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尚未到達買家手中,可能丟失,賣家需要負責嗎

時間 2022-07-29 04:15:13

1樓:楊律逗你玩

呵呵,別看事情簡單,但如果你這個東西真的很值錢,最終走到法律程式上的話,你要是想避免損失,就得花錢找個好律師幫你訴訟,並幫你找有用的證據。

兩種情況,我一個一個說,不過你的分有點少,費點事儘量給你講清楚:

一、如果賣家能證明你和賣家之間是買賣法律關係和委託法律關係及轉委託法律關係的話,損失由你負,你要求郵局賠償,則賣家沒任何責任。

你和賣家之間的買賣法律關係產生你負有支付價款的義務和收貨的權利,他負有交付物品的義務和收錢的權利。義務必須履行,權利可以選擇放棄。由於你又委託賣家幫你郵寄物品,那麼此時賣家又負有拿著你預付的郵費到郵局和郵局簽訂一個運輸合同,再由郵局把物品交付給你,那麼此時你和賣家及郵局就構成一個委託、轉委託的法律關係。

而依相法法律規定,受託人應親自完成受託事項,經委託人同意,可以轉委託他人代為履行,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受託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可以不經告知進行轉委託,但事後負有彙報義務。如果未經委託人同意而轉委託,則損失由受託人承擔向委託人賠償,如果經委託人同意而進行轉委託,則造成的損失應由轉委託人向委託人賠償。當然,受託人的轉委託,必須要盡到一個合理的義務,即挑選的轉委託人必須是依正常人的經驗判斷認為是合格的、有能力完成轉委託事項的人。

看明白了沒有,不是我講的拗口,實在是法律規定的就是這樣。

我換成白話文給你說,因為你是委託賣家幫你找一家郵局把物品寄給你,那麼你就相當於委託人,賣家就相當於受託人,郵局就相當於轉委託人,因為是你委託賣家委託郵局把東西交付給你,所以,應可認定這個「轉委託」是經過你同意的,且賣家在選擇郵局時並無過錯,那麼這個損失就要由你來向郵局追償,賣家是不負責任的。

那麼,站在賣家的立場上來看,只要賣家能拿出來你們之前的「轉委託」的證據,那麼這種損失很有可能由你來擔,進而由你向郵局要求賠償。當然,賣家在這個過程中負有協助你追償的義務。例如提供郵寄單子等。

二、如果你能證明你和賣家之間是買賣法律關係,同時賣家又證明不了你和他之間存在委託和轉委託法律的話,那麼損失就由賣家承擔。

因為依相應的法律規定,在你支付了對價之後,獲得了得到物品的權利,賣家在收到對價之後,就負有交付的義務,但現實的情況是,你在支付了對價之後並沒有收到物品,至於為什麼沒有收到物品,那是賣家的問題,與你沒任何關係(當然,這是建立在賣家證明不了你和他之間存在轉委託的法律關係的基礎之上的,如果能證明,就是情況一了。)所以,在你支付了對價,又沒有收到物品的情況下,就可視為賣家違約,你可以要求他繼續履行,即重新給你發貨,直到你完好的收到物品為止,賣家的義務才算履行完畢。至於賣家的損失,則由他向郵局進行追償,與你無關。

綜上,我估計那個賣家如果不懂法的話,應該會在郵寄單上的寄件人一欄寫自己的名字,在收件人一欄寫你的名字,如果是這樣的話,在他拿不出是你委託他郵寄的證據的情況下,就會出現情況二的狀況,即賣家重新給你發貨,他的損失由他向郵局追償。如果在寄件人一欄寫的是你的名字的話,那他基本上就可以憑這一證據,來證明他是受你委託後,代你發貨,這樣就你和郵局形成轉委託關係,而且這種轉委託是經你同意和授權的,那麼損失自然就由你承擔。

至於那個最多6倍郵費的問題,因為郵局事先已經盡到告知義務,而你們卻沒有買保險把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那麼最終這種損失當然是要由你們來承擔了,郵局的這種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全額估計是不可能了

基本上就是這樣了,好累,分少了點,1400多個字,人都說一字千金,樓主看這一千多字值分幾何?

2樓:池竹雨

鄙人衷心希望您假設的「可能丟失」情形不要出現。如果您是買家,可能會因此承擔損失,如果您是賣家,也可能會因為這個不愉快的交易,而丟掉今後與那個「買家」繼續交易的機會。

鄙人認為不需要由賣家負責的法律依據如下:(在此暫時先不討論「交易習慣」,因為我不知道之前雙方是如何交易的)

(1)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顯然,賣家要交付的是「貨幣」、「不動產」之外的內容,所以買賣合同對交易地點不明確的,賣方將貨物交給當地的承運人即視為對買方的交付,合同履行完畢。

(2)根據合同法「買賣合同」分則的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同時,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顯然,如無其他約定,在您的假設中,應當有買家承擔貨物的運輸風險。

另外,即便雙方對是否適用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有所爭議——就是我說的(1),按照該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也是由買家承擔貨物的運輸風險。

