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傑西卡
其實,你業主同不同意不重要,決定權不在你。
打井屬於採用的地下水,開採使用地下水是要申請的,沒有通過環保部門的同意,屬於私采地下水,是違法行為,可以報警。
物業在房子旁邊打井違法嗎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清楚,去城市建設局問問,畢竟不是小事
你好,想諮詢一下,我們小區物業私自打井接主管道,供業主用水,收取
未經業主同意樓下飯店擅自在樓上立煙囪怎麼辦?
3樓:柔情西瓜啊
可以撥打12369環保**進行投訴。
根據《環保舉報**工作管理辦法》規定:
第十條 屬於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的舉報件,承擔環保舉報**工作的機構受理後,應當通過“12369”環保舉報**管理系統於3個工作日內向下級承擔環保舉報**工作的機構交辦。
地方各級環保舉報**工作人員應當即時接收上級交辦的舉報件,並按規定及時進行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環保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舉報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對上級交辦的舉報件,下級承擔環保舉報**工作的機構應當按照交辦的時限要求辦結,並將辦理結果報告上級交辦機構;情況複雜的,經本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向交辦機構說明情況,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二條 舉報件辦結後,舉報件辦理部門應當將舉報件辦理結果及時答覆舉報人並轉送承擔環保舉報**工作的機構。
對上級交辦的舉報件,負責辦理的下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後及時將辦理結果向上級交辦機構報告;上級交辦機構發現報告內容不全或者事實不清的,可以退回原辦理部門重新辦理。
舉報件辦理結果應當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人簽發,並說明舉報事項、查處情況、處理意見、答覆情況等。
4樓:
環保局 我認為不可能讓他們立煙囪的。
針對以上事實,我感覺你可以做如下處理:
1、投訴到物業公司,因為居民樓下**如果用來做飯店現在要爭得本樓所有業主同意,你本就是這個樓的業主,但未經過你的同意飯店就開了。
2、投訴到消防局,因為自2023年起消防要求建築外牆保溫使用a級防火材料,泡沫苯板也就是聚苯板最多能達到b2級,不符合現在的要求,即使符合以前的要求,他的煙囪對著你們的牆面也是不合法的。再者,這家肯定沒通過消防驗收,我敢100%肯定。
3、投訴到行政執法大隊,請求他們執法拆除這個非法構築物(煙囪)
4、投訴到工商局看他的營業執照辦理了嗎?我想把大煙囪放在室外的肯定不符合工商部門對他營業場所的要求。
5、最後你可以到他說的環保局去投訴,告訴環保局這家人說煙囪是環保局讓立的,你看環保局怎麼處理他,再說了他把降噪費交到環保局了嗎?
希望能早日處理了這個不講理的飯店老闆。讓他走人。
5樓:經期衛士
可以採取以下維權方式:
1、可以到城管執法部門、環保部門投訴,對其油煙、噪音擾民的情況,要求處理;
2、對於樓下業主擅自變更房屋使用性質的行為,可以到規劃部門投訴,要求整改;
3、對於未領取營業執照擅自營業的行為,可以到工商部門投訴,要求取締;
4、對於因噪聲、油煙等行為侵害居民相鄰權的行為,可以到法院直接提起訴訟,要求相應的經濟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樓下的房子是否為商用,如果是住宅用房,那連他的酒店都不能開。如果是,那看第二條
第二,樓下安裝煙囪,是否對樓上有影響,是否徵得當事業主的同意及物業管理公司的同意。
第三,樓下安裝煙囪,是否有房管部門的專修審批以及消防審批,還有城管的關於違建審批,
如果都沒有,可以要求物業,房管,城管對其進行要求整改甚至強拆。或者法律訴訟。
7樓:幸運數字
你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最好是集體投訴!....
與業主債權方未經業主和物業私自換鎖與物業有責任嗎?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尚未交房前房屋屬於發商財產業主私自換鎖物業按照相關情況進行處理
投訴:市內小區裡一樓可以自己私自打井使用嗎?
9樓:明琴軒傳奇
小區的空地是全體業主所有,因此不可以自己私自打井使用。同時打井也影響小區的環境。如果小區的一樓住戶都打井,那會是什麼情況啊。如果有的人私自打井,可找小區物業解決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市內小區內禁止私自打井,也有安全隱患。
11樓:在地質公園敲**的小鹿斑比
不行,一樓打井取水會影響到整個樓房地基的安全穩定,如果實在有必要,建議到城管或房管部門諮詢一下,
12樓:
肯定不可以,這個可以到城管局,最好到水務局投訴,因為違反《水法》的規定,會被責令停止不法行為,依據情節嚴重罰款二萬到十萬元。
13樓:老賈廚房
打不了井,而且都是統一供水,你挖井也不會審批!
小區物業有權打井收水費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啊,打井他們出錢,業主用水,當然要收水費了
小區物業自己打井的水,合同讓交錢,需要交錢麼?合同水費收取合法麼?
15樓:2017三好學生
需要交錢的,收費是否合法就要取決於性質,小區物業是否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