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呀呀
夫妻一方去世,財產的1/2才是死者的遺產,另1/2應該是你表姐的只有死者的1/2是有繼承權人可以繼承的。不管是否有遺囑,首先遺產要保證未成年人和沒有經濟**人的生活的問題,然後再看遺囑是否合法有效或部分有效。你表姐可以報警或去打官司。
若他們不拿出遺囑,按法律規定只有夫妻孩子父母有繼承權,兄弟姐妹是沒有繼承權的。戶口本是不可以輕易拿出的,死者的一切手續都是要憑戶口本辦理的,死者的身份證也要放好,解決糾紛時需要,戶口最後要憑死亡證明登出的。
2樓:保定坐看峰雲
有遺囑按遺囑繼承
沒有就按法定繼承
這樣的他的配偶\父母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跟他姐妹沒關係
至於干擾生活的事
屬於家庭糾紛公安不會管的,除非事情特嚴重
家庭財產糾紛問題,懂點法律的進來看下!當看故事也好
3樓:匿名使用者
1、“由於房子是我爸的名字,那現在的房子是不是算是遺產?還是直接由我媽繼承房子的名字?”:
(1)房子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因為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雖然只有你爸的名字。
(2)你爸去世後:這房的一半成為你爸的遺產、另一半屬於你媽所有。
(3)你爸的遺產:不是全由你媽一人繼承,而應由你媽、你、你哥和妹、你爺爺奶奶(如果你爸去世時還在的話)共同繼承。
2、“我媽最近想把房子賣掉準備去別的地方供房,換個環境.不過我家的姥姥也就是我父親的媽,她反對.說賣的價錢太底了.不肯簽字!!”:
(1)你父親的媽:應是你奶奶。
(2)這房中屬於你爸的一半,你奶奶有繼承權,所以:賣房時必須得到你奶奶的同意。或者你媽媽將你奶奶應得份額的錢補償給她、讓她將她應得的房產份額給你媽媽。
3、“請問如果賣房子的話價錢是按照那個規定的?還是按照家人的票數決定?如果我姥姥不肯那有什麼方法解決?”:
(1)價錢只能由買賣雙方定。
(2)但能不能賣,必須是你媽和你爸的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才行,不能按票數決定:沒有所有繼承人簽字,房管局不給過戶、這房也就賣不成。
(3)你奶奶和你媽媽共同委託一箇中介評估機構評估一下這房值多少錢:你媽媽將你奶奶應得份額的錢補償給她、讓她將她應得的房產份額給你媽媽。
4、“請問如果房子賣的話我們各佔多少百分比?”:你媽先分走一半,再加上你媽繼承你爸遺產的份額,你媽共有3/5,你和哥妹你奶奶各佔1/10。
5、你爸的欠債:如果是你爸的個人債務,先用賣房的一半錢還債,剩下的你們繼承;即使你們先分了,也要在分到的錢的範圍內承擔為你爸還債的義務;
如果是夫妻共同債務:先用賣房錢還債,剩下的先分出一半歸你媽,再剩下的由繼承人繼承、一般是均分 。
4樓:32度的酒
朋友你好,我是一名法官,對你父親的去世我深表同情,望你節哀順便。你提到的這類案件我也處理過一些,我的理解是這樣的。問題一,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這個房子應該是你父母的家庭共同財產,即你父母對該房屋各有一半的權利,屬於你父親的一半是遺產,一半屬於你母親所有。
你母親不能全部繼承這個房子。問題二,你父親的母親應該是你的奶奶吧。你母親是沒有權利賣房子的。
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同意下(包括**也同意),她可以賣房,但事後你們可以按繼承法的規定分割個人應得的繼承款。繼承的順序是這樣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和子女。或者是先起訴,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這個房子,也就是你母親先分得一半屬於自己的財產,剩下一半的房子你,你奶奶,你母親,你姐和你妹繼承,房屋多得的人可以給少分得的人返錢,因為有糾紛了,一個房子不可能你們共同居住了。
問題三,如果房子賣了,你母親先得一半房款,剩下的一半你們五個人平分,各五分之一。關於補充的問題,如果債權人先起訴或向你們索要欠款,4萬元的債務是你父母的共同債務,應先償還此筆債務,剩餘的部分,按上面的方法分割。如果債權人沒有起訴或是向你們索要呢,先繼承遺產,你母親分得的一半房子中先承擔2萬元的債務,剩餘的2萬元應是你父親承擔了,但你父親不在了,應由繼承人承擔,也就是你們五個人分擔這2萬元的債務。
法律規定繼承人在繼承的範圍內承擔債務,但按你們繼承的房屋遺產價值看,所繼承的遺產超過了你們各自應分擔的債務了。所以你們五人分擔這2萬元的債務。朋友,我的回答不知你是否能夠滿意,真心希望你們家庭間的糾紛可以得到圓滿解決,就象你說的一樣,畢竟都是親屬嗎,手心手背都是肉啊。
相信我吧朋友,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能有所幫助,再見,朋友!
家庭遺產糾紛問題
5樓:edison大哥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一條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條 繼承解決方式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財產糾紛問題,家庭財產糾紛問題
這份協議是有效的,打官司應該會贏的。婚姻法 第19條規定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 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婚前協議一定有效嗎?不一定。協議必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