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分為四種: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3.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4.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1條 第24條、 第37條、 第75條,a項為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b項為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c項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d項為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本題正確答案為d。
《治安管理處罰法》「阻礙民警執行公務」的主體可以是被傳喚(抓捕)人嗎?為什麼?有什麼法律依據?
2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好奇怪,執行公務的主體是有執法權的主體,比如人民警察是執行公務的主體,拒絕執行公務是人民警察拒絕執行公務,是不作為行為,你作為執法物件,怎麼能拒絕執行職務,傳喚是執行公務的行為,是民警作用權利要求你到派出所調查,拒絕被傳喚特別是掙脫,逃跑,辱罵,本身就存在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74條中: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包括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那是個兜底條款,全包,你自己可以想象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中還有比照規定呢,貌似這點不如刑法。
4樓:匿名使用者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一般是治安條例第二十四條 、及刑法第六章行為中的內容。
174條所指的「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應該是除了174條前所列舉行為以外的,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即治安條例第二十四條 、及刑法第六章行為中的內容),但沒有在紀律處分條例中專條列舉的行為。
新刑法妨礙公務罪是怎麼認定和處理的
5樓:弘厚丶律小助
您好,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在自然災害中和突發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故意阻礙****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主觀上限於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上述人員正在依法執行公務而加以阻礙,才能構成本罪。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我國《刑法》分別對於妨礙公務罪的認定和處理作出明確的解釋,具體如下:
妨礙公務罪的認定
(一)審查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方法」。法律只規定了觸犯妨害公務罪的必要條件是行為人實施了暴力、威脅方法,但「暴力」達到什麼程度才構成妨害公務罪,我國刑法在條文上未明確規定,也未有相關的司法解釋,這就需要辦案人在對法律和政策的理解上持有公正、合理、嚴謹的執法態度。筆者認為,「暴力」行為,至少應造成對方(執行公務的人員)人身傷害的後果,或雖未造**身傷害但在社會上造成嚴重的政治影響。
倘若行為人沒有使用暴力,只是謾罵、吵鬧、推搡等輕微行為,或雖使用暴力,對執行公務有一定妨害,但未對執行公務人員造**身傷害的後果,不能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公安機關執法人員在處理民事糾紛時,一方行為人不服執法人員的執法方式而與之發生衝突的案件或處理行為人酒後滋事,對其進行管理時發生衝突的案件,行為人所使用的暴力並不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的,而是洩憤或報復等目的,也不宜按妨害公務罪處理;行為人使用暴力,造成執行公務人員人身傷害輕微傷後果,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社會危害性較大的,可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
(二)審查被妨害公務的執法人員是否嚴格依照法律執行公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對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在詢問筆錄中註明違法犯罪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或其家屬。實踐中,有時公安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即使執行公務的內容合法,但執行的形式不合法,也很難說這是「依法執行公務」,因此筆者認為即使這時行為人實施了妨害公務的行為,也不應認定構成妨害公務罪。
另外,筆者在辦理妨害公務案件中還發現辦案民警執法手段簡單,使原本不應發生的妨害公務案件時有發生。如對於鄰里、夫妻間的糾紛,辦案民警應在第一時間瞭解情況,穩定雙方的情緒,在社群或當事人親屬的幫助下化解矛盾,而不應不問原因一律將當事人帶到公安機關處理,激化矛盾,因此在審查中需對上述情節綜合考慮。
(三)是審查認定中應注重複核證據。妨害公務案件中的證據主要是證人證言、受侵害人的陳述、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而受侵害人的陳述大都千篇一律,僅憑這些證據很難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
因此,檢察機關在審查證據的過程中,應對受侵害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應對證人的證言進行復核,重新詢問受到不法侵害的執法人員。沒有現場群眾的證言,沒有非利害關係人的證詞,只有公安機關一家證據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不應輕易定罪。
妨礙公務罪的處理
妨害公務如果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你現在可以看手中的拘留通知,如果是治安拘留,則到期會放人。如果是刑事拘留,則在十多天後會轉為逮捕,後按刑事訴訟程式辦理,直到審判,執行,服刑完畢後才放人。
實踐中定罪量刑的可看許多情況,如態度、後果、退賠、自首、揭發、檢舉、立功、主從犯、未成年、累犯、未遂等,另要考慮證據情況,按你所講,如條件允許,可委託律師辯護,可爭取輕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國家公職人員是為了保證社會的安定和諧和長治久安進行執法活動,對於人民來說是一件有益的事情。不應該去以暴力或者是其他手段阻礙公職人員的執法活動。除了在執法活動中,一些特殊情況下不是作為公務人員辦理事務也可能會認定為這個罪名。
所以瞭解新刑法中妨礙公務罪怎麼去認定和處理就顯得尤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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