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專利權人發現自己的專利權被他人侵犯,並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後,可以開始著手下一步工作。所謂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證據。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註冊資金、人員數、經營範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瞭解的。
二、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必須是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
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三、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者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2樓:清韻如斯丶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
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對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並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技術條件,實質實施行為是否屬於專利的保護範圍。如果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屬於專利權的保護範圍,那麼該行為人就構成了專利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
2)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技術特徵,也構成侵權;
3)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
這裡技術特徵等效,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你那能夠推斷出某兩種技術特徵彼此替換後,所產生的效果相同。
如何認定專利侵權,怎樣判斷專利侵權【判定專利侵權】
3樓:華律網
專利權是專利權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佔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對於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認定方法,法院基本上採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確定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徵。也就是根據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進行對應的分解。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即首先要明確專利權人請求保護的是什麼。將經過分解後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進行一一對應的比較。可能出現以下幾種情況:
(1)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完全相同;(2)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不完全相同。對於第一種情況,我們會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成立;對於後一種情況,我們可能會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是對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徵的等同替換,被控侵權產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專利侵權也可能成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或者**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或者**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4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專利行為的侵權責任,其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物件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鑑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鑑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5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怎麼判定專利侵權行為?
5樓:華律網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指符合專利法第11條的組成要件:
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4、實施了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侵犯涉案專利的侵權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並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並作出經濟賠償金額的依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技術條件,如果涉嫌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包括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書中所保護的權利要求的全部技術特徵,則認為涉案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範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6樓:八戒智慧財產權
同時符合以下四個要件,才構成專利侵權行為:
(一)侵犯的物件應當是在我國享有專利權的有效專利。首先,鑑於專利權的地域性,有效專利一般應當是指獲得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授權的專利。其次,鑑於專利權的時效性,只有在規定保護期內未因繳費、無效宣告、放棄等原因失效的專利權才是有效專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項專利權由於某些原因被宣告無效,則該專利權將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經實施也不夠成專利侵權。
(二)有違法行為存在。即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有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5種不認為是侵權的行為,是專利侵權責任的例外規定,如果行為人不能舉證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則應當認定行為人構成專利侵權,並依法承擔責任。
(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侵權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而實施該行為;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因疏忽或過於自信而實施了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
但也有例外,例如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就規定,即使行為人主觀無過錯,也構成專利侵權,只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罷了。
(四)應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實施其專利,而實施即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因此,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也應是判斷專利侵權的構成要件之一。
如何判定專利是否侵權
7樓:華律網
專利侵來權判定原源
則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專利侵權判定和判斷合同違約不一樣,合同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操作性比較強,而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與權利要求書做比較,被控產品方案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構成侵權,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不構成侵權,從國外的侵權判定司法實踐來看,經歷了一個從整體方案比較到具體特徵一一進行對比的過程,中國侵權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鑑了國外尤其是美國的侵權判定原則。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中的一個最基本原則,所謂全面覆蓋原則,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權成立,那麼該產品或者方法應該具備專利權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項特徵,缺一不可。
在判定專利侵權時,最先適用的是全面覆蓋原則。在實際中,被控物適用該原則判定侵權是很少的,很多的情況下,適用的是等同原則。所謂等同原則,就是儘管被控物不具備專利權利要求的全部特徵,但是被控物不具備的專利特徵在被控物上面能夠找到該特徵的等同替換物,此種情況下,被控物判定侵權。
專利侵權的認定標準有哪些,專利侵權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 行為人具有違法行為 2 專利權人產生實際損失 3 專利權人產生的實際損失與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4 侵權指向物件 被侵權專利 屬於專利法所保護的範疇。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
認定專利侵權的法律依據,專利侵權判定的原則是什麼?
華律網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 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形式要件指符合專利法第11條的組成要件 1 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 2 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 3 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4 實施了製造 使用 許諾銷售 銷售 進口侵犯涉案專利的侵權行為需要注意...
專利侵權判定,關於專利侵權如何判定。
華律網 專利侵權判定原則一直是各國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點問題。專利侵權判定和判斷合同違約不一樣,合同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操作性比較強,而專利侵權判定需要與權利要求書做比較,被控產品方案很多情況下與權利要求書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構成侵權,不一致達到什麼程度不構成侵權,從國外的侵權判定司法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