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寵易小魚兒
首先,土地是國家的不是你私有的,其次修路等是必須給的,但是可以要相應補償,可以向鎮土地所反映。
2樓:在萬華巖踩舢舨的海葵
這種情況。你就得找你們的大隊書記和村質保主任。。因為他們是直接辦理人員,也可以說他們是經手人,如果他們不講道理。
或者說不給糾正和解決的話,你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但必須是要實事求是。去找鎮上。
或者是縣上的有關部門,我相信應該能夠得到妥善的解決。
3樓:
現在找也不晚啊!那是你的土地啊!被私自佔用,大隊肯定地給你個說法呀!
實在不行你就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應情況,讓他們給你解決。請相信我們國家是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會有人給你滿意的答案的。
4樓:月s加洛特
其實他們都知道這種事,只是假裝不知道而已,這樣就跟他們烏紗帽沒關係了,把責任推到你身上
5樓:來自石家大院守信的大羽梅
像你這樣的情況只有找村委會協調,爭吵起不了作用。
6樓:丁丁愛答題
這個啥時候小都可以。可以告他
法律指什麼
7樓:你是我的幸運飛
法律就是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例、規章、判例、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並將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因為“法律”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它的內涵會因為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經歷甚至不同職業而變得不同,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這一概念還在不斷進化。
而對“法律”的定義,集中反映著一個民族、一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反映著當時人們對於自然、社會和人與人關係的價值判斷與行為方式。
一“法律”的詞源
“法”這個字在古**作“灋”,最早見於金文。字形由“氵(水)”“廌(zhì)”“去”三部分組成,“水”代表執法公平如水;“廌”就是獬豸,是古代傳說中一種能明辨善惡是非的神獸,楊孚《異物志》記載:“東北荒中,有獸名獬,一角,性忠,見人鬥,則觸不直者;聞人論,則咋不正者。
”在古代司法、監察衙門和**身上,獬豸是必須的裝飾品。現在很多法院門口,也有獬豸的塑像或屏風。
東漢許慎寫的《說文解字》對“法”的解釋是:“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灋,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可見在中國古代,“法”與“刑”是通用的,並具有公平、正直的意義。
“律”按《說文解字》的說法,是“均布”之意,說明法律具有規範人的行為的作用。
秦漢時期,“法”與“律”已經同義,商鞅變法,改“法”為“律”。商鞅說,“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韓非也說,“法者,編著於圖籍,設定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也。
”也就是說,此二人為代表的“法家”將法律作為權力或強制的表現,是一種統治手段,也是一種統治工具。
直到現在,我們還會經常說“拿起法律的**保護自己”,這都是把法律作為工具。
以後直到清代,中國古代法律一般稱作“律”。
“法”與“律”用做合成詞,是在清末由日本輸入。因此“法律”一詞,在我國是近現代的用法。
在我們中學的政治課本上,“法律”的定義如下: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這個概念是不是法學界公認的概念呢?
當然不是。
對於法學家來說,這個概念只是一家之言,即馬克思的“法律階級論”。
對於馬克思的學說本身,很多人就持有不同意見,更別說基於階級分析學說給法律下的定義了。
二歷史演變中的“法律”
“法律”這一概念隨著人類對世界認知的不同,其定義也在不斷髮生變化。
在宗教作為基本統治手段的古代,人們認為法是神的意志,由神來制定。典型如《聖經》的“十誡”。
在君主**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君主的意志,國家的命令。東方的商鞅、韓非,西方的霍布斯、奧斯丁,都持此種觀點。霍布斯說,法律對於每一個臣民說來,就是國家以語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來區別是非的法規。
到了君主**解體,民主觀念崛起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民眾的公共意志。盧梭認為,法律是社會契約的產物,在簽訂社會契約時,人們讓渡全部自然權利,交給主權者群體。而人民主權就意味著執行公意,公意的所有表現形式是經由多數決策的方式達成。
而到了工業革命之後貧富分化,勞資嚴重對立的時代,法律則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壓榨無產階級的統治工具。這一概念先影響了蘇聯,後來影響了整個社會主義陣營。
到了當今世界,雖然基於社會契約論的“法律”概念成為主流社會的基本共識,但是在很多意識形態與西方不同的國家(如阿拉伯世界),對“法律”的定義與主流社會還是大相徑庭的。三
東西方視野中的“法律”
東西方文化中,對“法律”理解差異很大。
西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約法”,即約定之法,大家商量著來,法律條款都是大家商量出來的。商量不成咋辦?投票,少數服從多數。
法律定出來,大家就都得遵守,因為這是大家商量好的,誰也不能出爾反爾。
東方人理解的法律是“王法”,即王定之法,老大一人說了算,沒得商量。當然也不必徵求意見,更不需要投票表決。即使劉邦“約法三章”,也是沒有商量的。
君主是立法者,**是執法者,民眾則受制於法。
而這就造成了東西方文化的重大分野:
西方講“法治”,以法治國,王在法下,法是約法。
東方講“法制”,依法治國,王在法上,法是王法。
基於這種分野,二者在權力劃分和部門設定上就出現了一個重大不同:
東方古代有行政部門如三省六部,有監察部門如御史臺都察院,有司法部門如刑部和大理寺,但卻從來沒有西方議會這樣的立法機構。
