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參照哪些規範,建築高度計算參照哪些規範?

時間 2021-09-17 02:45:40

1樓:匿名使用者

單體設計: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普通建築用)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高層建築用,劃分看通則)節能設計的相關規範,看建築物所處地區,夏熱冬冷,夏熱冬暖..。

建築製圖示準(繪圖示準,圖面要求)

建築模數調整(有的不規則的可以不看)

針對單體性質的規範:比如辦公,辦公建築設計規範。

建築群規劃:那就要加上日照的限制還有周圍道路,建築間距要求..。可以看看城市規劃規範要求建築通則。

不想看那麼多書,可以看北京院出的建築專業技術措施,上面羅列了很多本規範的強條,在深圳的可以看深圳出的那個。網上有規範的電子版,就是所有規範的放一起的。可以自己搜。

=-=能給分麼??其實看那個技術措施的書就挺好。基本都有。至於設計的漂亮,有新意,那就看個人的藝術修養了。。。

2樓:江蘇陳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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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高度計算參照哪些規範?

3樓:愛做作業的學生

可以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全國民用建築工程設計技術措施》、《民用建築設計通則》、《建築抗震設計規範》、《混凝土設計規範》、《高層建築混凝土結構技術規程》。

民用建築按層數或高度分類是按照《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來劃分的。

超高層建築是根據2023年國際高層建築會議確定高度100m以上的建築物為超高層建築。注中闡明瞭本條按層數和建築高度分類是取決於防火規範規定,故其計算方法按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與《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建築高度指建築物室外地平面至外牆頂部的總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煙囪、避雷針、旗杆、風向器、天線等在屋頂上的突出構築物不計入建築高度。

2、樓梯間、電梯塔、裝飾塔、眺望塔、屋頂窗、水箱間等建築物之屋頂上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合計不大於標準層面積25%的,不計入建築高度、層數。

3、平頂房屋按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處至屋面面層計算;坡頂房屋建築按建築室外設計地面至其簷口與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坡頂不同坡度計算按照當地規定執行。

4樓:匿名使用者

從消防分類的角度應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 的第1.0.2條,從規劃控制的角度應參照《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一2005的第4.

3.1、4.3.

2條。參考條文: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 的第1.0.2條:

注:1 建築高度的計算:當為坡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簷口的高度;當為平屋面(包括有女兒牆的平屋面)時,應為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到其屋面面層的高度;當同一座建築物有多種屋面形式時,建築高度應按上述方法分別計算後取其中最大值。

區域性突出屋頂的嘹望塔、冷卻塔、水箱間、微波天線間或設施、電梯機房、排風和排煙機房以及樓梯出口小間等,可不計入建築高度內。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一2005的第4.3.1、4.3.2條:

4.3.1 建築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衛生和景觀,下列地區應實行建築高度控制:

1 對建築高度有特別要求的地區,應按城市規劃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築物,應根據道路的寬度控制建築裙樓和主體塔樓的高度;

3 機場、電臺、電信、微波通訊、氣象臺、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等周圍的建築,當其處在各種技術作業控制區範圍內時,應按淨空要求控制建築高度;

4 當建築處在本通則第1章第1.0.3條第8款所指的保護規劃區內。

注:建築高度控制尚應符合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部門的規定。

4.3.2 建築高度控制的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第4.3.1條3、4款控制區內建築高度,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建築物和構築物最高點的高度計算;

2 非第4.3.1條3、4款控制區內建築高度:平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層或女兒牆頂點的高度計算;坡屋頂應按建築物室外地面至屋簷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計算;下列突出物不計人建築高度內:

1)區域性突出屋面的樓梯間、電梯機房、水箱間等輔助用房佔屋頂平面面積不超過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風道、煙囪、裝飾構件、花架、通訊設施等;

3)空調冷卻塔等裝置。

商業建築設計參照的規範是什麼

5樓:匿名使用者

功能上參照:商 店 建 築 設 計 規 範jgj 48-88 。雖然過時,但沒有更新的的規範。

消防設計參照: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

6樓:楊

商店建築設計規範

商店建築設計應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的要求,並應合理地組織交通路線,方便群眾和體現對殘疾人員的關懷

