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老公和前妻離婚後又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上寫老公的一處房產

時間 2021-09-14 20:49:46

1樓:宅男

房子是你老公和前妻的共同財產,他前妻沒有要,留給她女兒的,也就是房子是你老公和他女兒的,兩個各佔一半。

你如果要他寫贈與或遺囑,你只能拿老公的那部分,他女兒的動不了

拿你老公的50%是可以的,只要你老公願意,你想全要,很難!

2樓:匿名使用者

房產在我國屬不動產物權,物權是一種絕對權,也稱為對世權。不動產的物權權屬變動登記才能生效。如果房產是你老公的婚前財產,即屬於他個人的財產。

(前提是婚前財產公證,否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依你個人描述:你們已經有孩子,如果小孩是你們婚內所生,你和孩子都是將來的法定繼承人,你丈夫應為小孩保留必要的份額。他們的協議不能對抗法定繼承。

另外若你丈夫變更了產權所有人,並依法產權登記,第三人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你丈夫前妻只能追究你丈夫違約責任。另外,你丈夫可以變更遺囑,但登記更有效力。

即只需你丈夫立一遺囑:將來你和孩子繼承房產。便可對抗你丈夫與前妻的協議。

但記得遺囑公證更有法律效力。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協議的話,就是你老公和他前妻籤的那份是有效的,合法的,但是如果是遺囑的話就以後立的為有效的。

我和我現在的老公是在婚,他和前妻離婚後房產歸我老公所有,但是房產

4樓:

需要均分。給現金補償。

離婚時都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商量解決財產分割問題。如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財產分割原則方式以及財產範圍如下:

一【均等分割原則】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如下:

第八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第四條: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原則】

《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三【債務共同分擔】

《婚姻法》規定如下: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四【《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五【《婚姻法》規定屬於一方個人的財產(不在分割範圍)】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5樓:如意餛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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