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誠心為您諮詢
1、夫妻一方未經配偶同意賣房,是有效的。因為夫妻雙方對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2、《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七條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關於「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一條規定: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您有房屋處置權,對外是有效的。
3樓:匿名使用者
配偶隱瞞出賣事實,對外不能對抗不知情的房屋受讓人。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效就不是平等了,要經雙方共同處分才是平等,沒經對方同意擅自**,損害對方利益。那來平等??!!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出租他人房屋,是不是無權處分?謝謝 5
5樓:樂觀的
不屬於無權處分。擅自出租他人房屋並沒有導致物權(所有權、抵押權)發生移轉,所有人還是原本的所有人,就不是處分行為。不是處分行為,就更談不上無權處分。
民法上將法律行為分為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這兩種:
1、處分行為是直接使某種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律行為,其處分的客體是權利。
2、負擔行為是指一個人相對於另一個人(或若干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義務的法律行為,它的首要義務是確定某項給付義務,即產生債務關係。負擔行為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
3、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6樓:愛雪的戀
應該屬於無權**,租賃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經所有權人追認。追認的合同生效,拒絕追認的屬於無效合同。
7樓:手機使用者
我也聽課了,以下是我自己的理解:你可以這樣想,如果是房主自己出租自己的房屋,是不是就算有權處分?不是,所有權還是房主的,出租這個行為沒有所有權的轉移,所以不是處分,只是一個合同;所以,別人出租他人房屋自然也不是處分
8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是的,除非出租人經過了房產所有人的授權,否則房屋的所有人也就是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所有人有權主張該租賃行為無效。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無權處分。民法上將法律行為分為處分行為和負擔行為這兩種。處分行為是直接導致物權或者準物權發生移轉、變更、消滅的行為。
負擔行為是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行為。而出租並沒有導致房屋的物權(所有權、抵押權)發生移轉,房屋所有人還是原本的所有人,當然就不是處分行為。不是處分行為,就更談不上無權處分。
出租只是發生租賃合同的債權債務關係而已,是負擔行為。
10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構成無權處分,這種情況下籤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可以通過有處分權人的追認而有效,無處分權人取得了所有權,合同也有效。對方可以撤銷這份合同,也可以要求有所分權人追認。
11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是設定義務的負擔行為,負擔行為,行為人不具有處分權不影響負擔行為的效力。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他人是指房產證上的房主的話。
請問夫妻共**產一方在未經另方同意下買賣可以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一方不同意,另一方擅自賣房,房屋買賣合同判定為無效的情況
1、《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3、《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4樓:匿名使用者
夫妻共有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未經另一方同意房屋買賣合同有效 。
夫妻共有房產一方擅自處分的,屬於無權處分,但是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產權登記資訊的信賴,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應予保護。
婚姻法對此行為也有具體條文規定: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過戶的時候不可以交易了。不過違約責任還是要承擔的。過戶完了的時候女方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的。
16樓:原創**夢工廠
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
即使是賣了,
那買方也屬於不合法律。
1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房產登記在男方一個人名下,只要房屋還沒有過戶,女方可以憑共同所有的證據撤銷買賣關係。當然,假如已辦理了過戶登記,則買房的善意方可以取得房產所有權,女方可追究男方責任。
如果房產登記的權利人是男女雙方,則男方是不能單方面買賣的。
18樓:小市白片糕
肯定不可以,既然屬於共同財產,那肯定是要經過兩個人都同意的。
19樓:匿名使用者
1、男方無權單獨賣房子,但買方是善意第三人(即其不知道男方無權)的話,買賣合同依然成立。
2、因為現在合同中買方只是交了訂金,所以合同還可以終止履行,但你們要返還買方雙倍定金。
3、如果繼續履行合同,女方可以要求男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0樓:中顧法律網團隊
夫妻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一方在處置時應該徵得另一方的同意,不能私自處分。
但是,民法中物權的公示性又要求如果交易的相對人可以通過物權的公示相信與自己交易的相對人是所有權人,那麼交易就是有效的。通俗的說,如果房屋的房產證上只有男方一個人的名字,那麼買房子的人就可以購買這個房屋,女方只能要求男方賠償損失。
如果房產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那麼女方就能主張撤銷這個購房合同。
如果是這樣 ,那就只能向男方主張賠償自己的損失,祝好運
21樓:孫見見治邦
可以。夫妻共同財產需要你們都同意才能處理。現在房子還沒辦理過戶,你可以告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對方有權要求你丈夫賠償其損失或支付違約金
22樓:江南晴好
不可以賣。如果有人從中做了男方同意而成交的結果,可以通過投訴或起訴撤消此交易。
2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夫妻共有財產的,有一方沒有同意簽字是不算的,如果你們沒有和中介簽訂單邊合同的話你們就沒有責任,如果簽訂了就表示買賣成立。
24樓:匿名使用者
一審判決歸買方說明已經過戶了,這時歸買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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