第2.1.3條 大中型商店建築應有不少於兩個面的出入口與城市道路相鄰接;或基地應有不小於1/4的周邊總長度和建築物不少於兩個出入口與一邊城市道路相鄰接。

第2.1.4條 大中型商店基地內,在建築物背面或側面,應設定淨寬度不小於4m的運輸道路。基地內消防車道也可與運輸道路結合設定。

第2.1.5條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築的主要出入口前,按當地規劃部門要求,應留有適當集散場地。

第3.1.1條 商店建築按使用功能分為營業、倉儲和輔助三部分。建築內外應組織好交通,**、貨流應避免交叉,並應有防火、安全分割槽。

商店建築面積分配比例

建築面積(㎡) 營業(%) 倉儲(%) 輔助(%)

>15000 >34 <34 <32

3000~15000 >45 <30 <25

<3000 >55 <27 <18

第3.1.4條 商店建築,如設定外向櫥窗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櫥窗平臺高於室內地面不應小於0.20m,高於室外地面不應小於0.50m;

二、櫥窗應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盜等要求;

三、採暖地區的封閉櫥窗一般不採暖,其裡壁應為絕熱構造,外表應為防霧構造。

第3.1.6條 營業部分的公用樓梯,坡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樓梯的每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40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6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8m;

二、室外臺階的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5m,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30m;

三、供輪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應大於1∶12,兩側應設高度為0.65m的扶手,當其水平投影長度超過15m時,宜設休息平臺。

第3.1.7條 大型商店營業部分層數為四層及四層以上時,宜設乘客電梯或自動扶梯;商店的多層倉庫可按規模設定載貨電梯或電動提升機、輸送機。

第3.1.8條 營業部分設定的自動扶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自動扶梯傾斜部分的水平夾角應等於或小於30°;

二、自動扶梯上下兩端水平部分3m範圍內不得兼作它用;

三、當只設單向自動扶梯時,附近應設定相配伍的樓梯。

第3.1.10條 營業廳內採用自然通風時,其窗戶等開口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於樓地面面積的1/20,並宜根據具體要求採取有組織通風措施,如不夠時應採用機械通風補償.

第3.2.2條 普通營業廳內各售區面積可按不同商品種類和銷售繁忙程度而定。營業廳面積指標可按平均每個售貨崗位15㎡計(含顧客佔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顧客1.35㎡計。

注:營業廳內,如堆置大量商品時,應將指標計算以外的面積計入倉儲部分。

第3.2.3條 普通營業廳內通道最小淨寬度應符合表3.2.3的規定。

普通營業廳內通道最小淨寬度     表3.2.3

通道位置 最小淨寬度(m)

1、通道在櫃檯與牆面或陳列窗之間 2.20

2、通道在兩個平行櫃檯之間,如:

a、每個櫃檯長度小於7.50m

b、一個櫃檯長度小於7.50m,另一個櫃檯長度7.50~15m

c、每個櫃檯長度為7.50~15m

d、每個櫃檯長度大於15m

e、通道一端設有樓梯時

2.20

3.00

3.70

4.00

上下兩個梯段寬度之和再加1m

3、櫃檯邊與開敞樓梯最近踏步間距離 4m,並不小於樓梯間淨寬度

注:①通道內如有陳設物時,通道最小淨寬度應增加該物寬度。

②無櫃檯售區、小型營業廳可根據實際情況按本表數字酌減不大於20%。

③菜市場、攤販市場營業廳宜按本表數字增加20%。

第3.2.4條 營業廳的淨高應按其平面形狀和通風方式確定,並應符合表3.2.4的規定。

營業廳的淨高       表3.2.4

注:①設有全年不斷空調,人工採光的小型廳或區域性空間的淨高可酌減,但不應小於2.40m。

②營業廳淨高應按樓地面至吊頂或樓板底面之間的垂直高度計算。

五、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間距等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3.2.12條 大中型商店為顧客服務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不包括在營業廳面積指標內):

