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撤案後舉報人不服要申訴有時限嗎

時間 2021-09-08 17:05:48

1樓:四哥有法說

1、申訴,在刑事訴訟中是指對生效的判決,有足以推翻該判決的證據,向作出該判決的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重新審理。申訴是沒有時效和時限的。

2、針對公安機關撤案行為的不服,控告人可以上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投訴或者向檢察院反映。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2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或是撤銷案件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沒有時間限制。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是不能撤訴的撤訴只是民事案件的說法 刑事案件不能撤訴

4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是申訴吧,你覺得你自己掌握的證據足夠可以自訴

5樓:匿名使用者

申訴,指對生效的判決,有足以推翻該判決的證據,向作出該判決的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重新審理。申訴是沒有時效和時限的。

你說的那情況還沒有進入審判階段,更談不上申訴不申訴,只能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吧!

6樓:匿名使用者

1、可能基於如下原因撤銷案件,而且公安機關應當將撤銷案件的原因告訴當事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2、如果你們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法定**人,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或同級檢察院進行申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3、如果案件確實沒有進入檢察院的起訴階段,僅停留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是由公安機關做出的,法律對此申訴的時限沒有明確規定,但為了維護保障好當事人的權益,應當及早向有關機關申訴或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4、如果對於案件的撤銷決定是由檢察院作出的,即案件已經進入起訴階段而撤銷案件,那麼申訴的時限為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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