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阿元
對方只是說要上訴,但不一定就是上訴。只要法院將對方的上訴狀送達給另一方,才能對方已經提出上訴。
如果法院在一個月或者很長一段時間內沒有給另一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可以直接找案件承辦法官問一問對方是否上訴。
如果對方沒有上訴,要求法官在自己的判決書上簽字,證明判決書已經生效,就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判決書申請執行了。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條 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當事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移交原審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條
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2樓:安以諾康思安雁
可以,判決書下來十五日之內對方沒上訴就表示判決書生效,可以執行了!
3樓:匿名使用者
對,你可以諮詢判決有沒有生效,如果有,就申請強制執行
我想問下,官司贏了,但是對方沒錢,怎麼辦? 30
4樓:匿名使用者
打官司贏了被告沒錢賠償,可以與被告方協商分期償還,另如果被執行人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法院會終止執行。也即是說贏了官司,但是對方無力賠償的情況下,原告不能獲得金錢賠償。
依據《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八條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一百一十條 對承擔民事責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對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打官司需壓注意的事項:
一、打官司首先要轉變觀念。
1、很多人認為打官司是件壞事,將打官司稱為“惹官非”,因此不願意打官司,甚至害怕打官司。對於法治社會來說,這種觀念顯然已經過時了。打官司雖然是件麻煩事,但是在後私力救濟時代,打官司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最主要的,也是非常有效的途徑。
2、打官司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在法治社會裡,每個公民都應該在自身自由和權利受到侵犯時毫不猶豫地拿起法律的**來進行捍衛。因此,每個公民都應該轉變觀念,不要害怕打官司,必要時就應當行使打官司的權利。
二、其次是準備階段要注意的問題,包括證據的收集、聘請律師及準備庭審。
1、在打官司的準備階段,最重要的一點是要收集並儲存好相關的證據。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於自己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舉證不能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2、現實中當事人因為自己的過失沒有辦法舉證而導致輸掉官司的情形並不少見。基於證據的重要性,就算手頭上暫時沒有證據,也要想方設法去取得證據。例如:
在不存在借據或借款合同的情況下,債權人可通過與債務人以書面的方式重新確認債權的形式取得證據。
三、當決定要打官司的時候,最好是尋求律師或者相關專業人士的幫助。
1、假如受經濟條件限制沒有辦法聘請律師,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在尋求法律幫助的時候,筆者建議最好是委託律師事務所的律師。
2、一方面律師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從而最大限度地為當事人爭取應得的利益。另一方面律師法有規定,假如律師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是有權要求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承擔賠償責任的,而公民**則沒有這種保障。
3、在準備的階段,如果聘請了律師的話,那麼之後的工作主要就是配合律師去打官司,但假如沒有聘請律師要親自出庭的話,就要準備好相關的資料和法庭辯論。準備工作應該圍繞著“主張”及“事實與理由”來開展。
4、“主張”就是訴訟請求,即要求對方承擔何種責任。“事實與理由”即向法庭陳述案件的經過和理由來支援自己的主張。為了在庭審上能夠更好地發揮,準備工作最好形成書面的材料。
四、庭審時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是法庭秩序和發言技巧。
1、在庭審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的秩序,在職權主義訴訟模式下,法官主導整個庭審的過程,法官會引導當事人去完成庭審的各個階段,而當事人所要做的就是配合法官去查明案件的事實。
2、當事人要嚴格遵守法庭的秩序遵從法官的指引,沒有法官的同意不能隨意發言,更不能在對方發言的時候突然插話打斷對方,因為隨意發言或插話都會擾亂法庭秩序,導致庭審無法順利進行。
3、另外,在輪到自己發言的時候也要特別注意。有些當事人,也不管法官問的是什麼問題,一上來就喋喋不休地指著對方當事人“慷慨陳詞”一番,這不但收不到什麼效果,而且也犯了庭審的大忌。每次庭審的時間大概在兩到三個小時之間,在這短暫的時間內法官要查明案件的事實,對於案情較為複雜的案件來說,這是非常困難的。
4、因此發言要做到有的放矢,回答問題要答為所問。此外,發言時還要注意把握好說話的語速,語速太快的話書記員記錄是非常困難的。有經驗的律師會特意配合書記員打字的速度,也有的律師會在**前將起訴狀或答辯狀的電子版提交給書記員,這樣不但能夠確保自己的意見被準確地記錄在庭審筆錄中,而且也節約了庭審的時間。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執行階段需要跟法院經常溝通執行進度的事,不然法院很可能會因為需要執行的案子太多沒辦法給你足夠的執行力。還有就是在執行階段最好找個專業律師,去處理有關執行方面的工作,比如查證對方是否有可執行的財產這種事,法院基本上不太會給你查,只能是自己查。如果對方有償還能力卻不還,你得證明他有錢不還的事實,然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很多當事人認為花一份錢只能請一個律師打官司,其實不然。很多科技+法律的企業已經有更好的案件解決方式,比如幫瀛法務推出的訴訟全包業務,只需要花一份律師費,就可以在案件的每一個階段匹配最適合的律師幫你打官司。因為很多律師都有其專業能力不同的地方,某些律師特別擅長訴訟庭審階段,有些擅長執行階段的證據收集,有些特別擅長起草法律文書。
以往傳統律所都是客戶花一份錢只能請一個律師,案件的勝訴率無法得到保障,而採用了幫瀛訴訟全包這種新型業務模式的客戶,勝訴率必定大幅度提升,讓專業的人去做專業的事,並且只花一份錢,豈不美哉。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打贏官司已經一年多了你已經不可能再拿到錢了。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判決生效後需要申請執行的,公民個人的期限為一年,法人六個月。超過期限申請執行的不予受理。
如果你收到判決書還到一年,你應當先到原判法院申請執行,法院會要求你提供可執行財產所在地點,你可以先交錢,讓他們先受理,過幾天再送地點給他們。過幾天你再去以找不到財產為名,請求中止(暫停)執行。這樣就可以讓該執行不會過期。
什麼時候發現其有錢,就可以向法院恢復執行。
7樓:風雨中的北湖
那就提供對方財產,法院可以查封拍賣他的財產給你抵賬。如果財產也沒有。法院也無奈。
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後悔
是沒有什麼用的,還不如想想該怎麼去解決目前的困境。人生是沒有回頭路的,也不會有重來一次的機會,要是真的能重來一次的機會,也不會有那麼多人下海了。既然已成定局那麼就該想想怎麼擺脫困局。
可以去找一下陳明,st92連333,對你肯定有幫助,要是沒有他的輔助,我還在深海中掙扎,能夠給出一些建議給你幫你上堓
起訴後多長時間能收到法院的傳票
9樓:華律網
我們知道,在訴訟活動中,法院需要向被告送達傳票,告知其按時應訴。那麼,法院送達傳票後多久**,**的流程是怎樣的呢?一般傳票上會寫明**日期的,最少也得三天前送達。
**傳票上有**時間,看看上面的**時間便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立案後,要有向被告送達應訴通知書的時間、給予被告答辯的時間,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通常在一個月後**,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通常在一個月內**。具體還要看個案及法院的排期情況而定。
法律規定的傳票送達方式有很多種,常見的有:**送達、司法快遞送達、上門送達、公告送達。當然,法院在第一次傳送傳票給被告時,通常會先**通知當事人到法院領取書面傳票。
10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但是,如果需要通過公告送達方式向被告送達訴狀的,則不受此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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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 送 達
第八十四條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五條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人的,可以送交其**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一條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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