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智障班班長
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公司成立前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
擴充套件資料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公司成立之前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得以法人的名義簽訂合同,只能以自然人的名義簽訂。
2樓:amanda皮
你是指設立中的公司嗎?
1、設立中公司的主體資格。《公司法》所指的公司成立是自領取營業執照開始成立,在成立前的行為可稱為設立中的公司行為。在設立過程中,發起人多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等名義進行民事法律行為。
如公司最終未成立,則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和訴訟主體資格,但該民事行為是有效民事行為,由發起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
2、公司成立則承繼發起人在設立中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發起人以個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由該發起人承擔責任。但公司成立後對上述合同進行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相對人在知道該事實後有權選擇公司或該發起人主張權利,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3、公司未成立,設立中的民事法律行為由發起人承擔責任。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以「公司」或「公司籌備組」等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公司在成立後應當承繼合同的權利義務,合同相對人向發起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公司未能成立的,合同相對人要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公司或其他發起人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冒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簽訂合同,向公司轉嫁債務,公司或其他發起人請求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合同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4、公司未成立,發起人之間糾紛按協議處理。公司未成立同歸起人設立公司的目的未達成,各方投放的資金、場地等財產返還給發起人,如發起人之間簽訂了投資協議,則該協議可作為處理依據;無投資協議的,按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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