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在家屬要求停止**的情況下,醫院會同家屬簽訂協議書!這是一個法定手續!
緊急情況下,未經患者同意,醫生進行搶救,導致患者死亡,需要度法律責任嗎
2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即在醫療機構不能證明他們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賠償損害責任。凡在適用推定過錯責任的場合,醫療機構要不承擔責任必須就自己無過錯負舉證責任)的情形:
基本規定: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了三種特別情形下醫療機構過錯推定責任: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的規定;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免責事由:
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
患者或者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也有過錯者,相應責任。
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盡到合理診療義務者。
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
您所問的情形屬於免責事由的第三個情況:
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等緊急情況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也就是說,此時患者的死亡屬於合理風險內,不是醫生重大過失造成的死亡,醫療機構不負責任。
這年頭醫生很不容易的,能在家屬沒有同意的緊急情況下為了救人而繼續搶救而不是拖著等家屬來,已經是醫德的表現了。從上面的回答也可以看出法律還是偏向於保護患者多於醫療機構的。希望體諒他們。
如果滿意請採納我的回答。
3樓:中國快律網
您好,中國快律為您解答。在需要急救的條件下,醫院有權不經患者家屬同意進行救治。如果醫院存在醫療過錯,需要承擔責任。希望能幫助到您。
4樓:湖北連濤律師
你好,醫院沒有過錯的話不需要承擔責任。
5樓:劉永方律師
如搶救沒有不當就沒有法律責任。
病人已無繼續維持的跡象,家屬放棄**屬於殺人嗎
6樓:科技情報咖
對於**無望的疾病來說,家屬放棄**是不違法的,但是在家屬放棄**的事情,需要和醫院簽訂相關的協議。
擴充套件資料:
眉山城區一起車禍中,朱素芬傷情嚴重,躺在重症監護室裡,插呼吸管維繫生命。朱素芬孩子前來探視時,卻趁機拔掉她身上的呼吸管,甚至阻止醫護人員搶救,以此想提前結束母親的生命。
朱素芬不久離世,目前包括她的兩個子女在內的多名家屬因涉嫌故意殺人罪,已被**採取強制措施。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瞭解到,**正在對此案做進一步調查,但**暫不透露更多細節,成都商報記者多方進行了調查採訪。
探視時 兒子拔掉母親呼吸管
2023年10月31日,眉山市城區杭州路上發生一起車禍,50多歲的朱素芬與一輛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朱素芬受傷嚴重,隨後被轉到眉山人民醫院重症監護室搶救。11月2日,朱素芬兒子鄭某某等家屬在探視時將朱素芬的呼吸管拔了,呼吸機報警後護理人員要去接呼吸機,被家屬阻止。
11月16日,眉山人民醫院重症監護室多名護理人員向成都商報記者證實,事發當時,醫護人員劉某進行巡查,重症監護室並不大,視野也比較開闊,鄭某某等人拔掉呼吸管後,很快就被劉某等人發現了。
「只要呼吸器報警或者儀器出現異常,一下就發現了。」這個過程中,他們還和一名拍攝事發過程的醫生髮生了衝突。
拔管前 家屬拒絕簽字放棄**
「當時看到他們硬要拔管,我們還是有點氣憤,畢竟是自己的父母,怎麼能用這樣的方式解決問題呢?」劉某稱,當時患者家屬語言上有點激動,自己和同事不停地安撫他們。
據劉某介紹,之前家屬就有過放棄的念頭,自己與同事曾就此事跟鄭某某等進行過溝通,提出了應對方案,但遭到了家屬拒絕。「我們說你要放棄**,就簽字放棄,但他們說不可能簽字。」
記者在眉山市人民醫院見到了11月2日拍攝鄭某某等人拔管的icu醫生葉雪梅。對於11月2日當天事發時的情況,葉雪梅說已經到**做了詢問筆錄,她不願再做介紹。
悲劇背後
兒子:「確實是沒有辦法了」
其實,自從朱素芳入住重症監護室,劉某和其家屬接觸比較多,也很同情家屬,「他母親腦部傷得特別重,昏迷起,他看到他媽媽越來越惱火,花費比較大,他們又要籌錢,又要愁病情,也很惱火。」
雖然有過沖突,但劉某也認為,「他們對我們沒有惡意,沒有想要傷害我,也不是故意針對我們。」
11月16日晚9點多,在眉山市東坡區杭州路一理髮店內,成都商報記者見到了朱素芬的兒子鄭某某。鄭某某稱,當時車禍發生的地點離理髮店並不遠,採取拔去母親呼吸管的做法實屬無奈,「確實是沒有辦法了,醫院說了幾次,說沒多大希望了,他們(醫院)不斷地喊我們交錢,我們腦殼都大了。」
鄭某某說,理髮店是自己和姐姐一起經營的,目前還沒有還清債務。「現在的錢太難掙了,競爭又大。出了這個事情後,我店鋪都關了幾天。
母親都還在殯儀館,作為兒女,不能讓她入土為安。」鄭某某說,「我時刻都想到,可能有一天會被關進去,要是關進去了娃娃咋個辦哦?兩家人都散了……」
專家:主動拔管不同於放棄**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案中家屬的行為是涉嫌故意殺人罪。
阮齊林分析,搶救是維持生命,主動拔管和放棄**有區別,把呼吸管拔掉,顯而易見對正在搶救中的人是致命的,也是不想讓傷者活下去,主觀上有剝奪他人生命或阻止生命的行為,在這種特定的情境下,主觀上希望傷者生命提前結束,確實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條件。
阮齊林說,刑法規定,任何人不能剝奪他人生命。
如果拔管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是否還構成犯罪?阮齊林表示,即便拔管不是導致死亡的原因,從法律上講,鄭某某等人的做法也涉嫌故意殺人罪。從理論上說,拔管客觀上是足以致命的行為就可以,不要求實際致命。
「比如我為了殺一個人,朝對方開了一槍,打沒打中並不影響這是殺人行為。」
當一個人生命垂危的時候,醫生以病人沒錢為由,就拒病人生死不顧嗎?悲哀!大神們幫幫忙
7樓:法律快車
不可以。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對限於裝置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否則,醫師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搶救。對限於裝置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二、醫生在院外救人屬於醫生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條「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聖職責。」的規定,將醫生的救死扶傷、實行革命人道主義精神的職業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層面,可見醫生在院外救人不只是道德上的義務。結合第四條「對急危患者,醫師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及時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的規定,醫生在院外救人屬於醫生的法定義務。對於急危患者醫師是不能夠拒絕急救,如果拒絕急救造成的後果醫師是需要去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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