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民法中新法優於舊法;刑法中是從舊兼從輕。
1、民法中,新舊司法解釋之間是同一位階關係,應當使用新法。
2、《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一規定體現了在新舊法適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則,同時從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又有條件地採取了從新原則,可以歸納為“從舊兼有利”原則。按此規定,新《商標法》和《實施條例》原則上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和條例只能規制其生效後的事件和行為,對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不具有回溯適用的效力。
3、法律適用實體問題上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主要表現在新法施行後對舊法下發生的行為仍然適用舊法。在程式問題上,由於新法後進行的程式行為,發生時有效的法律已經是新法,故其適用新法並不違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就是通行的“程式從新,實體從舊”原則,即關於程式問題的法律適用,原則上對於新法施行後所為的行為,應該按照新法規定的程式進行,新法施行前已按照舊法規定的方法、步驟、時限等執行的程式繼續有效。
關於實體問題,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的,適用新法的規定;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的,新法生效後原則上也應適用舊法的規定。
2樓:陳金華
所有的司法解釋在內容中都會註明該司法解釋公佈施行的時間,當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情況下的處理方式。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本解釋公佈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7月14日釋出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本解釋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13號)同時廢止;之前釋出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3樓:渴侯陽成
民法新舊從新執行~刑法適用從新使用
解釋中未明確可以新舊兩釋合併取最有利
刑法與民法的區別
4樓:水煮酸菜
1、兩者的定義不一樣民法指規範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所有法律規範的總稱。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它是一部掌握政權統治地位,保護階級政治統治和經濟利益的法律。根據階級意志,規定了哪些行為是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犯罪者應當給予何種刑罰。
2、兩者的作用有所不同刑法是規定什麼是犯罪,對什麼犯罪應當承擔何種刑事責任的法律。
刑法的任務是為維護****,維護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打擊一切刑罰犯罪行為。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公民、法人、公民和法人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比如賠償和債務。它主要是解決民事糾紛,違反刑法是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3、兩者的目的不一樣民法是一種權利法典,它告訴人們享有哪些權利。
刑法是一部規定義務、告知人們不該做什麼、後果和處罰的法律。
4、兩者的規範物件不一樣刑法規制的物件主要是嚴重危害社會的各類行為。
而民法則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是指一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極為了維護本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其階級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
二者最大的區別調整的關係不同:
1、刑法就是規定什麼是犯罪,犯什麼罪應承擔什麼樣的刑事責任的法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保衛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民法,是用來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的法律。如賠償、債。
2、民法是解決民事糾紛,而觸犯刑法就是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
3、民法是部權利法典,告訴人們享有哪些權利.
刑法是規定義務的法律,告訴人們哪些事不該做,以及後果和懲罰.
6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舉例說明三種責任承擔的性質。
比如你說的:交通肇事,首先,司機違反交規至少要承擔行政責任,如果交通肇事產生嚴重後果,如死亡一人,承擔主要責任(逃逸推定為全部責任)或全部責任,那麼,司機的行為已經符合刑法(相關司法解釋)確定的要件,司機要承擔刑事責任。因此,在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並存的情況下,顯然兩者不能並行,如果刑事責任成立,只能承擔刑事責任,不可能一個行為兩個公法性質的處罰。
其次,司機肇事對受害人要承擔民事責任,私法上的法律責任。與公法上的處罰當然可以並行。
因此,如果司機承擔刑事責任(交通肇事罪是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司機同時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司機不承擔刑事責任,承擔的是行政責任,交通行政機關對司機進行處罰的同時,受害人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司機同時承擔民事責任。
注意:公法上不能並行不同形式的處罰,即一事不再罰。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不能並罰,如果發生並罰的特殊情況,應該對處罰內容進行扣減。
7樓:法律快車
刑事法律指與刑事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總稱,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當事人相關行為是否符合相關罪的立案標準,當事人應該受到怎樣的刑事處罰等等刑事辯護問題都可以在刑事法規中找到法律依據。所以瞭解基本的刑事法規還是很有必要的。
8樓:大連雙木
民法和刑法的區別,你瞭解嗎
9樓:阿希王
民法: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刑法 第一條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保衛****,保衛人民民主**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前一個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後者是統治階段維護社會、懲治犯罪的工具。
10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很好區別.看這個行為是不是觸犯了公共利益.
民法調整的只是個人,法人等的人身或財產關係.
你上面提到的罪名都是刑法調整的,
因為危害到了公共利益
要用刑法約束才足以達到效果.
某種行為,如果在刑法和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是違法,司法解釋中也沒有的條款,是不是就不能處罰?
11樓:匿名使用者
您的理解正確。
對於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法無禁止即自由。同時也不要違背公序良俗。
關於高空拋物中的明確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12樓:high芋頭小姐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窨井是指港澳及廣州市稱為沙井,是城市地下管線中轉、控制的地下空間。其地面出入口稱沙井口或者窨井。窨井通常被窨井蓋覆蓋。
13樓:匿名使用者
1.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4條前段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據此,共同危險行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情況。
在共同危險行為中,行為人都實施了行為,但無法辨別究竟是誰的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損失,因此屬於因果關係的推定問題。
而在高空拋物侵權責任中,一般情況下只有一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但這個人混雜在一定範圍(比如,整個建築物)的人群中,不知道究竟是誰實施了侵權行為。因此,高空拋物侵權是行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關係的推定。
由於上述區別,高空拋物侵權行為不能等同於共同危險行為的處理。
2. 高空拋物侵權行為與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
將高空拋物侵權行為當作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來處理,是一些法院處理高空拋物侵權行為時的基本思路。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致人損害侵權行為,是指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此種情形下,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14樓:匿名使用者
(1)“ 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2)高空拋物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賠償計算標準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至29條相關規定(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 (3)“窨井”就是城市地下排汙水管道的清理檢查出入口,在城市道路、公路上多見,一般都以鑄鐵板和混凝土板作井蓋。
民法通則第143條民通意見第,《民法通則》第143條,《民通意見》第179 181條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不一致
新法為準啊,衝突的話當然用新出的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了,這個在萬國的講座裡是說了的,考察範圍應該是到兩會期間的新法為準吧,就是指南針的那個增補本,而且每年的新法都是重點!最後祝樓主通過司考 給個分吧 王元頁 1,民通意見 屬於最高法院對 民法通則 的解釋,在法理上其效力低於法律,在與法律衝突時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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