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沒發的工資沒有了!僅此而已!
不辦理離職直接走有什麼後果
2樓:對乙醯氨基酚
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不履行解除手續,擅自出走離崗,或者解除手續沒有辦理完畢而離開單位。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
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3樓:到永久
用人單位對擅自離職的職工可按曠工處理,給予除名。按照國家規定,自動離職的勞動者不享受任何待遇(企業將有權停止繼續繳納自離職工的社保及公積金)。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雙方有培訓協議,則需要履行勞動法。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不辦離職手續,不能讓單位完成相應的工作交接、有序進行工作任務的相應調整,可能會給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建議你提供書面申請說明具體情況,正常離職;如果因個人緊急原因建議與所在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在《勞動法》實施之後,也就是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
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而辭職、自動離職的運用主體只是勞動者。
2、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4樓:清歡
不辦理離職手續直接離開,不僅會損害自身的現有利益,還會對未來找工作有影響。一方面,在進公司時,與現在的公司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沒有離職證明和工作交接,有些公司會根據合同上的內容要求賠償。另一方面,如果下次面試同行業的其他公司,對方公司會要求出示上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或接觸勞務合同證明。
所以,建議您最好與目前的公司通過口頭或書面協商的方法,辦理好離職流程,再行離開。
常規公司辦理離職手續的步驟如下:
1、如果您的勞動合同還沒到期的話,需提前一個月向部門領導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和《解除勞動合同申請》,待部門領導簽署意見後報人力資源部。
2、本人送辭職申請書至單位審批。由人力資源部逐級報請,經總經理、董事長批准後,人力資源部通知您的部門領導安排工作交接。
3、審批同意後,人事部會通知本人,本人到人事部辦理離職手續。您需要按《離職員工交接手續表》《工作交接明細表》和《物品交接單》內容依次交接,財務部結清借款後,經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後,交接工作方視為完成。
4、將手頭上的工作交到人事部簽收並與相應人員進行交接工作。
5、工資中涉及保險,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進行保險減員手續。自己可以到人才中心或者勞動就業中心**交保險費,基數可以自己定。
6、人力資源部統計其本月考勤,報上級領導批示,到工資結算日發放您的工資。
7、黨關係可以放在原工作單位,待找到新工作就可以轉到新的單位。
8、人力資源部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並給您開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您到下一個新單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規大單位,一般都會要求出具的,有備無患。
主要注意事項有:
1、寫辭職信並不是寫辭職申請,申請是要雙方達成一致才有效的,也就是說企業批准了你的申請,你才可以辭職,而勞動法賦予的辭職權是絕對的,辭職信其實是一種通知,告訴企業你將在三十天後解除勞動合同,離開企業,不需要企業批准,當然如果企業同意你提前離開就另當別論了
2、不要在辭職信中透露個人的不滿情緒,如果辭職的意見非常大,一定要反應出來,不妨採用面對面交淡的方式,在白紙黑字上面寫出自己的憤怒是不恰當的。
3、在作出辭職的決定或者辦理辭職的過程中,不要在企業大肆宣揚個人要辭職的事情,不要散佈一些對企業不利的言論,反正都要離開了,留一個好的印象給企業,總比留一個不好的印象好一些。
4、站好最後一班崗,在離開企業的最後時間裡,你仍是企業的一員,儘自己所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協助企業做好交接。
5、過往的就職經歷是我們人生的寶貴財富,而且不定在什麼時候我們可能需要原來的企業為我們寫推薦信或介紹信,新的企業也許會打**到過往企業瞭解我們的工作情況,因此要保持與原就職企業的良好關係。
辦理辭職手續的流程: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報告〔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5樓:華律網
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因此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
6樓:匿名使用者
不好!不僅僅是工資受損的問題,如果你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有可能會按照《勞動法》和合同相關約定追究你合同違約金,是按每天多少錢算的,從你離職那天起到合同期結束的天數。另外,如果有檔案存在公司,那麼你的檔案會被人力資源部門自行處理,或交給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或退回你原籍的街道辦,總之,他們怎麼處理,因你是自動離職,也不會和你商量的。
還有,你會被記錄有自動離職,將來再聯絡單位,會有負面影響;還有可能涉及的戶口問題(如果你戶口落在公司的集體戶口上),可能被送當地派出所登出或退回原籍。
另外,可能涉及的因工作中斷造成社保中斷,還會對將來在新的單位工作帶來問題,他們如果發現你的工作不連續,社保不完整,那麼會要求你辦齊才行,這時,你可能就不得不再回到現在的公司進行交涉,那時這些問題就會暴露出來,現在這個公司會不會幫你就不好說了,有可能使你陷入進退兩難境地,(我們單位就有這樣的人,最後鬧得要死要活的,很慘)給你帶來一些不便,總之,如果不是公司對不起你,不是萬不得已,不要自行離職,按正常程式辦理為好。如果公司有不合法的行為,你可以通過法律程式處理會更加有利。現行的《勞動法》還是優先保障勞動者的利益的。
當然,這是以你將來要在公司或國家企事業單位工作才會出現的問題,如果你以後決定要自謀生路,自己創業,那一切都是自己說了算,現在想走,那就走吧,沒什麼可顧慮的。
考研這種事,為什麼不能和公司商量一下,和和氣氣地解決,而採取不辭而別的做法呢?無論在**,不辭而別都是不受歡迎的,淺層次說也很失禮,你哪怕到時請幾天假,這有什麼不可以呢?頂多就是不拿工資嘛,為什麼要做失信失禮的事情呢?
7樓:相顧相忘
首先,直接走肯定是不行的,畢竟也說了你的戶口還掛靠公司,你的檔案也還在這邊。而且直接個人離職不做工作交接,公司有權不對你進行工資發放。所以辦離職手續還是需要的,這也是捍衛你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8樓:星英毅郭劍
兩個後果,1公司不理你,那你就萬事大吉了;2公司依照協議向你索要違約金
9樓:匿名使用者
威高集團是私營企業當初的10000減1保護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權變成自私自利,車間裡的氛圍不和諧。東西偷走了不說,專門強調、精神病問題。車間都是倖幸苦苦上班掙錢的,有幾個人是看著大局利益上班營造和諧的氛圍和諧的工作環境。
離開不辦辭職是因為哪一點不履行國家法律的平等公平富強民主的核心價值觀。
10樓:我沒有前途
不辦理離職直接走人;在公司制度上可以被定位為自動離職;並且不會發放你的工資只到你回來交接工作;如若因為未交接工作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公司可以保留追述的權力;
建議不要這樣做,現在的企業管理,如果你任職一個重要崗位,你離開公司找工作;單位大部分都會打**到原單位進行背調;於個人職業生涯來說是一大敗筆;更何況;按正常離職程式走,也不會太麻煩;
做為一個負責人的就業人員,你應該提出離職申請並交接工作;很負責任的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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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的勾k先生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 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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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員工受工傷,如果員工還在醫療或者修養期間,單位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員工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如果員工修養結束,不能勝任工作崗位,換崗後任然不能勝任,單位以此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的。在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同時如果員工有傷殘,那麼單位還需要支付員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地方法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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