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可以離的,根據婚姻法第32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你丈夫本來就想可以你離婚,你起訴離婚以後,他應該不會故意不到庭吧。不過即使他不到庭,法院還是可以缺席判決的。
3、小孩的撫養權和撫養費你是可以爭取的,據你所述小孩子一直是跟著你生活的,與你的感情顯然要深厚的多,只要你有能力撫養你的小孩,法院會考慮小孩的心理健康問題把小孩判給你。撫養費他是必須要給的,你可以向法院提供一些能證明他的收入情況的證明,耍不了賴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6個月內審結。
2樓:
你可以先跟他協商,他同意離就把子女和財產問題一起協商達成協議。(根據你說的情況,他應該也是願意離的)
如果子女和財產問題上達不成協議,你可以去法院起訴讓法院作出判決。小孩一直跟你生活,而他沒有盡責任,一般法官會判給你的。
撫養費一般是工資的20%到30%,也要結合當地的生活水平。他有沒有工作不是他說沒有就沒有的,你可以想辦法去調查一下。之前的4年撫養費也可以找他要,因為撫養小孩是他的義務,之前沒盡的義務也是可以要求補回來的
至於你同別人合夥開的小店,如果是在你們分居以後你出資開的,那麼就不是共同財產。
3樓:歸意蘊
你可以起訴離婚,如果找不到你丈夫,法院可以將訴訟文書公告送達並缺席判決。一般來講,孩子歸誰扶養一般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為準,你應該可以取得撫養權。撫養費一般是對方月收入的20%-30%,不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到法院起訴離婚和小孩撫養費
5樓:
你可以起訴到法院離婚,要求孩子的撫養權,以及要求他支付撫養費
6樓:殳燦燦
一定離得掉!!! 建議找專業的人諮詢看看.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不同意,法院判不離,這婚就離不了了嗎?
7樓:緣盾情感
老公堅決要離婚,她用一招挽回了婚姻
黃女士一開始以為她和老公的生活能夠一直這樣平平淡淡下去,直到那個女人出現了,她遭受到了婚姻的背叛,當時氣頭上她是想過要離婚,但是後來冷靜下來,回想以前跟老公的點點滴滴,她發現自己根本無法放棄這個家庭,但是老公對她的態度大不如前,十分冷漠和不耐煩。
但是,黃女士也沒有因此放棄,她相信老公會再回到她的身邊的。
她在網上看了很多挽回婚姻的方法,跟朋友也討教了許多辦法,但是效果不大。後來,她在網上找到了緣盾情感挽回機構。
緣盾情挽回感機構有專業情感挽回老師、資深高階婚戀關係指導師,幫助很多女性修復情感問題,很多家庭在老師的幫助下破鏡重圓。當時黃女士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老師給的觀點是極其尖銳,一針見血,能一眼指出情感問題的本質。
她聽完老師的解答後,認識到經營婚姻情感,不是卑躬屈膝,卑微到塵埃裡,就能挽回,也不是找幾個閨蜜朋友討教,就能改變。她決定按照老師的方法一點點去挽回自己的婚姻,效果真的讓她太意外了!
根據老師的指導,三天後,老公就主動提出談心了。黃女士當時心跳得不行!以前他們可是交流很少的,根本不會說心裡話!
大概兩個月後,黃女士反映說老公對她溫柔了好多,而且看她的眼神很異樣,更驚喜的是,老公主動帶她去旅遊!老公對她說:「突然發現你最近像剛談戀愛那會兒,十分迷人!
