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潘增飛
土地法 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都專項用於耕地開發。
你混淆概念了,彆強調重點了,能夠使用劃撥方式取得土地的是國家機構機關、**機關單位,實際上還有更合適更貼切的說法即服從組織上或者上級安排,用不著出錢,有償和劃撥組合在一起沒意義,群眾就別糊弄自己了
2樓:巒侖
個人比較零碎的見解:
在我國,比較常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方式有:出讓、劃撥兩種方式。對於常規情況下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採用依法出讓的方式,即現在的公開招拍掛方式。
對於設計公共利益、公共建築設施的及特種設施的,可以採取行政劃撥的方式轉移使用權。對於劃撥又分為有償出讓和無常出讓兩種,對於劃撥中的有償出讓,往往指的是劃撥土地前期整理階段的地上附屬物清理補償費及安置費用。大的法律政策可以查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地方應該有相應的試試細則或者更詳細的規定,具體補償、安置標準等等。
有償劃撥土地的定義
3樓:a一此不懈
有償劃撥土地的定義:依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4樓:安律說法
您好,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劃撥土地通常是指無償劃撥,根據《土地管理法》、《劃撥土地目錄》等檔案,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5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有償劃撥土地的定義為交一定數額的使用費出讓使用。
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含義如下:
1、劃撥土地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者繳納拆遷安置、補償費用和無償取得兩種形式,不論是何種形式,土地使用者均無需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經許可不得進行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活動;
3、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必須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核准並按法定的工作程式辦理手續;
4、在國家沒有法律規定之前,在城市範圍內的土地和城市範圍以外的國有土地,除出讓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劃撥土地進行管理。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未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並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批准,其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具有合法的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
(四)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交換和贈與等。
**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
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6樓:班凌霜
以補償金的形式徵用你的土地
什麼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8樓:我愛斯隆
1、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9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擴充套件
土地性質為出讓或劃撥是什麼意思?
10樓:醉意撩人殤
1、出讓一般指
國有土地出讓。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2、土地劃撥一般指土地使用權劃撥。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不能進行轉讓。
11樓:匿名使用者
國有土地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劃撥土地:具有社會主義特色的土地使用特性,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12樓:匿名使用者
出讓是指土地的所有權不變,所有者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以合約的形勢出讓給另一方經營管理,合約期限屆滿,受讓方應當將土地的經營管理權歸還所有權者。
劃撥是指將土地的所有權劃撥給另一方所有,這就意味著原土地所有者將土地劃撥給另一方後,已經永久失去土地的所有權。
13樓:匿名使用者
土地性質為出讓是指土地(使用權)是花錢買來的;劃撥是沒花錢由國家直接撥給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形式。出讓是指採用
有償的方式向**交納出讓金而取得土地的使用權;劃撥則是指用無償的形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權(這裡的有償無償均是指徵用費之外)。
劃撥取得使用權的土地不能在銀行抵押貸款,而出讓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土地可以抵押。
15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點說:出讓就是你租賃的國家的土地,國家給你一個期限讓你使用,如果在期限內,國家想收回你的土地,你有2個選擇:1.
和國家協商,補償你土地和地上附著物的費用;2.不願意讓國家收回,繼續使用;
劃撥就是一般指公益事業性質的才能享受劃撥,一般是免費使用的,沒有期限,但是,當國家收回土地時,你就要無條件的讓出該宗土地,國家會補償給你地上附著物的費用,土地費用不補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兩種不同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方式而已:
劃撥建設用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用地單位交納土地拆遷補償以後,免費(不收取土地出讓金)將土地交給其使用的方式。
而出讓一般是建設用地協議出讓的簡稱,是指國土部門直接與用地方商定土地出讓金後,將土地交給其使用的方式。
定義背得不大清楚了,基本一是這個意思。
簡單說劃撥不交土地出讓金,協議要交。
現在經營性房地產開發中已經很少見到劃撥和出讓了,基本上都是招拍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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