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如果未經出租方同意就簽訂轉租合同,此合同屬無效合同2第三人明知承租人身份或者以為承租人就是出租人,這兩種情況有區別。
《合同法》生效以後,對無效合同的五種情形作了明確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認定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因此如果丙明知乙未出租人未經出租人允許簽訂合同那就構成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那就屬於無效合同。
如果丙以為乙就是出租者而與其簽訂合同,此合同屬可撤銷合同,因為一方以欺詐、隱瞞事實手段與對方簽訂合同。丙可以申請撤銷,同時可以要求乙賠償損失。
承租人對房屋享有使用權而不是處分權和所有權。
本案涉及合同問題,與不當得利不是一個範疇。
2樓:
1假如丙明知乙不是所有權人只是承租人而訂立合同在產權人不知道的情況下 承租人應當就無權處分行為向所有權人承擔責任 因為合同的相對性 所有權人與次承租人之間不存在法律關係 而後 承租人可以向次承租人追償
2假如丙因為乙對房屋的佔有誤以為乙就是所有權人而訂立合同對於該情況個人認為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該制度基於表徵信賴 為保護交易安全而設立 在不動產變動中 皆以登記為準 公信大於私人約定 故次承租人未經合法所有權取得租賃權 不得對抗登記有效的所有權 次承租人應當返還房屋於原所有權人 並就此行為產生的損失請求承租人賠償
原租賃合同有效 由於違約可以被所有權人撤銷轉租合同在所有權人提出異議前效力待定 異議提出後歸於無效買賣不破租賃是不完全物權優先完全物權的一種適用
3樓:楊文戰律師
如果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且事後出租人不追認的話,轉租合同是無效。如果出租人事後認可,轉租仍可有效。
一般房屋這種不動產,確認其是否產權人查驗產權登記檔案即可,非產權人出租,沒有明確授權,很難對你說的丙適用善意第三人的規定。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許可擅自轉租的法律後果(責任承擔)
4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承來租人轉租的
自期限在他的租期內,而合同約定不得轉租,那麼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出租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依然可以使用租賃物。
2如果承租人的出租期限超過自己所租期限,那麼他的行為屬於無權**,因無權**行為產生的後果對原出租人不產生法律後果,**行為無效,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復房屋原狀態,出租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對於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則由無權**的承租人承擔。如果
2第三人在房中進行犯罪行為,如果房主或者他人得知有犯罪行為發生,則有義務進行報告,如果不知道,則不承擔責任。
5樓:luobo活寶
1,出租人bai、轉租人如果對第三人du的行為不知情的zhi話,不可dao能讓其承擔任專
何法律責任,
屬無論民事上的還是刑事上的。民事上有合同相對性原則,刑事上則是一人做事一人當。
2,承租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無權處分則看合約對轉租這一項是否有約定,另外看出租人是否對承租人的行為有所承認,如果都是否定回答,那木,承租人無權處分是肯定的。
6樓:素顏彬魂
承租人未經過出租人的同意,隱瞞轉租,這個事情與出租人沒有關係,直接關係在承租人和第三人。。 次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是沒有法律效果的,違反合同法的。
非法轉租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7樓:公羊譽明
非法轉租的法律後果如下:
1、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租賃合同可以生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的規定,此時出租人可能解除合同,也可能不解除合同。
若出租人不解除合同,轉租關係仍然存在,不受影響。若出租人解除合同,則轉租合同亦因此而終止。
由於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並無直接的租賃關係,次承租人自然無權要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至於次承租人能否向承租人提出請求,則應視次承租人是否為善意而定,即只有在次承租人不知或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即誤信承租人的轉租為同意轉租的,承租人才應對次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2、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關係。承租人擅自轉租為嚴重的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解除與承租人所訂立的租賃合同。
對此,我國合同法第224條即明確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可請求違約的損害賠償和基於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出租人不解除合同的,租賃關係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轉租而受影響。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關係。在自行轉租情況下,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得對抗出租人。在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若出租人不解除租賃合同,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基於承租人的租賃權發生,在承租人有租賃權期問,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及收益為合法,出租人不得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8樓:來自龍昌峽厚德載物的金雕
有些人在簽訂了租房合同裡明確規定了不能將房子轉租給他人的情況下,依然將房子轉租給了別人,這就構成了非法轉租的情況。
1、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因承租人轉租為嚴重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出租人不終止合同的,租賃關係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轉租而受影響。
2、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終止租賃關係時,出租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3、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發生債權的效力,因而租賃合同可以有效,轉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權利的義務,因轉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次承租人有權向轉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對轉租的法律規定各國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一是限制主義。如德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非經出租人同意,不得以租賃物之使用收益委於第三人。
尤其不得將物轉租;一種是放任主義。如法國民法典規定,承租人有轉租的權利,但租賃契約有禁止約定除外。根據合同法我國系採限制主義。
9樓:到永久
非法轉租時,當事人之間發生如下法律後果:
1、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發生債權的效力,因而租賃合同可以有效,轉租人負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權利的義務,因轉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次承租人有權向轉租人請求損害賠償。
2、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因承租人轉租為嚴重違約行為,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出租人不終止合同的,租賃關係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轉租而受影響。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終止租賃關係時,出租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綿陽一男子逾期佔用國有資產,還非法轉租他人獲利!