(以下部分屬個人觀點,僅供交流)將上述的法律依據拋開不談,如果買賣雙方對運輸風險由誰承擔未作約定的話,在鄙人看來,應當由指定承運人的一方承擔運輸風險。因為是其與承運人建立的信賴關係,而不是另一方;要另一方對他的信賴錯誤所產生的損失負責是說不過去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如果您是賣方,不妨在交易的時候提醒買方對承運進行價保,避免買方遭受損失的誠意能為賣方換來無數的生意;如果您是買方,您的訴訟糾紛物件不應該是賣方,否則難以避免訴訟失敗的風險。(承運人的格式條款並非是不可挑戰的。)

3樓:ever藍

**上開店的吧!

賣家需全額退還買家費用,即商品+運費(含包裝等),因為貨物丟失,買家並沒收到物品,且貨物丟失也非買家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買家當然向賣家全額索賠了!c2c交易就是這樣的規矩要論法律也頂多是合同違約糾紛一類的。

在**做賣家其實是最無奈的,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即貨物丟失的問題只能是由賣家與郵寄方面溝通,能找回件是萬幸,找不回來認倒黴!

再者關於保價的問題,保價費用通常是賣家來繳的,為的就是防止貨物丟失賣家受損,而不是買家承擔的!

4樓:問法網劉律師

至於賣方和買方之間的合同,由於郵件丟失,賣方當然應當承擔合同違約的責任,買方可以直接向他索賠。而郵寄公司與賣方之間又存在著另一個郵寄合同的關係,基於合同的相對性,你不能直接向郵局要求,只能向賣方要求。

5樓:

肯定要負責,賣家必須找郵局賠償,再賠償給買家.

6樓:閒情偶寄

假如郵件丟失,賣家需要負責 買家需要向賣家索賠全額

7樓:

只要買家沒有在郵件上簽字就要沒有收到(無論什麼原因)

買家可以要求賣家還款。

賣家可以要求快遞索賠

8樓:中顧網推薦律師

客戶沒收到貨物有權向賣家要求賠償,賠償後賣家可以再向郵寄公司進行追償

9樓:

賣家要付責任的,然後到郵局.

如果**上賣家平郵給買家東西,但是卻郵寄丟了,這算誰的責任?

10樓:匿名使用者

在你收到之前發生的郵件滅失或損壞都是由賣家負責,如果賣家還想繼續交易,可以延長交易時間再次發貨過來,至於賠償事宜是賣家與郵局之間的事

11樓:匿名使用者

先去跟買家核實到底到沒到他手中。然後去郵局查詢,有平郵的包裹單號,可以去查,查清楚再說。

如果真的丟了,那就去問郵局,看郵局給不給賠償。

應該給買家退錢。

12樓:來自洈水美目盼兮的蝴蝶蘭

如果是買家自己選擇的平郵,那麼責任是歸買家承擔的,賣家不會同意退款的。因為是平郵,郵局也不會賠。以後還是用快遞吧,速度快,還有保障。

13樓:繁華似錦

可以去郵局問問情況,賣家與買家之間,肯定是賣家承擔相應的責任

14樓:死月漫步

哎~不要去發平郵,超級慢,丟了也不知道的

**交易,快遞丟件了,應該是誰追究快遞的責任?

15樓:懶蟲要努力鴨

**交易,快遞丟件了,應該是賣家追究快遞的責任。

若貨物被物流公司遺失,需要由發貨方聯絡物流追究責任哦。同時,交易尚未成功,建議您關注交易超時時間。

若交易還在賣家發貨階段,賣家選擇給您重新發貨,您可阿里旺旺聯絡賣家幫助您延長確認收貨時間;如果您長時間未收到貨,而交易快超時確認收貨,建議您及時申請退款,避免錢貨兩空哦。

若交易已經成功,建議您及時在15天內發起未收到貨的售後申請,選擇「僅退款」哦。若無法與賣家協商一致,您可在申請售後滿72小時後申請客服介入處理哦。

16樓:匿名使用者

讓賣家協商就可以了,如果賣家找不到,有責任感的賣家是會重新發貨給你的,然後丟了的快件再另行處理。 我是賣家,這事遇到不少了。

17樓:大圓餅子臉

快遞丟失的,首先按照快遞合同(見快遞單背面)的約定進行賠償。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合同法》關於運輸合同的規定進行賠償,即賠償寄件人貨物的實際價值損失。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使用者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

企業與使用者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於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於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

18樓:靈冥蝶舞

賣家協商 找不到就請**客服介入

19樓:凝眸

如果採用的是支付寶或者是貨到付款的方式支付,那麼按照這兩種手段的支付方式,可以判斷,買賣雙方約定在貨物到達買方時,視為交付,賣方完成合同的履行。現在,你沒有拿到相機,實際上就相當於是賣方沒有履行義務,屬於違約,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貨款,也就是你可以向支付寶提出,拒絕支付。

但是,如果你們採用的是郵購的方式,那麼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賣方在將貨物交第一承運人時起,視為交付。這樣如果你能夠證明,你曾特別要求通過專門的快遞公司運輸,那麼賣方構成違約,處理結果和上面一樣。但如果不能證明,那麼可能你就要承擔此損失,那麼作為買方需要向快遞公司提出賠償的主張。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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