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浩海疏雅
按照法律規定,如果因為詐騙被判緩刑的,是不能考會計證的。
2樓:荊萊
我認為,可以報名參加會計證的考試。
報名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報考人員報名時,應提交學歷證書、居民身份證明(香港、澳門居民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臺灣居民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材料。
3樓:
考會計證是允許的,因為會計證對政治面貌沒有太高的要求。考會計證是對自己專業能力的一種證明,但不管做什麼都要行得正,做得端,要有一顆真誠善良的心。
4樓:
考會計證首先學歷得達到標準,才可以有資格報考,和是否緩刑沒有直接關係
5樓:張老師說物理
般的有了犯罪記錄的話,再考這些證件是不允許的。
團伙電信詐騙,只是員工怎麼判刑
6樓:華律網
電信詐騙是指不法分子通過**、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資訊,設定**,對受害人實施遠端、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不法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行為。2023年12月20日,最高法等三部門釋出《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再度明確,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以上的可判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判無期徒刑。若員工從事的也是電信詐騙業務,那麼屬於共同犯罪,依據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以主犯、從犯等具體情節規定判處刑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電信網路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四款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 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五百人次以上的;2. 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7樓:特特拉姆咯哦
網路詐騙要根據具體數額和具體情節確定案件的性質。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
一、《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規定
刑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第二百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並製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電信詐騙集團如果被抓住的話,那麼他們的違法所得應該收繳,到這個時候應該還給受害者,如果無法找到受害者的話,就會上交給國家。
8樓:時秀雅
你好,團伙電信詐騙。員工肯定也要受到懲罰。
9樓:書玉石
團火電信詐騙,只是員工也要按從犯從重處理
10樓:戚廣利
團伙電信詐騙,應當按照詐騙數額,定罪量刑,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1樓:匿名使用者
[最佳答案]電信詐騙是指不法分子通過**、網路和簡訊方式,編造虛假資訊,設定**,對受害人實施遠端、非接觸式詐騙,誘使受害人給不法分子打款或轉賬的犯罪...
電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2樓:法律快車
其中《規定》(二)由公安機關直接立案的詐騙犯罪,是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有價證劵詐騙、保險詐騙和合同詐騙共計九類詐騙案件。具體規定如下:「第四十九條 [集資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條 [貸款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一條 [票據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條 [金融憑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條 [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第五十四條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有價**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五十六條 [保險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
「第七十七條 [合同詐騙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13樓:淮安浙江人
二、依法嚴懲電信網路詐騙犯罪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路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三)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具有前述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上述規定的「接近」,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上述「撥打詐騙**」,包括撥出詐騙**和接聽被害人回撥**。反覆撥打、接聽同一**號碼,以及反覆向同一被害人傳送詐騙資訊的,撥打、接聽**次數、傳送資訊條數累計計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次數、傳送資訊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傳送資訊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五)電信網路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六)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罰,在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時,一般應就高選擇。確定宣告刑時,應當綜合全案事實情節,準確把握從重、從輕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保證罪責刑相適應。
(七)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八)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被告人,應當更加註重依法適用財產刑,加大經濟上的懲罰力度,最大限度剝奪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六)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詐騙資訊大量傳播,或者使用者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的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
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構成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同時構成詐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八)金融機構、網路服務提供者、電信業務經營者等在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被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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