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韓飛律師
一般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只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2樓:
就說要買車買房,要結婚,沒錢,所以可能要跳槽了。給他一次讓你漲工資的機會,否則就走人!
3樓:谷納
說你想去別的地方發展一下.
他真的覺得你們重要的話,肯定會留你們,會加工資給你們.你們又不是因為別的什麼.如果他不加工資給你們,讓你們走的放,那就是他自己的責任了,關你們什麼事啊.
不過我覺得你們還是要坦白一點提出來,因為畢竟你們只是因為工資.
4樓:
找個空閒時間,單獨找老闆談談,把你的想法告訴他,不要太拐彎抹角,大方的告訴他你真實的感受,人都是有感情的動物,讓他換位思考一下,如果他是一個通情達理的人,他會理解你的。即便換了工作,一樣還可以是朋友!
5樓:巨易戎
我認為你可以找個單處的機會在茶樓或是一個非工作場所,把你對公司的看法和對他本人的看法表述一下,多說點好的,也把你對工資的看法直接表述下,再談談對未來對展望(公司和個人的),把辭職的意向從側面表露一下,強調此行為與個人關係無關,希望和繼續保持友誼。
6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都打算走了~得罪他又能怎樣?你這人前怕狼後怕虎~太墨跡~
7樓:
待遇低就走人,這在it界很正常。想留人,就多發錢。
8樓:看了想吐
說你新買了房,需要很多錢,所以走人,看他給你漲不漲
9樓:匿名使用者
理由:1、要去讀書,讀博士。
2、身體原因,太累了想休息一段時間。
3、和女友或者老婆吵架了鬧離婚等,無心工作。
10樓:匿名使用者
叫他出去吃飯,告訴他朋友或親戚叫你過去幫忙不得不去,和他一起工作這麼久了雖然不在這幹了還是朋友。 他若不上道他也就是個棒槌,得罪不得罪沒什麼意義。
還可以象bobo說的那樣但是那樣有些理想化了。我個人不認同。
11樓:
犯得著嘛?
不就一“不大的電腦公司”?
不就你要跳槽?
不就因為工資低?
不就你是技術總監?
不就,……
老兄,你至於嘛?
是不是擔心老闆他,
不發你薪水?
你跟老闆關係怎麼樣呢?
我說,走吧,人家既能當老闆,
就什麼事情都考慮在先。
說不準還是個預謀。
(恕我直言!)
你,實在毋庸為他考慮太多。
這是我的經驗之談!!
(地球少了誰都能轉的!)
做好準備就痛快走人!!!!!!!
如何寫好辭職信而又不得罪人?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剛辭職,哈哈!你就實話實說,為了個人更好的發展,沒有心思再在這裡幹了,別兜圈子找些小理由,省得人家最後都滿足你了你還要走,那樣顯得更不好。再不行就編瞎話,說你夫人在外地工作,或者說實在受不了經常出差加班之類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幫我寫個完整的辭職信。 老家的父母突然患病,急需你回家照顧,且2為老人身體也不好,至少需要半年左右。只能犧牲下父母,編個理由了 第一你和
14樓:帖瓊茹良疇
在辭職信中說明辭職的理由……這個理由必須是客觀而充分的理由。這樣就不會招致不滿
同時,要在辭職信中寫上感謝的話,對在職期間受到的關愛表達感激之情。這樣的辭職信肯定不會得罪人的。
怎麼說辭職原因又不得罪人
15樓:旻天
我覺得可以誠懇如實委婉的說明辭職理由,但是應該注意的是,辭職理由應已表明自己能力不夠所以辭職或者是自己在事業發展上的改變,最後應該向老闆同事表示問候和對她們給予的幫助與關愛的感謝。
16樓:壽皎
在辭職信中說明辭職的理由……這個理由必須是客觀而充分的理由。這樣就不會招致不滿
同時,要在辭職信中寫上感謝的話,對在職期間受到的關愛表達感激之情。這樣的辭職信肯定不會得罪人的。
如何寫好辭職信而又不得罪人
17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辭職的理由是因為客觀原因,而且理由充分,那就不會得罪人了。
只有把人際之間的矛盾和仇恨,以及他人的錯誤作為辭職的理由,才會得罪人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理由就寫家庭困難需要照顧就不會得罪人了
19樓:水6元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