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近因是指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保險的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的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舉個例子:
一架飛機在飛行過程中遇到雷擊,致使機尾受到嚴重損壞,為了機上乘客安全起見,飛機必須緊急迫降,而由於機尾受損,緊急迫降時機身發生劇烈的震動,機上一名乘客因此突發腦溢血而身亡。而在這次事故中,其因果關係為:
雷擊→機尾受損→緊急迫降→震動→突發腦溢血→身亡從這個因果關係鏈看,導致該乘客死亡的最根本的原因還是在於雷擊,而突發腦溢血只是雷擊造成的一系列後果之一,因此這次事故的近因為雷擊。
關於保險法中近因原則的案例,求專業人解答!!謝謝! 10
2樓:哈哈阿哈哈
這個要根據當時的具體情況判斷,主要是看交警的處理結果,所以這個是很重要的。
保險法中,近因原則不適用的保險,誰能舉個例子例子?
3樓:不二熊熊
這個,根據我所知,近因原則好像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4樓:塗懋冠嵐彩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必須有對保險標的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比如,假如你對一個跟你毫不相干的人或物進行投保,就是不具有保險利益。
1.人身保險可保利益可分兩種情況:
(1)為自己投保。投保人以自己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投保,當然具有保險利益。
(2)為他人投保人身保險。保險利益有嚴格的限制規定,主要包括:血緣、婚姻及撫養關係;債權債務關係;業務關係等。
各國法律規定不一,大致有兩種:一種是利害關係論;一種是同意或承認論。《保險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本人,配偶、子女、父母,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撫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具有保險利益;其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其具有保險利益。
比如我為自己投人身保險,這有保險利益;我為我的孩子投人身保險,也有保險利益。
2.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範圍主要有:對財產享有法律上權利的人,如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等;財產保管人;合法佔有財產的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比如丁公司為其經營管理的風景區內的清代石雕投保盜搶險。丁公司屬於財產保管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清代石雕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5樓:華律網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
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保險主要適用以下四種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2.可保利益原則
3.補償原則
4.近因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2.可保利益原則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係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在壽險中,一般以下幾種情況投保人有可保利益:
(1)投保人對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養、贍養等法定義務;(4)對有合同關係或其他債務關係的人;(5)對其他與之有合法經濟關係的人。另外我國《保險法》還規定,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3.補償原則
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因此,保險人在理賠時一般按以下三個標準確定賠償額度: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險金額為限,以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可保利益為限。
在這三個標準中,以最低的為限。
4.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係。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
這是因為現實中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多種風險事故同時或者連續發生造成的,而這些風險事故往往同時有被保風險、非保風險或除外風險。近因原則是判斷保險人是否需要賠償的標準。
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近因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學了忘了,我記得好像是這4個的~
8樓:雨露被風兒吹散
1可保利益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3近因原則4補償原則5權益轉讓原則6分攤原則
9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高管考試有複習資料嗎
10樓:東奧名師
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1.最大誠信原則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解釋】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的範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兜底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概括性條款具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2)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3)對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解釋】(1)故意不告知:不賠不退;(2)重大過失:不賠但退還保險費。
(4)保險人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2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解釋】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2.保險利益原則
(1)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2)人身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合同無效;但投保人主張保險人退還扣減相應手續費後的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後」,因投保人喪失對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當事人主張保險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上述人員以外的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④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解釋】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5)財產保險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1】人身保險合同要求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必須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財產保險合同只要求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解釋2】《保險法》未明確規定財產保險中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一般來講,財產保險中享有保險利益的人員包括:所有權人、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承租人等。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人的賠付以投保時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而且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4.近因原則
保險事故與損害後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係。
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
11樓:不起眼的小過客
1 、保險利益原則
2 、近因原則
3 、損失補償原則
4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
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係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範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
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準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12樓:
一、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對方充分而準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三、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在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時間上或空間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則是指在風險與保險標的損失關係中,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近因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生效之後,當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通過保險賠償,使被保險人恢復到受災前的經濟原狀,但不能因損失而獲得額外收益。
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從法律角度看,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從風險管理角度看,保險是風險管理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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