一、顧客休息面積應按營業廳面積的1~1.40%計,如附設小賣櫃檯(含儲藏)可增加不大於15㎡的面積;

二、營業廳每1500㎡,宜設一處市內**位置(應有隔聲屏障),每處為1㎡;

三、應設顧客衛生間;宜設服務問訊臺。

第3.2.13條 大中型商店顧客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廁所應按每10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2個或小便槽1.20m長;

二、女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

三、男女廁所應設前室,內設汙水池和洗臉盆,洗臉盆按每6個大便位設1個,但至少設1個;如合用前室則各廁所間入口應加遮擋屏;

四、衛生間應有良好通風排氣;

五、商店宜單獨設定汙洗、清潔工具間。

第三節 倉儲部分

庫房設計

庫房內通道淨寬度         表3.3.4

通道位置 淨寬度(m)

1、貨架或堆垛端關與牆面內的通風通道 >0.30

2、平行的兩組貨架或堆垛間手攜商品通道,按貨架或堆垛寬度選擇 0.70~1.25

3、與各貨架或堆垛間通道相連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輕便手攤車 1.50~1.80

4、電瓶車通道(單車道) >2.50

注:①單個貨架寬度為0.30~0.90m,一般為兩架並靠成組;堆垛寬度為0.60~1.80m。

②庫內電瓶車行速不應超過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設回車場地不宜小於6m×6m。

第3.3.5條 庫房的淨高應由有效儲存空間及減少至營業廳垂直運距等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貨架的庫房淨高不應小於2.10m;

二、設有夾層的庫房淨高不應小於4.60m;

三、無固定堆放形式的庫房淨高不應小於3m。

第四節 輔助部分

第3.4.2條 商店的辦公業務和職工福利用房面積可按每個售貨崗位配備3~3.50㎡計。

第3.4.3條 商店內部用衛生間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男廁所應按每50人設大便位1個、小便斗1個或小便槽0.60m長;

二、女廁所應按每30人設大便位1個,總數內至少有坐便位1~2個;

二、盥洗室應設汙水池1個,並按每35人設洗臉盆1個;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實際需要設定集中浴室,其面積指標按每一定員0.10㎡計。

第一節 防火

大中型商業建築中有屋蓋的通廊或中庭(共享空間)及其兩邊建築,各成防火分割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當兩邊建築高度小於24m則通廊或中庭的最狹處寬度不應小於6m,當建築高度大於24m則該處寬度不應小於13m;

二、通廊或中庭的屋蓋應採用非燃燒體和防碎的透光材料,在兩邊建築物支承處應為防火構造;

三、通廊或中庭的自然通風要求應符合第3.1.10條的規定。

當為封閉中庭時應設自動排煙裝置;

四、通廊或中庭的消防設施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4.2.1條 商店營業廳的每一防火分割槽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兩個;營業廳內任何一點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線距離不宜超過20m。

注:小面積營業室可設一個門的條件應符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4.2.2條 商店營業廳的出入門、安全門淨寬度不應小於1.40m,並不應設定門檻。

第4.2.3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疏散通道和樓梯間內的裝修、櫥窗和廣告牌等均不得影響設計要求的疏散寬度。

第4.2.4條 大型百貨商店、商場建築物的營業層在五層以上時,宜設定直通屋頂平臺的疏散樓梯間不少於2座,屋頂平臺上無障礙物的避難面積不宜小於最大營業層建築面積的50%。

第4.2.5條 商店營業部分疏散人數的計算,可按每層營業廳和為顧客服務用房的面積總數乘以換算係數(人/㎡)來確定:

第一、二層,每層換算係數為0.85;

第三層,換算係數為0.77;

第四層及以上各層,每層換算係數為0.60。

第4.2.6條 商店營業部分的底層外門、樓梯、走道的各自總寬度計算應符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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