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信法悠然
起訴離婚的話,第一次基本不會判離,第二次判離的機率50%。
你們可以在**之前調解。
2樓:一品青蛙
這說明她還是不想離,或者不想順利地離婚。
親人之間如果反目為仇,可能比一般的矛盾的仇恨更深,就算是要離婚,也是千方百計給對方出難題,以傷害對方最大為目的。
不管女方是不是同意離婚,只要男方決定了要離婚,都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起訴。離婚不需要證據,只需要表達清楚你想要離婚的意思就行了。有的法院本著勸和不勸離的原則,在第一次離婚之訴中,判決不準離婚,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也不允許原告再提起離婚訴訟。
等過了半年再起訴,法院就會認為和解無效,就會同意離婚。
3樓:luwei超
起訴不需要證據,需要在她戶口所在地起訴
4樓:edison大哥
能不離,最好別離。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5樓:喜歡瞎聊
那要你們離婚原因了,難道你就一點證據都沒有。
6樓:匿名使用者
1.她到底什麼打算:
(1)拖著你,拖得你煩了累了,就能很容易同意答應她的條件。
(2)不接傳票不出現,是吧,和你見面有衝突。
(3)不想要孩子又到處說要孩子要定了:如果直接和人說不要孩子,可能在法院起訴中對她分割財產不利,所以明明不想要孩子也到處散佈說想要孩子。
2. 她幾個月不回家、不管孩子,就是你們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了。
另外再收集一些你們經常吵架、她經常離家出走的證據。
3. 即使你沒有證據,第1次起訴離婚,如果在法庭上她也同意離婚的話,法院也是會判決離婚的。
如果她不同意離婚,你又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可能判決不準離婚。但你在判決6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一般第2次起訴法院會判決離婚。
7樓:阿貓阿狗嗡嗡嗡
你管她什麼打算 反正官怎麼判就怎麼過
8樓:time默默不寂寞
這個看情況有點她不想離的意思吧
9樓:
看來你們的婚姻,挽回的可能性不大了,只能在法庭上解決了。
10樓: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離婚糾紛的民事法律關係
11樓:政商觀察者
離婚訴訟也屬於民事訴訟,但是,由於離婚訴訟,涉及家庭關係。所以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會非法謹慎。並且,根據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的時候,必須以先調解為主。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12樓:心理諮詢
涉及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以及雙方財產分割等法律關係
和他人妻子發生不正當關係造成他人離婚的法律上要付什麼責任
13樓:匿名使用者
和他人妻子發生不正當關係,造成他人離婚的法律上不需要承擔什麼責任。這個屬於道德問題。
此種行為造成對方家庭離婚。受害方可以憑證據要求這位妻子在離異時賠償受害方精神和物質損失,可以主張多分或者得到全部家庭共有財產。
如果打不成離異協議,可以上法院起訴解決。
《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沒有一條規定。和別人發生關係。造成離婚要負什麼法律後果。但你的道德,良心……
1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不負責創傷任,道德上會受到
16樓:六爻御天
芸芸眾生,被這具屍體耍得團團轉,
被這具屍體迷惑得暈頭轉向,
在這具屍體上生起無限的煩惱,
精心伺候這具屍體。可是最終呢?
這具屍體卻還是要離開自己!悲夫!
何不早早跳出,修養靈性?常念南無阿彌陀佛,求生佛國,迴歸自己的家鄉極樂世界?
詩云:人生雖有百年期,夭壽窮通莫預知。
昨日街頭猶走馬,今朝棺內已眠屍。
恭請樓主常念南無阿彌陀佛,行善積德,即可往生極樂世界!
南無阿彌陀佛!
17樓:戎高超
曾經傷害一個人,就不要在傷害另一個了,希望你好好的生活吧,永遠心裡都是痛,愧疚一輩子,心裡永遠不平靜,永遠想起,永遠起波瀾的。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是什麼
18樓:張巨集超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解釋,涉外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原則主要有: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即涉外結婚以結婚行為地法為準據法。包括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結婚行為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因此,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也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離婚以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包括離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適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的法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3、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對比一下勞動。這裡的撫養,包括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贍養、扶養。
廠房買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指出,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係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聯絡。
4、監護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適用被監護人的本國法律。但是,勞動。解除勞動合同。被監護人在我國境內有住所的,適用我國的法律。
5、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原則又稱為「公共秩序保留」原則。根據該原則,婚姻當事人違反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或規避我國強制性、禁止性法律規範的行為,不發生適用外國法律的效力,仍應適用中國法律。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依照本章的規定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宣告保留的條款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
第一百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條 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絡的國家的法律。
第一百五十條 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19樓:期待社群教育
我不太記得,在《民政》婚姻管理那章你看看,有沒有你要找的答案
法律規定組合家庭離婚夫妻財產怎麼分
20樓:獨一不二丶
根據《婚姻法》規定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再婚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後所得(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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