富誠集團對一起逾期佔用並非法轉租國有資產案件依法開展追償工作,經向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後,案件當事人仍拒絕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繼續非法收取轉租租金、隱匿、轉移財產,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據了富誠集團相關工作人員介紹,案件當事人李某為承租商戶,他在與富誠集團租約到期後,拒不騰空房屋,也不再續租金,反而轉手出租他人盈利,並涉嫌隱匿、轉移財產。
6月28日,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幹警,當場向李某發出司法拘留通知並對其司法拘留15日。接下來法院將討論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生效裁判文書罪,若構成則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10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轉租是指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進行的轉租。
在非法轉租中,
承租人的轉租行為是違法行為,
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受的損害,出租人也有權終止合同。非法轉租時,當事人之間發生如下法律後果:1
、轉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租賃合同發生債權的效力,因而租賃合同可以有效,轉租人負有使次承租
人取得對租賃物為使用、收益權利的義務,因轉租人不能使次承租人取得使用、收益的權利,次承租人有
權向轉租人請求損害賠償。2、
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
因承租人轉租為嚴重違約行為,
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出租人不終止合同的,租賃關係仍然有效,不因承租人的轉租而受影響。
3、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次承租人的租賃權不能對抗出租人在出租人終止租賃關係時,出租人完
全可以直接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物。但如出租人不終止租賃關係,可否向次承租人主張權利?依日本
判例及德國學說,出租人雖不終止租賃關係,也得以所有權為由,對於次承租人請求排除妨害。依我國臺
灣地區學者的解釋,出租人不終止租賃關係時,次承租人的租賃權基於承租人的租賃權而發生,在承租人
有租賃權期間,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佔有、使用、收益並非不法,出租人不得遷向次承租人請求返還租賃
物。我們同意這種觀點。
因合同法缺乏具體規定,在司法實踐中處理非法轉租糾紛時,我們認為,應當按照以上三點原則處
理,依法確定非法轉租時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法律後果。
二、轉租合同效力如何判斷
1、符合合同性質。根據《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張某與王某之間的租賃合同雖未
經出租人同意但這並不發生改變轉租合同性質的後果,亦屬諾成合同,該轉租合同從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
即生效,因此,該轉租合同為有效合同。只不過該生效的轉租合同的效力隨著出租人對原租賃合同是否行
使解除權而發生變化。根據《合同法》中的的規定,發生非法轉租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
除合同。筆者認為出租人不解除合同時,轉租關係依然存在,轉租合同當然有效。出租人解除合同時,原
生效的轉租合同只不過隨著出租人解除合同行為的行使而發生終止的法律後果而非轉租合同自始無效。
2、符合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其目的是鼓勵交易,維護穩定的市場秩
序。筆者認為非法轉租合同本質上屬債權合同,債權合同成立的效力不應當受第三人約束,因此轉租合同
雖未經出租人同意,亦應為有效合同。
3、符合合同功能。法律規定轉租需經出租人同意是出於保護出租人的利益,但往往未經過出租人同
意的轉租並不損害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的目的無非就是獲取出租房屋帶來的租金
收益,轉租行為的發生並不影響出租人實現收益,在某種情況下,還可以確保其收益。如承租人因種種原
因無法對租賃物進行事實上的佔有、使用,若閒置不用,必然會浪費資源,對轉租人也會造成損失,這樣
反而使出租人的預期收益處於不確定狀態。若非法轉租合同有效,可以均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4、與合同法第
51條關於無權處分的規定並不衝突。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行為
是非法行為,
但承租人與次承租人所簽訂的轉租合同卻是有效合同,
這樣的結論看似與合同法第
51條存在
矛盾,其實不然。按照「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的原則,應優先適用合同法分則的規定。當然並非所有
非法轉租合同都有效,這裡講的有效都有一個共同的前提:次承租人善意無過失即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承
租人是無權處分行為。在無權處分條件下,對善意相對人給予特別保護,這一點也是現代市場經濟對合同
法所提出的必然要求
關於房屋所有權的問題,關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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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 不想徹底失去此人。比如一年輕新秀,在本隊打不上,青年隊浪費才華。如果租借,對方未必真心給你培養。為此 一半所有權,踢出來了,收回,差價算是培養費了 踢不出來,就徹底賣了,至少他比較值錢時賺了一些。買方 1對此人前景較為看好,但留以後手。表現出色,另一半所有權畢竟比身價低很多,算是賺了 踢得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