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找勞動局哪個部門投訴,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

時間 2021-09-04 21:50:0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勞動者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某些地區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作,不算勞動關係。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該個人老闆,要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拖欠工資,應當去勞動局所屬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3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勞動法》等法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也就是說一個月的工資,必須當月結清。

二、因此你所說的情形,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屬於違法行為,建議:與對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向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與司法局下屬的法律援助機構求助或者儘快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4樓:張

用人單位拖欠,剋扣或低於最低標準給付工資,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支付問題屬於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可以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6樓:華律網

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拖欠工資找哪個部門

7樓:匿名使用者

有拖欠工資的行為可以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8樓:金果

可以找以下部門進行解決:

1、勞動監察大隊

不管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員工可以先找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後,會向拒發工資的公司責任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員工工資。

2、勞動仲裁委員會

經投訴後沒解決的,員工可以找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3、人民法院

經勞動仲裁後沒解決的,那麼建議可以在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去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到法院起訴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樓:華律網

如果用人單位不發工資,可以撥打12333**投訴,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投訴沒有效果,可以蒐集證據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樓:法律快車

發現公司一直拖欠工資,員工可以找以下部門進行解決:

1、勞動監察大隊

不管公司拖欠工資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員工可以先找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勞動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後,會向拒發工資的公司責任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員工工資。

2、勞動仲裁委員會

經投訴後沒解決的,員工可以找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3、人民法院

經勞動仲裁後沒解決的,那麼建議可以在仲裁裁決之日起十五日內去法院提起訴訟。並且,到法院起訴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不得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存在拖欠的,勞動者可以採取以下辦法:

1、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請求加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

2、以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若仍想維持勞動關係的,可以只請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舉報、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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