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夫妻一旦分居了,而且其中一方已有新歡,那麼兩人就再也無複合之可能了

時間 2021-10-14 21:53:21

1樓:超正義之劍

有孩子就有可能,沒孩子就夠嗆了,還有既然在外面找了,就是複合也不是原來的感覺了,破鏡圓了裂痕依然在,以後隨時都有可能再次出問題

2樓:認真做事

人世間不存在不可能的事,只要精誠所至必有金石為開,只要你認識到原來錯了,盡心去挽回,原諒對方的一切,你一定會如願的。

3樓:打鬼子去嘍

可能性還是有的,但已經很渺茫了。最佳複合期在冷戰中已過去了。

4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定,或許有其他原因呢,難道你心裡很想讓他有新歡,不懂的不要亂猜測否則真的會導致無複合的可能

5樓:傻男孩文雨曦

我只想說,只要有新歡,那麼你們之間肯定複合得機會很小,就算在一起,也不會像原來那樣了

6樓:**水晶包

是的 已有新歡還複合 開什麼玩笑 不管哪一方都不會想複合吧

7樓:

還是原配的好,自己看看老一輩得二婚有幾個好的。

8樓:回頭望舊城舊人已不在

不一定,有時是生理需要才會有新歡不過時間長了有感情了就不好說了

9樓:呼延鴻風

有玩玩而已的、有當真的、靠自己了

10樓:

不是,法律上說還是夫妻!並沒說分居就算離婚…

11樓:班丘文宣

很難 有小孩的話有可能吧

12樓:千小凝

這個說不定要看感情的

13樓:蔚藍深海的祕密

如果有孩子 有可能

14樓:卓皮鞋

也不一定,畢竟新歡舊愛嘛

15樓:

看緣分了,愛就去爭取吧

16樓:趴牆頭尋紅杏

零食在好吃,也代替不了主食!

17樓:笑看今生有你

除非想複合的那方中了五百萬:-d

請問兩夫妻分開七八年,也無聯絡,也無簽字離婚,那樣還是兩夫事嗎?那還有可能複合嗎

18樓:法工

夫妻不能共同生活,感情破裂的,可以協商離婚或起訴離婚,逃避、遠離仍是夫妻關係,如果不能和好,可以起訴離婚。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分離多年不能應盡互相撫養的義務,可以起訴到法院離婚,依法解除名存實亡的法律關係。

《婚姻法》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19樓:老樑

不需要複合,本來就是夫妻。但是,你們是不是都在外面各自找了人啊?

20樓:一馬平川錦繡

只要沒辦離婚手續就還是夫妻,和對方聯絡談談看看能在一起生活不雙方都願意就重續恩愛緣吧!

21樓:天理何在

法律上你倆沒離婚,就屬於合法夫妻,復不復合要看你倆的想法

22樓:劉金濤

分居三年,或以上 無夫妻生活 視為自動離婚

23樓:匿名使用者

七年幹啥沒有找個人共同生活

24樓:果凍

你們都在國內嗎。。。。其實你們的這種行為是在挖溝而且越挖越深

25樓:手機使用者

沒離婚還是夫妻,複合的機率很小

一段感情,在一起都很累了,現在男女分手了,是不是其中一方先有了新歡,另一方就會難受?

26樓:無語蒼山

這個真不一定,感情不好,分開了,沒有了留戀,一般不太在意對方如何了。反倒是知道對方不幸福有時會為她擔心。知道她有了好的歸宿會很開心的。

27樓:以豆化匕豆匕豆

既然難受為何分,想要佔有,卻不珍惜

28樓:舊時光

會難受,因為畢竟曾經在一起過

29樓:小魚擺

不一定啊,你沒說你分手的具體細節大家都不好判斷

30樓:五星紅旗遍天下

百分百會難受一陣子……

31樓:我的小小稻草人

另一方面是金錢和現實

32樓:睡覺來咯

如果是真的付出過,愛過,那就會很難受

33樓:池冄晴

那當然了 畢竟他(她)曾經屬於你

34樓:綠豆角膜

多多少少肯定是有點的

35樓:勤奮的

分手後誰最不捨,到最後誰最難受

什麼時候開始算分居,法院是如何認定夫妻分居的?

36樓:離婚律師許乃義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1

分居開始的時間,法官如何認定,要看如何舉證,也就是您提供的證據上顯示,你們夫妻二人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分居的,根據調查後,法官才能認定分居開始的時間。

當然您還要注意的是,也不是所有的“鬧彆扭分開一段時間”都能被法院認定為“分居”。法院認定夫妻分居的條件有三個:(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導致的不在一處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權利、不過夫妻性生活。

當然以上事實要用證據證實,或對方承認。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賃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個屋簷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說清,法院也不好認定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況下,很難說清分居是不是因為感情不和。比如當死人一方在國外,4年未歸,一方在國內;

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願意離婚的一方萬千可以說是因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問題導致分居的,這會對法院認定帶來障礙。

因此,必須收集其他相關證據是的法院確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離。當然實踐中,這是困難的。(3)分居已滿兩年。從可以證實已經分居的事件開始算起,到起訴時已滿2年,才可以構成

希望我的回答有助於您!

37樓:摩羯座貓喵

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開始算分居。法院認定夫妻分居有以下四種方式: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客觀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雙方自願協議分居的等多種情況。比如,夫妻分別在兩地工作,因相隔遙遠而沒有同居條件。這種夫妻分居,並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時間再長,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有些夫妻,他們感情尚好,也不願離婚,但由於某種原因,自願實行分居。這種情況,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應准予離婚的條件。

作為應准予離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則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加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條件所限,並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別居住。但是,這種分居並不排除夫妻之間的性生活。

他們可以利用種種辦法,來滿足夫妻之間的相互需要。所以,作為法定應准予離婚的夫妻分居的實質,在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義務,並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我國婚姻法雖然將“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規定為法定的可以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實踐中要想憑藉這條規定而達到離婚之目的,卻著實不易。因為,訴訟的靈魂是證據,法庭認定必須要靠證據的支援。要想證明夫妻分開居住容易,但要證明夫妻之間連續滿兩年未有性生活,卻談何容易。

特別是在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另一方堅持不離的情形下,這種個人隱私性極強的證據,就更難舉出。所以,對於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而希望法院判決離婚的人,著實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38樓:上海王劼律師

舉例:在庭審中,原告說我們2023年1月1日開始分居,如果被告同意就認定這天開始分居,如果被告不同意,法官會問被告,如果被告說是2023年12月1日,法庭會將這些計入筆錄,一般就以被告說的2023年12月1日為準。

因為,一般分居是指不再有夫妻生活,一般很難舉證,在被告不同意的情況下,法院很難採信原告的,一般離婚案原告都希望早離,把分居時間說的較早,被告多希望拖延,把分居時間說的較晚甚至不承認分居。法院一般認被告說的時間,如果被告說沒分居,一般從原告起訴那天起算。

可能各地各法院各案處理情況會有不同,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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