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拆遷糾紛應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如果你執意要做,我只能說你的行為有一定的風險。因為拆遷糾紛和局長**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絡,是你硬將兩件事情聯絡起來了。雖然你認為拆遷糾紛多要點錢是正當行為,但是你本身做法是不正當的。
我舉個例子你被人偷了10塊錢,現在想辦法偷人10塊錢補回來。這難道不犯法嗎?
我個人認為你這個和敲詐要錢沒有什麼兩樣。
2樓:
主體:行為的執行者。例,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就在於犯罪主體是客觀還是主觀原因停止了犯罪。未遂是客觀原因,中止是主觀原因。
主觀要件,是一類刑法學和犯罪學的定義。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過失,犯罪的動機、目的。
客體是相對於主體而言的。處於客體的事物,當作用於某一具體事物出現或者具體到某一事物的時候,就會衍化為主體的形態,其它與之處於關係的物,就變成了客體。處於主體的事物,在進行主體的客體層面分析於其它事物的關係面聯絡的時候,會在演示層面上表現為客體的形態。
客觀要件,法律術語,是刑法規定的,它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麼行為、在什麼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什麼後果。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首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有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
主體,主觀要件,客體,客觀要件都是什麼意思?
3樓:練秀芳殷綢
主體:行為的執行者。例,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就在於犯罪主體是客觀還是主觀原因停止了犯罪。未遂是客觀原因,中止是主觀原因。
主觀要件,是一類刑法學和犯罪學的定義。刑法規定的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的故意、過失,犯罪的動機、目的。
客體是相對於主體而言的。處於客體的事物,當作用於某一具體事物出現或者具體到某一事物的時候,就會衍化為主體的形態,其它與之處於關係的物,就變成了客體。處於主體的事物,在進行主體的客體層面分析於其它事物的關係面聯絡的時候,會在演示層面上表現為客體的形態。
客觀要件,法律術語,是刑法規定的,它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麼行為、在什麼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什麼後果。犯罪客觀要件的內容首先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有刑法規定的危害行為。
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之間的區別
4樓:網2小鬼天才
1、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2、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罪過(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這幾種因素。
3、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侵害的客觀外在的事實特徵,是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表現為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手段)、物件。
4、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係。社會關係是人們在生產和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慶系,包括物質關係和思想關係。
相互間關係:
主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結果的主觀認識或追求的心理狀態,比如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主觀方面分為故意和過失兩大類.。主體則是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犯罪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條件,比如**罪,主體一般只能是男性。
客觀方面,是犯罪實際所表現出來的可以由外界判斷的.多指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有時還有犯罪時間和地點等。客體則是犯罪所破壞或侵犯的由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犯罪構成要件從不同角度說明行為對法益的侵犯性和行為人的罪過性的實質內容。如果某種因素不具有這種實質內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規定為犯罪構成要件。
犯罪構成要件是一種法律規定,而不是具體事實。最初的構成要件理論曾將符合法定構成要件的事實稱為具體的構成要件,但當今刑法理論一般認為這種稱謂混淆了法律規範與具體事實。以下所說的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或具體構成要件是指法律規定,而非具體事實。
犯罪構成由一系列主客觀要素所組成,其中的「要素」就是構成犯罪必需具備的條件(犯罪構成要素);各個要素之中又包含若干因素(犯罪構成因素)。簡而言之,若干因素組成一個要素,若干要素形成一個犯罪構成。犯罪構成不是各個要素的簡單相加,而是各個要素的有機統一;各個要素按照犯罪構成的要求相互聯絡、相互作用、協調一致,形成為一個整體。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我國長期以來的理論不發達,有的書上將犯罪構成和犯罪構成要素等同起來使用(即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要素,有時表述的是犯罪構成要素,實際上是指的犯罪構成),有的書上表述的犯罪構成實質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條件。在讀書的時候要注意結合語境進行判斷。
5樓:冰雨夢悠悠
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應為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四要件說是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模式。
1、說明某種犯罪危害了什麼樣利益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客體。犯罪總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故意殺人罪侵害了人的生命權,故意傷害罪侵害了人的健康權,盜竊罪侵害了公私財物所有權,等等,諸如此類。
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實質都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因此,犯罪客體就是犯罪行為所侵害的而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會關係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2、說明犯罪是在什麼樣的客觀條件下,用什麼樣的行為,使客體受到什麼樣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學中稱之為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首先是指行為人實施了危害行為,沒有危害行為,就沒有構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
不管具體的犯罪行為表現形式如何複雜或具體的危害結果表現形式如何,他們都是犯罪構成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3、說明犯罪是由什麼樣的人所實施的要件,在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各種具體犯罪的主體情況儘管千差萬別,但作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處都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單位犯罪,也應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
4、說明犯罪主體實施犯罪時主觀心理狀態的要件,刑法學上稱之為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包括兩種形式,即故意和過失。每種犯罪都必須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觀要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故意和過失,則不構成犯罪。
6樓:maopao歲月
相互間關係:
主觀方面是
犯罪嫌疑人對犯罪結果的主觀認識或追求的心理狀態,比如犯罪目的,犯罪動機,主觀方面分為故意和過失兩大類.。主體則是某一犯罪所要求的犯罪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條件,比如**罪,主體一般只能是男性。
7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抱的心理態度。它包括罪過(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過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動機這幾種因素。
主觀和主體,客觀和客體有什麼區別?
