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眼探花
父母的房子算是父母的財產,這是很明確的。男女雙方沒有處分權。
男女雙方無共同財產,協議離婚是最好的結局。
如果法院判決離婚,需要一段時間才行。法院會先做調解,總得有個三五輪,然後才是判決。
女方要求賠償,依據呢?好聚好散是一種豁達,做不成夫妻但也不能成敵人啊!
學會放手吧!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你們協議離婚不會影響男方父母的財產,根據新婚姻法,只有婚後財產才能均等分配,且財產必須是婚姻雙方自己的財產,你們現在住的是男方父母的房子,屬於男方父母的財產,不屬於你們兩個的婚後財產。所以不會影響男方父母的財產。但是你們的存款可以平分。
希望你能採納我的意見
農村的沒有房產證那就只有協議離婚了,你們離婚也不能對對方父母的財產造成影響。因為在農村房子的主人就是戶口本上戶主。他擁有房子的絕對操控權。
所以我建議你們還是和氣的談談,協議一下看看對方父母能不能多給你點補償。希望你採納我的意見
3樓:
離婚只會分割夫妻雙方的財產,跟各自父母沒有關係
如果沒有共同財產就不用進行分割
如果一方不同意,那只有去法院起訴離婚了
4樓:寶
父母的財產不算,之分你們的,但是要是你們有孩子的話就得給孩子支付撫養費,一般是工資的百分十20-30,還有一種情況是一次性付清,後者對撫養孩子的一方還是有一定保障。
5樓:
不會影響到父母財產的。起訴到法院的話,只能就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6樓:
這是父母的財產 說的很明確了 你屬於男女方任何一個人 所以不會受影響 離婚只是瓜分你們的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財產的話 也就不存在「分」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離婚不會影響父母的房產~~
8樓:周曾益
如果房產證上是男方父母的名字就不會影響
9樓:霸道東家
離開吧 感情已不在
夫妻感情不和造成離婚,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財產,男方要求離婚,需要對女方有賠償嗎?
10樓:小憂傷
沒有共同財產不需要賠償吧
11樓:雄心威龍
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簽了離婚協議後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
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後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係。孩子由誰撫養這得看哪一方的撫養對孩子的成長更有利,法院確定撫養權時會綜合考慮孩子現在的生活狀態、雙方的工作收入以及其他因素等,一般兩週歲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撫養,十週歲以上的還要聽取孩子的意見。
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一般為月收入的20%—30%; 財產,一般一人一半這樣來分割,有過錯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無過錯一方還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包括精神損失的賠償等。
結婚一年多,男方上法院,與女方提出離婚,雙方沒有財產,只有男方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沒有關於一方提出離婚應當給另一方補償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出軌的一方如果有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3樓:lbn寶娜
有沒有孩子?
一般男方先提出的離婚,女方同意的話就可以之間離婚了;
但是如果女方不同意的話需要調解,看具體的離婚原因了,女方出軌的話男方佔理好說,可以離;
如果男方出軌或者是男方的原因的話,需要賠償女方一定的金額的。
法院一般先調解,看夫妻感情是否真的破裂,真的需要離婚,能不離還是不要離。
14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實施若干年後的今天,在離婚案件的實務操作中,仍存在諸多問題,對於法律的作用,指引作用是相當明顯的,關於溯及力的問題,新婚姻法在某些方面賦予了溯及力效力。明顯的一個案例,例如某夫妻在新婚姻法實施結婚,提出離婚,在婚前個人財產分割問題上按照新法裁判,無疑是新婚姻法修改後的正確適用,相當於新法有溯及力,但對於老百姓而言,無疑是強加的不合理約束,老百姓只能按照當時的法律預知結果,但是8年後的新法剝奪了他們的合理預期,原先可以認定為共同財產的部分仍然屬於個人財產,難免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而新婚姻法的做法是在條文上加上給對方適當補償,法院裁判的標準當然是新法實施的標準,按照司法解釋是起訴審理時的有效法律,而不是結婚時的婚姻法規定,而新婚姻法的修改,司法解釋恰沒有采納以當時的法律作為裁判依據,而是賦予了新婚姻法溯及力,新婚姻法實施10年了,但這樣的案例仍然很多,如果再涉及繼承關係,就更復雜了,甚至出現截然不同的判決,法律上適用正確,但情理上卻讓人難以接受,為了追求司法「公正」,大多數裁判者是不敢違背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而行使類似自由裁量權的權利的,以致很多人都不能理解新婚姻法的規定。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是立法者,但正是這一點,就可以顯現出中國法律體系在這方面是存在問題的,以此一點,僅作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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