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斯兒郡主
告什麼告,女人何苦為難女人!你老公會去找女人你也要想想是你哪沒做好! 大家都有責任,在怎麼你們也相愛過!
不相愛怎麼結婚?怎麼有bb? 愛他就放了他吧,你就是告了他,你能得到什麼?
事實就 是事實. 你不能改變,只能接受, 現在這些事大把多! 我哥哥就是你老公那樣.
但嫂子好好同他說 你去追求你的幸福吧 我放了你,我不逼你回我身邊,於是他們離婚了,沒一年呢,哥哥又跑回來找前妻,後來她原諒了他,他們就更好了男人就是這樣,如果他不會在回來,那說明那個情人也對他很好 他才捨不得離開,那麼你愛他 就祝福他吧.強扭回來你們感情也有列痕的!
2樓:一隻會飛的貓
你可以諮詢相關法律,因為事實婚姻的取消也是近些年來的事如果在這條婚姻法公佈之前的事實婚姻還是等同於婚姻的.所以你仍然可以以事實婚姻為由來告他出軌重婚.你可以諮詢相關的律師,他們比較在行的.
3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是重婚,現在法律已近沒有事實婚姻這一說法,如果你丈夫和她結婚,你會變成第三者。
4樓:匿名使用者
斯兒郡主 - 試用期 一級 2-27 18:53說得好啊 道理就是這樣
5樓:笪綱
他沒再結婚的話可能就不是重婚罪吧
6樓:匿名使用者
據說如果你們兩年沒在一起,法院就自動判你們離婚了。他再取個也不算重婚
7樓:無訟
民法典規定,形成事實婚姻關係後,一方有外遇的,由於當事人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係,所以不會構成重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
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具體來說,事實上的重婚主要包括三種情況:
第一種,前一個婚姻是經過合法婚姻登記的,而後一個是事實婚姻即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卻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周圍群眾也認為是夫妻的;
第二種,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後一個是法律婚;
第三種,前一個是事實婚,後一個也是事實婚。
沒辦理結婚證屬於事實婚姻的離婚需要辦理些什麼手續嗎
儆櫟 你好!所謂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其是夫妻關係的婚姻關係。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
97年離婚後還在一起生活的屬於事實婚姻嗎
卻銳利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 男女雙方的同居 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 穩定的共同居住 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 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 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 雙方均達到...
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至今沒領證,我父母是94年以前的事實婚姻,但沒有結婚證,我父親在認識我母親前已有一段事實婚姻,也沒有結婚證
馬鈴薯 你的情況是屬於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不管是否補辦登記手續,法律承認其效力 因此,在離婚時按照合法的婚姻關係處理,夫妻之間具有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尤其財產分割權 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所以,你要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