8樓:匿名使用者
1、主體和客體是相對的,主觀和客觀相對的。
2、主體是指具有思維能力、從事社會實踐和認識的人;客體是指實踐和認識活動所指向的物件。主觀指人的意識、精神,就是觀察者為「主」,參與到被觀察事物當中。此時,被觀察事物的性質和規律隨觀察者的意願不同而不同。
3、客觀指的是人們看事物的一種態度,不以特定人的角度去看待事物,也就是事物本身的屬性,不以人的意志而轉移。客觀也指事物的本來存在狀態,指事物的一種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存在。通過定義就可以知道其區別所在。
拓展:1、通常語境中的主觀是指人的一種思考方式,與"客觀"相反。所謂"主觀"就是憑藉自己的感情去看待事物,並作結論、決策和行為反應,而不能與其他不同看法的人仔細商討,稱為主觀。
2、"客觀"是一個抽象名詞,意思是 在意識之外,不依賴精神而存在的,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是實時存在的,和主觀相對立。
3、主體指行為的執行者。例,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就在於犯罪主體是客觀還是主觀原因停止了犯罪。未遂是客觀原因,中止是主觀原因。
4、客體(object )可感知或可想象到的任何事物。客體既包括客觀存在並可以主觀感知的事物(具體的如樹木、房屋,抽象的如物價、自由),也包括思維開拓的事物 (如神話人物)(來自《gb/t15237.1-2000術語工作 詞彙 第1部分:
理論與應用》3.1.1 客體)。
客體是相對於主體而言的。處於客體的事物,當作用於某一具體事物出現或者具體到某一事物的時候,就會衍化為主體的形態,其它與之處於關係的物,就變成了客體。處於主體的事物,在進行主體的客體層面分析於其它事物的關係面聯絡的時候,會在演示層面上表現為客體的形態,客體簡單來說就是自己接觸的但不屬於自己的實體。
9樓:鄭蓉邏輯語文
8客觀和主觀的特點及適用範圍
主觀和主體,客觀和客體什麼區別,馬哲中主觀與主體,客觀與客體的區別與聯絡
1 主體和客體是相對的,主觀和客觀相對的。2 主體是指具有思維能力 從事社會實踐和認識的人 客體是指實踐和認識活動所指向的物件。主觀指人的意識 精神,就是觀察者為 主 參與到被觀察事物當中。此時,被觀察事物的性質和規律隨觀察者的意願不同而不同。3 客觀指的是人們看事物的一種態度,不以特定人的角度去看...
簡述主體和客體的關係,什麼是認識主體和客體?它們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關鍵他是我孫子 主體和客體的最基本關係是實踐關係,主要是改造和被改造的關係 在實踐關係的基礎上,建立起主體和客體的認識關係,即反映和被反映的關係,以及價值關係和審美關係。主體和客體是對立統一的關係。主體和客體的對立表現在 在實踐關係中,兩者之間存在著改造和被改造的對立 在認識關係中兩者之間存在著反映...
認識主體和認識客體關係怎樣
科學認識主體和科學認識客體具有不可分性,既相互對立又相互依存,因此傳統哲學和科學關於科學認識得以成立的真理性問題便不再是一個簡單的物件化認識過程,即關於科學認識的哲學問題在根本上是一個科學認識主體和科學認識客體是否具有辯證統一性的關係問題。由此,近代傳統的認識論問題便轉變為現當代的歷史辯證法問題。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