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找法網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樓:華律網
1、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3樓:匿名使用者
判斷一行為是否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應著重 從以下幾點把握:(1)、行為人的交通肇事行為必須達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程度,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前提和基礎。如果行為人沒有造成上述嚴重後果而逃逸的,則不應認定該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僅能作為治安處罰的從重情節考慮。
(2)、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筆者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一個重要因素。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群眾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通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
當然,行為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為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4)、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不應僅限於“逃離事故現場”。司法實踐中,往往出現這種情況,行為人在發生交通肇事後,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因為害怕承擔高額醫療費或害怕被追究法律責任而畏罪逃跑,對此行為應如何認定,有的認為,逃逸應界定為逃離事故現場,而有的則認為肇事發生後為逃避法律打擊而逃跑的行為均應認定為逃逸。
筆者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的交通肇事後逃逸並不是單指的當場逃逸,也包括事後逃逸,關鍵是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與社會危害性。如果僅將逃逸界定為逃離現場,那麼性質同樣惡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為就得不到相應的法律追究,可能會影響對這類犯罪行為的懲處。因此,交通肇事後,雖及時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搶救,但在之後卻畏罪逃跑的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後逃逸”。
4樓:
交通事故逃逸緻人死亡判多少年?
5樓:匿名使用者
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3-7年有期徒刑。民事責任:參照最高人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6樓:匿名使用者
肇事逃逸,投案自首,判刑多少年
7樓:安若丶笑傾城
都致人死亡了,還輕微交通肇事?逃逸之後,商險你就別想了,而且,逃逸後就沒有所謂的全責、部責之分了,所有經濟賠償自己掏,按受害人情況,大約在100w左右(與當地平均收入等有關)。刑事部分,本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3-7年,逃逸,7年起跳。
趕緊讓他自首,然後積極賠償,刑期還能少點。。。。這年頭,行車記錄儀,道路監控,不是想跑就能跑的年代了
8樓:
請問肇事者逃脫,死者怎麼辦,交警大隊沒有抓住肇事者,保險公司給應當,給實但賠付?
9樓:法律快車
(一)行為人將人撞傷以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應根據行為人不同的罪過形式予以定罪處罰。
1、對於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後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於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
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後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後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後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採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並罰。
4、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後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二)在處理二次肇事案件時,由於行為人對第二次肇事結果有故意和過失的不同心理,我們應分別考慮。
1、“因逃逸緻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為同種數罪的情況。比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後,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害怕鉅額的賠償費用,以至於匆忙逃跑,至此行為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後,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法規,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構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
由於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為,先後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為同種數罪,按照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宜並罰,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2、行為人交通肇事後為奪路逃跑,不顧他人安全撞軋他人致死的。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並罰。如果行為人先前的肇事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則只對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駕車逃跑,在逃逸過程中對撞軋多人致一人或數人死亡。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放任另一種肇事結果的發生,對於這種間接故意的二次肇事應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按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並罰。之所以這樣認定,最明顯的一個理由就是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是實施了用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4、行為人肇事後致被害人重傷。此時,行為人明知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而駕車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後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肇事又致第二次肇事的被害人死亡。對這種案件,筆者認為,行為人第一次肇事造成重傷等危害結果,已成立交通肇事罪。
後又因逃逸緻被害人死亡,這種階段上行為又成立故意殺人罪。此時應對行為人進行二罪並罰。因行為人對二次肇事有間接故意和過失之分,我們應分別處理。
第一、如果行為人的第二次肇事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應將前二罪的並罰結果與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再進行並罰。第
二、如果行為人的二次肇事行為應定故意殺人罪或交通肇事罪的,仍應依據數罪併罰的理論進行並罰.
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怎麼賠償,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無力賠償怎麼處理
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要承擔更為嚴厲的法律後果。交通肇事後,受害人往往處於孤立無援的危險狀態,由於這種狀態是由肇事人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所以產生了肇事人及時消除這種危險狀態的法律義務。肇事後逃逸,不履行法定義務,事實上...
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自首怎麼處罰,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後自首該怎麼處罰?
司機撞死人後肇事逃逸的,要根據事故責任來承擔相應的行政或刑事處罰,自首的,可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1 如果肇事司機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則構成交通肇事罪,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應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 如果肇事司機不負事故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則不構...
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定刑和賠償
一 你沒有說清楚肇事司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如果肇事司機在沒有逃逸情時已經付全責或主要責任,那麼肇事司機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會作為該罪的加重情節。量刑起點為3年以上7年以下。如果肇事司機不是負有主要責任以上,那麼逃逸只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要件,起刑點3年以下。二 你可以得到的賠償是 1 死亡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