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

時間 2021-06-04 06:31:16

1樓:u愛浪的浪子

一、離婚後簽訂的補充協議是否有效,具體要根據協議的內容來判定。

1、如果補充協議的內容是關於婚姻狀況的約定,即雙方雖然經法定程式辦理了離婚,但又在事後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實際不離婚,仍然是“夫妻”關係的,也就是所謂的假離婚,則該補充協議無效。

2、如果補充協議是針對小孩撫養費、財產分割等方面的,則屬於雙方行使對自己的民事權利的處分權,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有效的。

二、根據《合同法》規定:

1、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2、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根據上述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的內容在剔除合同無效的情形下籤定的補充協議當屬有效。

2樓:正商觀察者

雙方補充簽訂的協議,屬於雙方的私人行為,原則上不具備法律效力。或者說,充其量只能作為法院參考的依據,不作為判決唯一依據。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

3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協議內容,如果協議內容不違法,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應當有效如去訪問 法律諮詢貼吧 可要結合協議內容為你 判斷出效力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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