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業務員私自收取了公司的貨款未上繳,怎麼辦

時間 2021-05-05 20:23:28

1樓:瑕羽天

有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是在職期間,因公收取了貨款而未上交給公司,那麼公司首先應當與其溝通,溝通後仍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涉嫌職務侵佔罪或者挪用資金罪,應當報警。

2、如果是離職以後,則應當報警,因為可能涉嫌詐騙。

業務員私自挪用公司資產涉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佔罪或者詐騙罪,可用現有的錄音,欠條,賬目,客戶打款明細,簽收單據等向公安控告。

擴充套件資料:

處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章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七十一條以及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

1、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侵佔罪: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3、職務侵佔罪;**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4、挪用資金罪;挪用**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西雙版納周公安局視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樓:

1、如果是在職期間,因公收取了貨款而未上交給公司,那麼公司首先應當與其溝通,溝通後仍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涉嫌職務侵佔罪,應當報警。

2、如果是離職以後,則應當報警,因為可能涉嫌詐騙,也可先與其溝通,給其一個機會。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擴充套件資料:

關於職務侵佔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公司、企業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侵佔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侵佔」,是指行為人以侵吞、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公司、企業財物的行為。

實施《決定》第十條規定的行為,侵佔公司、企業財物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侵佔公司、企業財物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四、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決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處罰。

《決定》第十二條所說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

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受國有公司、國有企業委派或者聘請,作為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

五、《決定》第十四條所說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以外的企業職工」,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份****以外的企業中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工。

六、各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本解釋規定的**、侵佔、挪用的定罪數額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1999.6.25 法釋[1999]12號)

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號《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如何定性的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對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2000.6.30 法釋[2000]15號)

為依法審理**或者職務侵佔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佔罪共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3樓:海浩大

根據您的敘述,解答如下:

1、如果是在職期間,因公收取了貨款而未上交給公司,那麼公司首先應當與其溝通,溝通後仍拒不歸還的情況下涉嫌職務侵佔罪,應當報警。

2、如果是離職以後,則應當報警,因為可能涉嫌詐騙,也可先與其溝通,給其一個機會。

3、公司應當反省管理制度上的漏洞與不完善的地方,梳理法律風險,以避免出現類似情況。如果是員工,則最好主動交還以減輕罪行。

以上,供您參考!參考法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4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構成侵佔罪。因此所說情形涉嫌非法侵佔,如果協商仍然不能解決,建議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5樓:

這個先聯絡員工及員工家屬返還貨款。拒不退還的報警。侵吞公司財產。

6樓:泰來

業務員私自收取公司貨款未上繳,屬於職務侵佔,數額大的可追究其法律責任。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依法處治。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典型的佔用他人財物,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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