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死亡事故,肇事者和車主為父子關係,肇事者負不起經濟責任

時間 2021-10-14 18:51:37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因交通肇事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的,肇事者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車主和車輛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車主如果有過錯就有賠償責任。比如車效能有問題、司機無證駕駛、無交強險等,和司機是僱傭關係也承擔賠償責任。

請問肇事者不是本車主,車主要負責任嗎?

3樓:華律網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一般而言,發生交通事故,原則上應當由車輛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將機動車交由他人使用後,使用人因對車輛具有直接的執行支配力並享有執行利益,因而成為承擔責任的主體。所有人原則上對使用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車輛所有人在出借或計程車輛時須履行一定的注意義務,有義務確保使用人有駕駛資質,且車輛沒有明顯的影響安全執行的瑕疵。在因使用人的過錯引發的交通事故中,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有兩種:1、所有人明知借用人沒有駕駛資格或不具備相應的駕駛技能仍然將車出租或者出借給對方。

2、所有人知道出租或者出借的車輛存在安全隱患。在所有人承擔賠償責的情況下其承擔的是過錯範圍內的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車主原則上是不需要負責人的,但是也是分情況的,如果車主是借出去的車,那麼只要沒有過錯,比如明知借車人沒有駕照,比如明知車輛有嚴重問題(車禍就出現在車輛問題上)而不告知。

如果肇事者是車主僱傭的人,車主就需要負責任了,但是肇事者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車主可以向肇事者追償。

5樓:秀念大師兄

有肇事者逃逸 就只能找車主 認為是車主撞的肇事者 無能力償還只能找車主 認為車主 該代替賠因為沒有車主 就沒有車 沒有車 就沒有肇事司機的 肇事。

鹽從**鹹,醋從**酸

6樓:自由的

一般不承擔事故責任,但有可能附帶承擔事故造成的經濟賠償責任。不過由於現在車輛均已購買交強險,所以已將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了。一般車輛交強險有二千元車損、一萬元醫療費及十一萬傷殘、死亡補償金限額理賠(該車司機負次責或以上),如無責任的,則有二百元車損、一千元醫療費、一萬元傷殘、死亡補償金限額理賠。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不需要的,不過車主很悲劇啊

交通事故司機與車主責任是怎麼劃分的?

8樓:雲總

交通部門認定責任後,司機和車主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9樓:阿派說說說

交通部門認定責任後,司機和車主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10樓:三姐弟的麻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司機與車主是僱傭關係,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司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與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司機追償。如果車主只是將車出借給司機並無過錯,車主對司機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1、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僱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交通部門認定責任後,司機和車主承擔連帶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絡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擴充套件資料

不承擔責任:

①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②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在一定範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係,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補償責任:

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司機與車主是僱傭關係,車主要承擔責任,具體是多少又交通部門認定,但不是連帶責任。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 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

我不清楚你說的是什麼關係,分類如下:1、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僱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予以確定。  3、連帶責任:

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予以確定。  4、不承擔責任:①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範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係,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

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中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123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12樓:微法官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五一出行必知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知識

13樓:天蟾如月

由於帶責事故都是由駕駛員違法駕駛車輛造成,所有責任全部由肇事司機承擔,車主不承擔責任。如果要車主承擔連帶責任,必須起訴由法院裁定方可。

1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司機與車主是僱傭關係,車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司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應當與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司機追償。如果車主只是將車出借給司機並無過錯,車主對司機的交通事故不承擔責任。

15樓:匿名使用者

也要根據具體事故認定劃分責任,如果車主沒有過錯應該是次要責任。

16樓:匿名使用者

連帶賠償責任,就是司法賠不起的錢,車主要陪剩下的錢

17樓:法律快車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依據以下原則: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的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法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如果違法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那麼行為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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