不超過兩年。
結論:
員工追索不超過兩年的社保補繳的,單位應當給予補繳,員工追索超過兩年的社保補繳的,單位可以拒絕補繳。若單位同意補繳兩年以上社保,同時也必須經社保局同意,按社保局要求提供相關勞動關係證明,方可補繳。
以上論述純屬個人觀點,歡迎各界hr精英及勞動法學人士批評指導,以便進行充分論證。
希望我的回答對大家有所幫助。謝謝。
10樓:匿名使用者
去當地社保局給員工增員和補繳保險手續。單位所佔部分單位出,個人所佔部分個人出。如果社保局不能補,單位可折算成現金補償給員工。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把已經辭職的員工增到本單位裡,然後要去社保中心進行補繳的審批,同意進行補繳後,交了錢就可以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具體情況,你可以到當地勞動局諮詢。
13樓:叛逆尊
這樣的問題首先要定性,看單位不給他繳納,還是他本人有意不繳納而故意給單位找茬,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也是個好辦法。
我離職兩年了 可以要求原單位補繳社保嗎
14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入職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有規定的(基本的就是社保法)。不存在自願和不自願,這樣內說、這樣做吃虧的只能容是單位。
現在員工要求補繳,人家手裡有證據,就必須補繳,這就是吃虧的地方。
有勞動合同在,補繳不成問題,關鍵看收不收利息,或者滯納金了,這些可以跟員工協商解決。
15樓:大海風暴中漂
按道理,在你辦理離職時,原單位已經把你的社保等都辦理好了。
在離職後是沒有關係啦,再回去是重新開始繳費。
所以原單位給你補交離職期間的社保是不可能的。
所以只有你自己補交。
16樓:招聘專員
當然copy
可以的,這是你應bai該享受的權利。
1.可以使用法du律來保護自己zhi,根據《勞動法》dao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跟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併購買保險,因此購買社保是必須的,屬於強制保險,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無果的情況下,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並投訴,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2.證據就是證明跟單位有勞動關係,比如工資條,工牌等。
3.一般需要補交所欠的月份,單位方式參保,以實際工資作為交納基數。
能否要求幾年前的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猶悟由欣美 2006 2007年並未繳納,2008年底,從該單位辭職。現申請勞動仲裁,已經過了勞動仲裁的申請期限?另外你是從該單位辭職的。當時辭職怎麼不得呢,你現在只能先到勞動仲裁委去諮詢一下,你也可找位律師問問。你說呢。上班6年,前2年公司才做社保,現在能要求公司補繳前6年的社保費嗎?謝謝! 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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