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baby無知的螞蟻
可以算工傷,但是沒有申請材料,無法認定為工傷,因為已經過去很長時間,而且沒有當時的醫院診斷證明,無法證明就是當時發生造成的。那麼就沒有辦法認定為工傷。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2樓:渴侯銳陣
扭傷應用傳統法治料本病多能使經絡氣血暢通,術到病除,功能恢復。處方:鮮土牛膝50克,食鹽5克。
用法:腳藥洗淨搗爛,加鹽調勻,塗敷患處,繃帶固定,日換藥1次。 療效:
輕症用藥1次,重症 2次 可愈, 有效。
工作人在工司中暑暈倒並癮起腦水腫算工傷嗎
3樓:張家主任
如果公司不承認是工傷,只有進行司法鑑定了,需要證明中暑和腦水腫有必然聯絡。
工作扭傷腳算工傷嗎
4樓:匿名使用者
需根據具體情形確定。若是在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因工作原因需要走路導致腳崴的,則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應當為工傷。若不是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則不屬於工傷。
是否屬於工傷,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由該部門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是否屬於工傷的決定。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5樓:
毫無疑問,你在上班時間,因去業務所在地途中,走路不小心把腳扭了,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工傷認定的條件,應該算工傷。下面是工傷認定條件,供參考。我的空間有《工傷保險條例》全文,若需要,可參閱。
工傷認定條件: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6樓:平安十指禪
我也不知道能不能算。如果不算就沒辦法了,如果算的話,我知道對於公司來說好像要上報的,很麻煩,你的情況醫療費用一定不大,公司可能會給你錢但是叫你不要算工傷的。
7樓:匿名使用者
在工作中扭傷腳是屬於工傷的。
在工作中扭傷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規定,所以屬於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8樓:
如果職工在上班時間,因去業務所在地途中,走路不小心把腳扭了,或沒看清道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倒、碰傷、及遭受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傷殘的,都不能認定為工傷,不能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因為該事件不屬於機動車事故、也不存在應對此事故負責的肇事者,責任都在於你本人不謹慎,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毫無疑問,他們說的很對。
9樓:
算的!但不一定是全部賠償的!
我說了不是全賠償的 主要責任在你!但可以按醫療意外保險賠償吧!
10樓:匿名使用者
算工傷,只要是在上班時間都算工商
11樓:丙皖厹
為了工作而負傷就是工傷 簡單易懂的道理
他奶奶的 你是給公司跑業務去了啊! 你半路被磚頭砸就一定會成工傷 為什麼半路崴腳不算 不就輕點嘛~你要是從家自己幹什麼都不管他的事 你是在工作中受的傷 所謂的工作中對於跑業務就包括趕到談判的地點的過程 不然你讓公司派車送你去~還有 走路不小心有怎麼了? 工地上被砸傷砸死的都是不小心才這樣的 誰也不是為了賺工傷賠償金而被砸到的 不要怕 我說的道理再加上國家確實如此的法律足夠了 去找他們理論 這是你應的的權益 到哪都說的過去!!!
努力吧!!!^ ^
1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也稱職業傷害。是指勞動者(職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意外事故和職業病造成的傷殘或死亡。一般而言,意外事故必須與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時間和地點相關,而職業病必須與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或職業的環境、接觸有害有毒物質的標量和時間有關。
《工傷保險條例》所稱工傷,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條例中第十四條規定的七種情形認定為工傷,同時,第十五條又明確三種情形,視同工傷。
所以 這也算
我在公司幹了十五年的貨車司機和裝卸工現在在上班時間突然扭了一下算工傷?
13樓:匿名使用者
在公司幹了十五年的貨車司機和裝卸工,
現在在上班時間,
突然扭了一下,
算工傷,
嚴重公司就會賠付的!
14樓:寒豆小姐
你和公司屬於勞動關係,且在上班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導致的扭傷,應屬於工傷,
在上班時間內因嬉鬧等非工作原因導致扭傷,不屬工傷。
是否屬於工傷,要由公司所在地區的社保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15樓:幸運的楓陽
上班時間
扭傷是工傷
你可以找你部門的主管
填一張工傷經過單
就可以了
以前在工作中得了腰脫現在嚴重了算不算工傷
16樓:baby無知的螞蟻
並不算工傷,工傷是需要滿足突發性的,或者是職業病的,都不滿足的情況下是不屬於工傷範疇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一年前在公司扭傷腿,一年後才發現做了手術算工傷嗎
17樓:蠶她爸
不可以。
一、工傷認定時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
出具有法定時限中止情形之外,超過工傷認定時限,不能認定工傷,不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二、勞動能力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二十三條規定,工傷職工經過**,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工傷職工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不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直至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後恢復,但停止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3〕34號
十一、依據《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停止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後,自下月起恢復工傷保險待遇,停止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不予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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