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朋友不可以進看守所探望在押人員,但近親屬可以進去探望。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點,本法所指“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
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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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九條,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條,看守所對人犯收押前,應當由醫生對人犯進行健康檢查,填寫《人犯健康檢查表》,凡具有《條例》第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由送押機關依法作其他處置。對於收押後發現不應當收押的,提請辦案機關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對可能患有精神病的人犯,由辦案機關負責鑑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六條,看守所收押人犯時,看守幹警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檢查,嚴防不利於看守所安全的物品帶入監室。收押人犯時應當進行訊問,填寫《收押人犯登記表》。收押人犯必須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執行。
對女性人犯的人身檢查,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七條,對被收押的人犯,應當告知他依法享有辯護、申訴、檢舉、控告等權利;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沒有決定停止行使選舉權利的,可以行使選舉權。同時,還應當告知他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必須遵守的監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八條,對於男性人犯與女性人犯、成年人犯與未成年人犯以及同案犯,應當分別關押。對初犯與累犯,有條件的也應當分別關押。需要單獨關押的人犯,由辦案機關提出,並報告主管領導機關批准後實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九條,人犯入所後應當拍攝半身免冠一寸**,**連同底片歸入人犯檔案。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條,看守所人犯檔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收押憑證、收押人犯登記表、**及底片、人犯健康檢查表、財物保管登記表、換押證、羈押期間的表現和疾病**情況記錄、出所憑證等。看守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保管人犯檔案。
查閱人犯檔案須經看守所所長批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看守所在被逮捕人犯的法定羈押期限到期的前七天,應當向辦案機關發出案件即將到期通知書;對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報送人犯超過法定羈押期限報告書,同時抄送辦案機關和上級公安機關。人犯延長審理期限的,辦案機關應當於批准之後及時書面通知看守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訊,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人犯與其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近親屬以及外國近親屬會見、通訊,或者外國籍人犯與其近親屬、監護人及其所屬國駐華使、領館人員會見、與外國通訊,均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廳、局批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准,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並不得在所外過夜。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後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於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後予以退回。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託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受人犯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訊。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裡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並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
2樓:四哥有法說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在判決之前,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朋友是不能會見的。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看守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案件判決生效以前,其親屬以及朋友未經允許是不能夠會見的,可以委託律師會見。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4樓:我的我就愛
行政拘留不讓看,刑事處理的要等判決完,才有探視機會。
5樓:長沙黎律師
如果還未判決,不能進去看,可委託律師會見
6樓:
要查朋友在看守所是判刑。是否始放?
7樓:風景園林夏學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
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訊,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探視流程:
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1、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3、提前與看守所預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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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裡的未決犯是不容許探監的,除了可以會見律師,不容許接見任何人,因此沒有探視程式。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人是正在接受審查的人,是絕對禁止與外界任何人接觸的,但有會見律師的利。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我有一個朋友在看守所, 我想去看他. 可是我不知道怎麼才能進去
8樓:匿名使用者
案件正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的,是不允許探視的,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除外。
案件正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羈押在看守所的,除了辦案單位民警、檢察官、法官可以提審犯罪嫌疑人,律師經辦案單位允許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有礙於偵查或涉密案件的,不允許會見),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允許探視、會見犯罪嫌疑人。
對於已經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剩餘刑期不滿一年的,在看守所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犯罪嫌疑人直系親屬持有效身份證件提前預約,在看守所規定的探視日才可以探視犯罪嫌疑人,其他關係人不得探視。
9樓:匿名使用者
據說犯法了可以進去,
但是尺度你要掌握好,《刑法》裡的別做,《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考慮。
我的答案滿意不?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一般律師才能直接見面,家人,親屬只能委託律師見面,當然也要特別的情況那就除外!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決犯是不能探望的,法律規定律師能會見。
12樓:匿名使用者
進入看守所的嫌疑犯,正常的人包括親人,家屬等都是看不到的,不允許見,這個時期只有律師是可以見到他本人的。
我一個朋友在監獄,我想去看他,需什麼證件嗎
13樓:樂觀小山
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能證明本人身份和與服刑人員關係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非首次會見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會見,未成年人可以憑戶口簿會見。
特別提醒:
各監獄對可探視人員要求與條件有不相同的地方,請在探視前要確認清楚三件事情,(**可以直接打114查詢)。
1、自已是否符合探視的條件。
2、需要帶的證件。
3、可以探視的時間。
以免自已去了之後因不符合探視條件或者證件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不能進行探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四十七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訊,但是來往信件應當經過監獄檢查。監獄發現有礙罪犯改造內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寫給監獄的上級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信件,不受檢查。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第四十九條 罪犯收受物品和錢款,應當經監獄批准、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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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各監獄對會見(探監)有相關的注意事項,此處以從化監獄來舉例說明:
服刑人員自入監之日起一個月後方可辦理會見,每個月可會見1次,每次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為30分鐘;會見**時間為週一至週五(雙休日、法定節假日不辦理會見)上午:08:30--10:
30,下午14:00--16:00。
監獄根據服刑人員所在監區分別安排會見日辦理會見(非對應會見日不安排會見)。
二、服刑人員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親屬、具體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收養形成的社會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養父、母,養子、女,繼父、母,繼子、女以及兄、弟、姐、妹等。
三、服刑人員親屬、監護人首次會見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能證明本人身份和與服刑人員關係的有效證件、證明辦理會見手續。非首次會見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會見,未成年人可以憑戶口簿會見。
四、服刑人員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會見:
(一)持無效證件或與所持證件不符的;
(二)精神和行為明顯異常的;
(三)酗酒的;
(四)患嚴重傳染病的;
(五)攜帶危險品或其他可能危害監獄安全物品的;
五、服刑人員親屬或服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中止會見:
(一)談論有礙服刑人員改造或監管安全內容的;
(二)私自傳遞信件及現金、通訊工具、毒品、淫穢物品、非法書刊等違禁物品的;
(三)使用隱語、暗語交談的;
(四)非外國籍服刑人員使用外國語交談的;
(五)大聲喧譁或舉止不文明的;
(六)未經監獄批准,對會見進行照像、錄影、錄音的;
(七)不服從會見現場警察管理的;
(八)其它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妨礙監獄管理秩序的。
服刑人員親屬具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6個月內暫停會見;觸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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