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男子持刀傷人致2死1傷,為何嫌疑人屍體被發現?莫名其妙殺人後自殺

時間 2021-08-31 07:07:13

1樓:涼眼看人間

2023年8月23日晚上,**在確定了持刀傷人的犯罪嫌疑人之後立即追捕,最後在浦西發現犯罪嫌疑人榮某從藏身的20樓天台墜樓死亡。 而根據調查的線索分析,其持刀殺害陌生人的原因或與精神病發作有關。

(**悄無聲息地對陌生人作案)

在2023年8月23日晚上,在舟山發生了一起持刀傷人致死案。而在事後採訪時,據被持刀傷害的女受害者在**後說,當時是被人從背後捅刀的,而傷害她的人她根本不認識。而實際上,嫌疑人作案的時候,也確實是“無目的作案”的,受害者都是跟他素不相識的路人。

而**在接案之後通過技術手段,迅速確定了犯罪嫌疑人並了追捕。

隨後,在追捕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於當地發現了從20樓墜樓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而在偵查過程中,**還瞭解到**是個性格內向孤僻的人,曾經有精神焦慮、幻聽幻覺、敏感多疑等症狀,更曾經在當地的醫院精神科就診過。

雖然死者已經無法說話,但是從**報道的內容我們可以得到一些資訊從而進行推斷:這個男子莫名其妙殺害陌生人,應該是跟他的幻覺幻聽有關,他可能有精神方面的異常,比如被害妄想症等,在幻覺幻聽的情況下,對外界的認知出現了問題,把無辜的路人當成了要傷害他的人,並將對方殺害。

(舟山官方釋出的警情通報)

而他的症狀可能是時好時壞的,當他清醒過來之後,發現了自己的所作所為之後,可能連自己都感到害怕,從而出現了墜樓行為。當然,這僅僅是推斷而已,具體如何,還需要**進一步調查,以官方給出的調查結果為準。

2樓:農家小妹婉兒

可能是嫌疑人特別的討厭這個世界,他殺了別人自己也去自殺了,畢竟他覺得沒有任何意思了。

3樓:英姐看書說影視

根據現在目前的資訊來看,這個嫌疑人更像是無差別殺人,也許是因為精神崩潰,所以在殺人後選擇了自殺。當然,具體的原因還是要等**的通報。

4樓:比翼

好像是墜樓了,在大街上然後被發現了,具體為什麼殺人後自殺,**沒有公佈訊息,所以我們也不知道啥情況。

請問故意傷人罪,按照法律是怎麼判刑的?

5樓:華律網

所謂的惡意傷人,要看犯罪嫌疑人傷人的主觀故意是殺人還是傷害,同時還要看造成的危害後果,綜合決定判處具體的刑罰。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後果,涉嫌故意傷害罪,根據犯罪情節定罪量刑。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6樓:冰雪聰明

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肯定是要判刑的。不過,未成年可以從輕判處。事關重大,建議儘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對本罪的認定和處罰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 行為人有非法故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關鍵。

對此應注意以下兩點:(1)傷害行為的非法性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如果傷害行為是合法的,如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過程中造成一定傷害的,則不構成犯罪;(2)本罪故意傷害的必須是他人的身體健康。

自傷行為不能構成本罪,特殊情況下可能構成其他罪,如軍人戰時為逃避軍事義務自傷身體的,應按照刑法第434條的規定,以戰時自傷罪論處。

2 構成本罪的傷害程度限於輕傷、重傷、傷害致死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微傷和一般的毆打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重傷、輕傷、輕微傷區分的標準,應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釋出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的規定為準。

3 本罪主體的刑事責任年齡因傷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傷或者傷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年齡為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致人輕傷的,則須已滿16週歲才能構成本罪。

4 對於刑法明確規定以其他罪論處的故意傷害行為,應按照刑法有關條款定罪處罰,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5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犯本罪的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的認定問題

1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主要在以下兩種情形下不易區分:一是故意傷害致死與故意殺人既遂;二是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未遂。區別兩者的關鍵是查明行為人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

如果行人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無論是否造成死亡結果,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如果行為只具有非法的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則無論是否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都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

此外,應注意以下三種特殊情況的處理:⑴對於突然實施犯罪,行為人故意的內容不確定或者顧他人死傷的,一般可按其實際造成的結果定罪。造成傷害結果的,定故意傷害罪;造成死亡果的,定故意殺人罪;⑵因打架鬥毆致人死亡的,除了明顯具有殺人故意的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外,一般可按故意傷害致死定罪;⑶故意傷害與故意殺人之間的界限確實無法分清的案件,一般可本著疑罪從寬的原則處理。

2 故意傷害(致死)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故意傷害致死,行為人雖然沒有殺人的故意卻有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故意傷害行為引起的;過失致人死亡,行為人不僅無殺人的故意,而且也無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死亡結果的發生完全是過失行為造成的。

3 對於傷害程度的認定,應注意把受傷當時的傷勢和**後的結果結合起來綜合評定:當時情嚴重,**後基本恢復正常或者只形成輕傷結果,應以輕傷論;當時傷情並不嚴重,但雖經**最終呈重傷結果的,應以重傷論。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由公安機關

作撤案處理後法院能否再作為自訴案件受理問題的答覆

(2023年1月27日)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1993)277號《關於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經公訴程式由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法院能否再立自訴案件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對於已經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被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刑事自訴的,如果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和我院2023年9月24日《關於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的規定,並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的,則不予立案,並應將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訴人。

7樓:匿名使用者

未滿14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14-16歲的人只對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搶劫、販賣毒品、放火、**、投毒等八種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你說述情況如果此人在14-16之間那麼就要負刑事責任。

已經構成重傷。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如何判就看審判了。辯護方的辯護情況如何。

8樓:法工劉中原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9樓:滄海半杯

您好,1、涉嫌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前科:刑法第65條的規定,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普通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具體的案件量刑,需要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各項證據和每個被告人的具體情節,進行依法量刑。

10樓:琵琶骨

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1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去指定部門驗明傷勢情況。輕傷及以上才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微傷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法的規定和司法

實踐經驗,將傷害程度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傷害致死,其中輕微傷不屬於傷害罪的範圍。

如果不是輕微傷的話就屬於故意傷害罪。

依照《刑法》第234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就沒必要說了吧。

其中拘役的刑期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了達一年。

管制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時可達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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