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人員在被留置期間,能與其家人所請的辯護律師見面嗎

時間 2021-08-30 09:13:04

1樓:樂觀的

留置人員在被留置期間,能不能與其家人所請的辯護律師見面,要看具體的案件情況。

第一,留置是監察措施,監察委員會不是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履行職責的法律依據不是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是有規定法律援助的。

第二,更重要的是職務違法、職務犯罪調查工作的特殊需要決定的。

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最多的表現就是行賄**,行賄**很難拿到物證,多數都是言辭的證據,要想被調查物件如實交代情況,為了防止串供、隱藏證據,甚至銷燬證據,像這樣的案件,往往涉及一些機密、祕密的事情,律師也不宜介入。

第三,有關案件在監察委移送給檢察機關,進入司法程式之後,律師完全可以介入。在司法階段,被調查人是能夠充分享受到他們希望的法律援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被調查人採取留置措施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後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後,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2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採取強制措施時候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人,但此時不能查詢案件事實問題。刑法中無你所說的留置,只有羈押期間,羈押屬於強制措施。

3樓:鳥兒生撲你

留置人員在被留置期間是可以與律師見面的

4樓:上海吳濱大律師

當然可以會見,法律不禁止的就可以。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和辨護律師見面。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在睡夢中可以見面!

7樓:江湖蝦萌

自從監察體系改革至監察法的實施,留置措施應當是監察法的內容,而並非刑事訴訟法的內容。目前,暫時在留置期間,辯護律師是無法見到被留置人的。與刑事訴訟法的強制措施不一樣。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情形包括哪些?

8樓:博愛傑傑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

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內病容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9樓:金華邵泓濤律師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律師可以為自己辯護嗎

10樓:美的整過容

律師可以為自己辯護,律師為自己辯護只有一種情形,就是律師以被告人身份出現時,這時候的被告人可以為自己辯護。

所謂辯護權,是指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事實和法律,針對指控、起訴進行申述、辯解和反駁,提出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法賦予當事人及其辯護人針對控訴而進行申辯活動的權利。

中國的刑事辯護種類有三:

自行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

委託辯護,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託合同,由他人代行辯護;

指定辯護,指遇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時,法院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為其辯護。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這種辯護權的設立和行使,其任務和目的是為了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論證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現代辯護制度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意義:

辯護是現代刑事訴訟的重要職能之一,刑事訴訟的進行依賴於控訴、辯護、審判三種職能互動作用,三者相輔相成,共同推動刑事訴訟的程序。

辯護貫穿於訴訟整個過程,自刑事訴訟啟動時起至審判結束之前,不僅可以自行行使辯護權,還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進行辯護,對偵控機關的控訴進行反駁和辯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效地行使自己在刑事訴訟中的各項訴訟權利

辯護制度在訴訟中的意義,

一是制約偵、控、審活動,有利於公安司法機關客觀、全面瞭解案情、正確適用法律,保證案件質量;

二是表現了訴訟的公正和民主,有利於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以便充分發揮辯護的作用,是刑事訴訟民主化的重要表現。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學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中國刑訴法的任務其中可以概括為懲罰犯罪與保障社會主義人權的統一,這是實現中國刑事訴訟法任務的關鍵所在。根據這一法的要求,懲罰犯罪是指公、檢、法職能部門,必須在嚴格依照刑訴法所規定的原則和程式的前提下,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而保障社會主義人權是指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訴訟權利。

11樓:浙江張小飛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辯護律師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査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12樓:李保忠律師

可以為自己辯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任何人都是可以為自己辯護的啊、這是法律賦予的最基本的權利除了那些未成年人、盲人、聾啞人、有精神疾病的,當然是指間歇性的,不然就根本不負刑事責任。會判處死刑和有期徒刑的。都是要安排律師的。

不過按你說的,律師當然不是未成年,也不是有精神病的。

一般來說,都是可以自我辯護的。

希望可以幫到你

這是《刑事訴訟法》的相關知識,有興趣可以瞭解一下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啊,一個普通公民也能為自己辯護啊,再說律師還有專業知識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明白辯護權屬於當事人,律師只是受委託。

然後如果律師是當事人,他肯定是以當事人身份辯護,不可能以**律師身份辯護。沒有自己委託自己的。

16樓:正揚法律網

你是指律師成為被告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麼?任何被告都有為自己辯護的權利,律師也不例外

17樓:驚濤駭浪第一個

任何人都有權利自己辯護。

1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只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法官宣判的時候,律師辯護很重要嗎

19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宣判的時候,代表法官已經做出了最終判決意見,此時律師是不得提出辯護意見的,只能在對判罰有爭議時,接受當事人委託代替當事人提出上訴意見。

關於律師辯護意見的重要性,是因人而異的。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包括根據事實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說服辦案機關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決定;監督辦案部門依法辦案,為當事人爭取公平公正。從法律的角度,在案件宣判前,被告人均有權委託辯護律師。

如果庭審程式尚未結束,尤其沒有進入法庭調查環節的,辯護律師尚可以參與庭審的主要環節,這對於律師發揮專業知識是最好的時期。如果整個庭審程式已經進行完畢,法庭已經明確宣判,辯護律師這個時候才介入程式的,可以發揮的作用就比較有限了。

不同的律師,具體操作上可能稍有不同,一般工作為會見、閱卷和提出辯護意見,針對特定問題申請補充**,但是補充**不代表法庭一定會允許重新**,庭審不可能再重來一次,辯護律師已經無法通過庭審程式為被告人進行辯護,作用必然有限,因此審判結果已經宣告的了,這時律師起到的作用就微乎其微了。

因此還是建議儘早委託律師,也給律師足夠的空間與時間,更好的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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