」黃女士和老公的感情在專業老師的幫助下從不幸的婚姻到幸福婚姻的華麗轉身,修復成功了。
黃女士曾經抱怨上天的不公,不過後來她才知道,幸福是可以通過自己抓牢的。她很幸運,找到了緣盾情感挽回機構,改變了這一切;她也很聰明,知道自己挽回效果也不佳,沒有對症下藥,就用了這一招——找專業人士。
更多關於情感方面的問題,婚姻挽回真實案例分析以及面對小三該如何處理等感情問題,可以諮詢緣盾情感的情感專家,為你做一下婚姻診斷,諮詢都是免費的,對解決婚姻問題可以起到非常大的作用,行動起來,為自己的婚姻和人生再努力一把,讓自己真正的幸福。
8樓:baby鞋子特大號
可以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
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訴訟中,應從取證主體、取證場所、取證手段多維度對當事人舉示的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證據全面審查。
一、關於取證主體。
第二類應是知情權主體,如夫對妻,妻對夫,上述兩類取證主體之適用均應是以向人民法院舉示並基於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為前提;第三類即法律賦權主體,如公檢法機關等。
二、關於取證場所。
區分公開場所與私人領域。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通過祕密錄音、錄影等方式在公開場所(包括工作場所)獲取證據的行為不應認為是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權和隱私權,該證據材料就可以採納為定案證據,因為當事人公共場所的談話或其他行為具有行為人「外化」其思想或行為的意思表示。
在核心私人領域無法定事由而所取得的證據應予以排除,以避免對公民私生活秩序之破壞,而在純私人領域的所取得之證據材料的取證資格應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確認是否予以採納。
三、關於取證手段。
有權主體在獲取他人隱私時,其手段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尤其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侵入他人住宅、破壞通訊自由,以及其他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所有權等方法獲得之證據原則上應加以排除。
如甲男與乙女有不正當男女關係,甲妻為了取證,潛入乙女家中安裝攝像頭,則甲妻的行為侵犯了乙女家人之隱私權,但同時考慮到社會生活的紛繁複雜性,原則之內也應有所例外。
情況特別緊急,不立即採取私自扣留等措施將會使證據在今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官可認考量認可該類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當然,緊急情況本身應由主張方加以證明並由法官酌情予以判斷。
9樓:匿名使用者
判決生效六個月後可以再起訴,男方如果又同意離婚可以直接去民政局
法院判不離,表示你們還沒到感情破裂的地步,反正都到法院了,有矛盾兩人直接說明白
10樓:大天之歌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自由。
11樓:趙輝煌律師
第二次起訴吧,一般會判離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只能找關係,或者兩個人分居2年以上就可以
13樓:百度使用者
法院想用時間化解矛盾
我現在想離婚老公不同意他說如果我去法院起訴離婚就演算法院判離了他也不會放過我的,他說他會把我殺掉還會
14樓:正商觀察者
第一,公民提出離婚,或者起訴離婚。是其自由選擇的權力,因為法律保護公民的離婚自由。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第二,男方的威脅行為涉嫌違法,當事人可以蒐集證據,選擇報警。不要被威脅所迫。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15樓:136王大爺
起訴離婚受法律永久性保護不要協議
16樓:匿名使用者
法制社會,哪有這樣的,不用怕,在這樣還可以告他恐嚇。
17樓:臭8寶寶
親,現在是法治社會,他只是嚇唬你,我覺得你先找個地方,都冷靜一下,這樣的男人真的快點離開吧
18樓:阿的噢
嚇你而已,再說你惹不起還躲不起嗎!
19樓:惲飛白
正常人不會這樣做,能過好好過,不能過就來到
20樓:手機使用者
這樣的人根本就不配你跟他在一起,這種人**的,越是這樣做,你就要越不怕,用法律維護,早點離開去尋找自己的幸福吧!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他對你不好的話,有必要離,因為他做不到的,但是如果他對你好的話,就沒必要離了
22樓:鐵甲雄風
這樣沒本事的窩囊費趁早離開,他根本不敢,
23樓:
我來保護你,和你一家
如果分居兩年後,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法院會怎麼判?
24樓:遠航的帆船兒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分居應達兩年或兩年以上
如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一方獨自另處生活,已達兩年十一個月,這期間除共同照顧子女的生活與教育外,夫妻間沒有履行任何夫妻義務,但在最後一個月中經親友從中調和,獨自生活的一方又重新回家與另一方共同生活,不管他們重新在一起生活時間長短,他們分居的期間應中斷。即使第二天又因感情不和處於分居狀態,夫妻間的分居時間應重新計算。
二、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前提
「分居兩年」只是一個參考條件,不是絕對條件。實踐中,有將「分居兩年」等同於夫妻感情破裂的誤論。有的夫妻是因對方有某種惡習影響了感情,造成分居達兩年或兩年以上,起訴離婚是因對對方改掉惡習缺乏信心。
如被告能夠表示改掉惡習,並有足夠的可能。這種情形應認定夫妻感情並未破裂,不應屬於應准予離婚的情形。
1、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是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的標準之一,分居兩年只是離婚理由中一個,並不是必須的;
2、如果決定離婚,又沒開始分居,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感情破裂,最好的辦法是直接到法院起訴。第一次判不離婚,6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離婚。這樣比分居兩年離婚要快。
3、分居事實,最好要有證據證明。
2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分居那麼長的時間在法院上是屬於離婚事實的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另一方可以起訴的 一般的話只要是有分居在兩年的證據都是會同意的額
夫妻雙方分居兩年後,去法院起訴離婚,是否立即就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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