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人事爭議的法定途徑不包括哪乙個?

時間 2025-01-10 19:45:07

1樓:安小姐的夏天

不包括行政訴訟途徑。主要為勞動爭議仲裁和民事訴訟兩大途徑,其中對勞動仲裁不服提起的訴訟不是行政訴訟而是民事訴訟,不能以仲裁機構為被告提起訴訟,只能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提起民訴。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2樓:丿悶油瓶

b控告,,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是一種同違法犯罪行為做鬥爭的方式和方法。而人事爭議是關於人與人之間的糾紛的解決方法,而控告則不是針對這個問題的方法。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處理人事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3樓:宋毅

法律分析:處理人事爭議的途徑有:申訴、控告、仲裁、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五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燃叢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不按照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受理公務員申訴的機關應當組成公務團譁員申訴公正委員會,負責受理和審理公務員的申訴案件。公務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核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十八條 公務員認為機關及其領導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處理。

第一百零五條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仲裁。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塌段行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我國公務員法處理人事爭議的途徑有哪些

4樓:孟子君

法律分析: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解放緩備軍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該《規定》於由2011年8月15日中組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政治部以人社部發〔2011〕88號印發。《規定》分總則、組織機構、管轄、仲裁、罰則、附則6章38條,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人事部發布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予以廢止。

法槐謹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九十條 公務員對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處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作出該人事處理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知道該人事處理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一)處分;二)辭退或者取消錄用;

三)降職;四)定期考核定為不稱職;

五)免職;六)申請辭職、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規定確定或者扣減工資、福利、保險待遇;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訴的其他情形。

對省級以下鉛哪基機關作出的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一級機關提出再申訴。行政機關公務員對處分不服向行政監察機關申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辦理。

人事的爭議處理有什麼規定

5樓:王雷

法律分析: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採取以下途徑處理:(1)協商。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自行協商處理。(2)申請調解。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仲裁。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4)起訴。

如果勞動者對慶拆敬勞動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御緩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譽慎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人事的爭議處理有什麼規定

6樓:獨樹一幟的阿囧

爭議處理的一般程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當事人可以通過內部協商或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清數燃答虛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若涉及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另,申請仲裁 是有時效限制的,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其計算,1年內有效。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畢並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具體可查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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