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保持開心
其實這要看什麼情況,要是學生只是無意的不知道老師在下面那就不算,因為我高中的時候,飲水機在走廊陽臺那裡,有人接水的時候可能是接水的人太多了,擠不進去,杯子裡的冷水沒有辦法到掉,那個同學就從飲水機旁邊的陽臺那兒倒下去了,但是很巧的就是,剛好樓下有老師從那裡走過去,就倒在老師頭上了,回來我也不知道最後學校找那個從樓上倒水的學生有沒有找到,但是最開始那個學生並沒有站出來承認錯誤,ta做錯了,但不是故意的,做法以及面對錯誤的態度都有問題,但ta沒有想過將水倒在誰身上。除非老師或者誰看見了,學生從樓上看見了老師過來從倒水,不然也不好說是惡意攻擊,但是不管樓下有沒有人,學校、老師、家長都應該教育學生,絕對不可以從樓上丟東西或者倒東西,這是非常危險的,應該正確引導。希望那個老師好好的,不會感冒。
2樓:飛雪飄迷
要是故意要潑老師的話那就是惡意的了,畢竟這事情有個故意不故意,看看怎麼認定了。
3樓:召南風
學生給老師從樓上潑水算惡意攻擊老師,說明學生對老師不滿,或者是想報老師,一定要了解好原因之類的。
學生被老師痛罵後跳樓身亡,老師是否承擔責任
4樓:婷婷懂法
學生被老師痛罵後跳樓身亡,老師是否承擔責任
老師有過錯但是一般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需承擔補充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絕悶塌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刑事責任的話應該不承並圓擔,因為考慮到正常的孩子這樣的情況下不會做出過激的行為,因此缺乏期待可能性,刑法不會追究。但是民事上是逃不了干係的。作為老師本身有勤勉教育學生的義務,但不得體罰和變相體罰,而訓斥是可以的,但也得掌握尺度不能用其他髒話狠話。
否則造成孩子心理傷害即使法律不追究,道德上也會譴責。
從這個事件上來看,老師確有過錯,有損害事實,也有因果聯絡。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罩隱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說明責任應當由學校承擔,但是老師從公平原則考慮,應當承擔補償的責任。
如果老師翻學生書包算不算犯法
學生雖未成年,但仍有主張基本權的能力。搜書包嚴重侵害學生的隱私權,可能已逾越教師管教權的範圍,構成刑事訴訟法上的搜尋 而教師既非刑訴中的司法人員,搜書包只會構成違法搜尋。至於沒收系國家刑罰種類的一種,塬則上只有法院有此權力沒收人民的財產,教師最多隻能 暫時保管 或轉交家長,應無權沒收。刑事訴訟法 第...
老師收學生手機算不算犯法,老師沒收學生手機是否犯法
安羽的巴掌 老師沒收學生的手機行為違反了國家的四部法律,分別是 物權法 教育法 教師法 以及 未成年人保 情節嚴重者算是侵犯私隱.一 物權法 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第四條之規定 手機是機主的合法動產,機主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任何個人與機關 除執法機關外 無權佔有或扣留.二 物權法 第三十四三十五條 ...
老師翻學生書包算不算侵犯學生的隱私權
在我國現行法律中,並無提及隱私權字眼的明文條款。根據我國國情及國外有關資料,下列行為可歸入侵犯隱私權範疇 1 未經公民許可,公開其姓名 肖像 住址和 號碼。2 非法侵入 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他人居住安寧。3 非法跟蹤他人,監視他人住所,安裝竊聽裝置,私拍他人私生活鏡頭,窺探他人室內情況。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