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宜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12條。該條規定:
《專利法》第6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非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 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 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擴充套件資料
在實踐中,很多發明創造的完成都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但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並非凡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就屬於職務發明創造,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謂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2、發明創造的完成利用了“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本單位是指發明人隸屬單位、借調單位、聘請單位,如果主體在發明創造完成的過程中所利用的物質技術條件,與本單位無關係,則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3、發明創造的完成“主要是”利用了本單位的的物質技術條件。這裡強調的是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在發明創造完成過程中的作用和比重。對這一點,專利法並沒有詳細規定。
學術界認為: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如果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而言是必不可少的、起決定性作用的條件,則發明創造應屬於職務發明創造。
如果發明人或設計人僅少量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而且這種利用對發明創造的完成的關係不大或者沒有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則該發明創造不認為是職務發明創造。
簡述我國法律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認定
2樓:zsx夏
在《合同法》《專利法》中都有規定。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執行本單位任務包括:本職工作,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1年內與原單位本職或交付的任務有關的任務。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不對外公開的條件,而且是主要利用。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得的技術成果,可以約定權屬。
3樓:紅芒櫻
職務發明創造是指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應得到什麼獎勵?
4樓:biubiu哩
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0元。
《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具體規定如下:
(1)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0元。
(2)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3)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4)上述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5樓:班如之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6樓:方天音
對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不僅要給予獎勵,更要給予與其貢獻相當的報酬。通常稱做 “一獎兩酬”。
“一獎”是指在職務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後,不論發明創造是否已經實施,專利權人都應當對該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兩酬”是指職務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專利權人應當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即:一是從專利權人自己實施發明創造所獲得的利潤中提取一部分作為報酬;二是從專利權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所收取的轉讓費或者使用費中提取一部分作為報酬。
《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具體規定如下:
(1)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0元。
(2)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3)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後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支付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4)上述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中國其他單位可以參照執行。
職務發明的專利歸屬權問題
7樓:華夏正義
律師解答: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本條所稱的“單位”,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發明人、設計人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本條所稱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
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專利。
二、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裡講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利用單位的資金、儀器、裝置、原材料等;技術條件,包括單位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發明人、設計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儘管不屬於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應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屬於單位。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都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准後的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對專利權的歸屬約定,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單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訂了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則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應依從雙方的約定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
8樓:專利蛋
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歸單位所有,專利授權後,單位獲得專利權。
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係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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