因此,東方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發展道路。直到清末民初,中國才開始學習西方的制度和文化,而“法律”是其中最重要的課題之一。現在中國的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基本是全盤西化了。
8樓:琪琪
法律的本質是什麼?。法律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意志,其本質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也是維護統治階級根本利益的。因此任何一個國家法律都是有其階級性的,不同的階級就有不同階級的法律,法律也是一個階級壓迫另一個階級的工具,因此法律也是階級鬥爭的產物,這就是法律的本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工農聯盟為基礎,人民民主**的國家。因此中國的法律體現的是工農大眾,勞動人民的意志,也是為廣大勞動人民利益服務的。中國的法律確保人民內部實行民主,而對任何反人民的階級或敵人實行**。
這就是中國法律的本質,
法律法律!!!!!!!!!!~~~
9樓:羽毛和翅膀
我國的法律有哪些種類?
我們的國家制定了許多法律、特別是近些年,立法速度加快,每年都有不少法 律、法規頒佈實行。對法律種類的劃分,可以從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劃分方法。如:
從法律的文字表現形式方面劃分,可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從法律的適用範圍方面劃分,可分為普通法和特別法;從法律制定的主體方面劃分,可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從法律的內容方面劃分,可分為實體法和程式法;等等。
對於我們打官司的人來說,對法律可以這樣來劃分: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
除了母法----憲法之外,我們可以把其餘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門。即:(1)刑事;(2)民事;(3)經濟;(4)行政。
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據自己所打的官司,側重學習其中的一個部門法律、法規。
(1)刑事方面。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麼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
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10樓:高頓會計職稱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體系。 [1] 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國家的統治工具。
11樓:蕭劍
莫名其妙???啥文題?? 哈哈哈,有意思?
12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問題問題??????????———
對聯嗎?赫赫
法律的名詞解釋
13樓:我的兒子叫鑫澤
法律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體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14樓:濤聲依舊
法律的規範性是指法律是一種行為準則,是一種規範,規制人們的行為,要求人們按法律規定行事,違反法律就會受到懲罰。
法律的國家性是指法律是由國家制定監督執行,國家強制力是法律實施的保障。
法的意志性和規律性,法是國家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用法來推行主張。同時法也是要遵從社會規律,社會是法產生的基礎,法是隨著社會發展的變化而變化的,不是一成不變的。
法的階級性和共同性,法具有階級性,維護統治階級利益,體現統治階級意志 ,同時法也體現社會普世價值追求,講求公平正義共同屬性等
法的利益性和正義性,法是用來維護統治階級利益的工具,用來保障民眾利益的。法律要得到認可和遵從,必須體現正義。
15樓:蕩絨
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體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16樓:爺呮手遮天
法律解釋是指對法律的內容和含義所作的說明。
1、正式解釋,通常也叫法定解釋,是指由特定的國家機關、**或其他有解釋權的人對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約束力的解釋。正式解釋有時也稱有權解釋。根據解釋的國家機關的不同;法定解釋又可以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種解釋。
2、非正式解釋,通常也叫學理解釋,一般是指由學者或其他個人及組織對法律規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解釋。
3、法律解釋指由一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為適用和遵守法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策、公平正義觀念、法學理論和慣例對現行的法律規範、法律條文的含義、內容、概念、術語以及適用的條件等所做的說明。
4、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的,反映著統治階級意志的規範系統,這一意志的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它通過規定人們在相互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
5、法律體系也稱法的體系,是指有已過現行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絡的統一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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