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故意傷害,各項賠償費要怎麼算

時間 2021-06-15 04:48:41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刑法只有故意傷害罪,沒有所謂的故意傷人罪。

其次,要確認實施傷害行為的行為人的年齡是週歲,而不是虛歲,如果是虛歲,那麼,5個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就要看危害結果了。

因為,我國刑法規定14至16週歲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只承擔八種重罪的刑事責任,其中包括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行為,本案中受害人如果不是重傷,而加害人都不滿16週歲,那麼加害人都不構成刑事責任,只能要求其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只能追究加害人民法中的共同侵權行為。

所以,本案中年齡是週歲還是虛歲,受害人經過司法鑑定後是輕傷還是重傷害,都可能影響定罪和量刑。

處罰原則: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裡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具體說來,即在本法條文標有“致人重傷”、“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等字樣的犯罪,應當按照本法各該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不再適用本條的規定。

例如,放火、決水、**、投毒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115條定罪量刑;**婦女或者姦淫幼女致使被害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6條定罪量刑;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38條定罪量刑;搶劫致人重傷的,按本法第263條定罪量刑。

所有涉及故意傷害罪的法律、司法解釋:

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扶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仁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依法懲處利用摘除節育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分子的聯合通知》(198•12•10)

二、以牟利為目的私自為育齡婦女摘除節育環,方法粗野,傷害婦女身體的,依照刑法規定的傷害罪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嚴立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問題的批覆》(199•12•31法釋〔1997〕11號)

根據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故意殺人、**、放火、**、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故意傷害、盜竊等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觀惡性較深、犯罪情節惡劣、罪行嚴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0.20法釋〔1999〕18號)

第四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說,指使、脅迫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自殺、自傷行為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對於邪教組織和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種手段非法聚斂的財物,用於犯罪的工具、宣傳品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1999.10。27法〔19991217號〕

(一)關於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

要準確把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標準。參照2023年國家技術監督局頒佈的《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以下簡稱“工傷標準”),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殘疾”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被害人身體器官大部缺損、器官明顯畸形、身體器官有中等功能障礙、造成嚴重併發症等。

殘疾程度可以分為一般殘疾(十至七級)、嚴重殘疾(六至**)、特別嚴重殘疾(二至一級),六級以上視為。嚴重殘疾”。在有關司法解釋出臺前,可統一參照“工傷標準”確定殘疾等級。

實踐中,並不是只要達到“嚴重殘疾”就判處死刑,還要根據傷害致人“嚴重殘疾”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危害後果來決定刑罰。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只有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的,才能考慮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雖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法釋〔2000〕33號)

第六條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一、國家工作人員非法拘禁、暴力致人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二、司法人員刑訊逼供致人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

三、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被監管人員致傷殘,從重。(《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就去醫院做個全身檢查,費用他包!還是找律師諮詢好點!

畢竟不知道是什麼事導致暴力發生的!~

3樓:草民學法

1、賠償原則為,受害人因醫療傷情所導致的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後續**費等費用,賠償義務人應依法給付。

2、受害人如果對於自身損害後果負有過錯,侵害人有權依法要求減輕賠償責任。

3、對於受害人提出的不合理的、不必要的、與損害後果不存在關聯性的賠償主張,人民法院經被告人或其**人舉證、質證、辯論、最終陳述後,會依法予以酌定予以剔除,僅支援合理的、必要的、與損害後果存在關聯性的賠償主張。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7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31條

4樓:長沙汪文浩律師

這個要根據你父親的受損程度來看的.你說的嚴重受傷是什麼程度?

賠償費用具體到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如有傷殘還有傷殘補助金等。

其實我建議你還是報警處理得好,不然到時候達不成補償協議,錯過了最佳報警的時機。

即使你報了警,同樣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

5樓:

最好不要私了,報警或者自訴

6樓:

找律師把,他更有經驗

故意傷害輕傷 被害人要求賠償 精神損失費大體需要多少?有限制嗎?

7樓:戚廣利

故意傷害造成輕傷,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關鍵看侵害的事實及證據。

如果雙方協商或者民事訴訟,可以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在刑事訴訟中,法院不支援精神損害賠償的,即使是造成死亡也不例外。

8樓:逍遙

故意傷害造成輕來傷,構成故意傷害源罪,而在刑事訴bai訟中,是沒有精神損害賠du償的,即zhi使是造成死亡也不dao

例外,但私下可以和對方協商多賠些(積極賠償對對方是有利的,可以從寬處罰),這還是可以的,如果是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援!

9樓:八三老人

精神損害賠償沒有具體的限制,但是也不能漫天要價。建議協商解決。

10樓:正義獨行

如果提起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金是得不到法院支援的,但如果嫌疑人為了爭取被害人諒解,希望輕判的話,一般都要給一些作為補償的。具體數額沒有限制,看雙方情況和受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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