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民警執法時開啟執法記錄儀是否要告知

時間 2021-07-23 04:56:01

1樓:侃民生看社會

交警系統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範執法記錄儀的使用和管理,加強執法監督,維護當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權益,深入推進執法規範化建設,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影、照相、錄音等功能,用於記錄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辦案過程的行動式裝置。

第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財政部、公安部《縣級公安機關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試行)》(財行〔2010〕240號),為交通警察配備符合行業標準《單警執法視音訊記錄儀》(ga/t947-2011)、滿足實際工作需要的執法記錄儀。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使用執法記錄儀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聲像資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儀的執法監督和固定證據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查處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以及從事駕駛人考試和機動車查驗時,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程錄音錄影,客觀、真實地記錄執勤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

第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記憶體空間,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第七條 執法記錄儀應當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於取得最佳聲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現場執法取證時,可以手持執法記錄儀進行攝錄。

第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對交通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詢問交通事故當事人和證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儀記錄,告知的規範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影。

第九條 因惡劣天氣、裝置故障等特殊情況無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執法記錄儀的,交通警察應當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條 交警支隊、大隊負責統一儲存和保管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及時儲存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或者交由相關人員儲存。

第十二條 交警支隊應當制定執法記錄儀聲像資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執法記錄檔案,按照單位名稱、執法記錄儀編號、警員資訊、使用時間等專案分類儲存,嚴格管理。

2樓:匿名使用者

警察出警就被要求開啟執法記錄儀同步工作,沒有義務告知,但是可以警告嫌疑人所做所為已被記錄,如不停止違法行為會採取強制措施。

3樓:老範說法

不需要告知,開啟執法記錄儀是必須程式

4樓:

如果是正常執法的話,他沒有義務告你,如果是公家要執法的話,會早點通知你,

5樓:

不用告知,這是執法程式中的一個環節。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現場執法需要開執法記錄儀嗎?國家法律對警察佩戴執法記錄儀是怎麼規定的!!!!求解

6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現場執法需要開執法記錄儀。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工作規定》第四條 對於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件。

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的情形。

7樓:在九龍池看獅子王的榛子

如果在警署執法不開記錄儀,那警察還是警察嗎?本人剛剛領教過,沒有了監督就妄為了!

8樓:14清榼眠

需要開記錄儀,但是法律沒有強性規定執法時要帶執法記錄儀。警察執勤執法時,必須佩戴使用“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必須全程攝錄,留存備查,否則一律不得進行處罰。

具體介紹:

1、執法記錄儀是根據執法部門的實際需要,設計研發的一款高科技產品,集數碼攝像、數碼照相、對講送話器功能於一身,能夠對執法過程進行動態、靜態的現場情況數字化記錄,它適用於藥監、交通、城管、食品監管等行業在各種環境中執法使用,是執法人員必不可少的守護精靈。

2、具備防水、防震、抗摔能力,內建的紅外燈能夠保證在夜晚條件下清晰拍攝影象,便於執法使用;又能通過後臺軟體設定密碼管理,既可現場回放,又保障檔案不能被篡改,保證所拍攝資料的公正、權威。事後提供有效的現場影像資料,供案件指揮、偵破和檢察機關取證。具有體積小,便於攜帶,待機時間長等功能,是非常實用的新型執法裝置。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現場執法需要開執法記錄儀嗎,國家法律對警察佩戴執法記錄儀是怎麼規定的?

9樓:匿名使用者

要開執法記錄儀。

1、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工作規定》,要求各級公安機關充分認識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工作對於規範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活動。

2、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切實落實有關工作要求,充分配備相關儀器裝置,加強對現場執法視音訊資料的使用管理,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的執法公信力和執法安全水平。

3、執法記錄儀又稱警用執法記錄儀或現場執法記錄儀。集數碼攝像、數碼照相、對講送話器功能於一身,能夠對執法過程中進行動態、靜態的現場情況數字化記錄,便於公安幹警在各種環境中執法使用。

10樓:加百列

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工作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件。

11樓:匿名使用者

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現場執法需要開執法記錄儀。根據《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工作規定》第四條 對於以下現場執法活動,公安機關應當進行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

(一)接受群眾報警或者110指令後處警;

(二)當場盤問、檢查;

(三)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進行現場處置、當場處罰;

(四)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辨認、扣留;

(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排除妨害、恢復原狀和強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行政強制執行;

(六)處置重大突發事件、****件。

地方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警種實際情況,確定其他進行現場執法視音訊記錄的情形。

12樓:14清榼眠

需要開記錄儀,但是法律沒有強性規定執法時要帶執法記錄儀。警察執勤執法時,必須佩戴使用“現場執法音像記錄儀”,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必須全程攝錄,留存備查,否則一律不得進行處罰。

具體介紹:

1、執法記錄儀是根據執法部門的實際需要,設計研發的一款高科技產品,集數碼攝像、數碼照相、對講送話器功能於一身,能夠對執法過程進行動態、靜態的現場情況數字化記錄,它適用於藥監、交通、城管、食品監管等行業在各種環境中執法使用,是執法人員必不可少的守護精靈。

2、具備防水、防震、抗摔能力,內建的紅外燈能夠保證在夜晚條件下清晰拍攝影象,便於執法使用;又能通過後臺軟體設定密碼管理,既可現場回放,又保障檔案不能被篡改,保證所拍攝資料的公正、權威。事後提供有效的現場影像資料,供案件指揮、偵破和檢察機關取證。具有體積小,便於攜帶,待機時間長等功能,是非常實用的新型執法裝置。

公安局用的執法記錄儀,一般儲存多久錄影,最好有依據,比如在那裡看到的,或者有關的規定。

13樓:大兄弟生活必備

這個肯定需要派出所才能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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