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時間 2022-05-13 23:30:14

1樓:大馬力拖拉機啊

1、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全部為普通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只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時)或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中有兩個或以上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委託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而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中的事務。

4、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5、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有限合夥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2樓:生活小明白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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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絕對禁止)。. 而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普通合夥企業的所有出資人都必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合夥人全部為普通合夥人;而有限合夥企業中一部分出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一部分出資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企業只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時)或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企業中有兩個或以上普通合夥人)

2、普通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即對投資人數沒有上限規定;而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人數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當然,根據合夥協議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委託一個或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而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企業中的事務。

4、普通合夥企業的出資人不得在合夥協議中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由部分合夥人承擔企業的全部虧損;而有限合夥企業根據合夥協議的約定可以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不得約定企業全部虧損由部分合夥人承擔。

5、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夥人可以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當然,合夥協議約定不能進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出資行為無效;有限合夥人可將出資份額出質,但合夥協議約定有限合夥人不能以其出資份額出質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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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3樓:瓜瓜的夢幻生活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有:

1、合夥人資格不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成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2、經營管理不同: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風險承擔情況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人數:

普通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有二個以上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

5、出資形式不同: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出資。

6、出資義務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利潤分配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8、競業禁止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此義務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自相交易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0、財產出質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否則,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11、財產轉讓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12、合夥人債務的清償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13、入夥責任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14、退夥承擔責任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4樓:七雲學姐

1、人數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要求有2個以上合夥人,沒設上限。只有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應有2-50個合夥人。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至少一個有限合夥人。

2、承擔責任不同

普通合夥企業:所有合夥人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出資方式不同

5樓:啦啦啦啦崔小淨

一、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所謂普通合夥人,是指在合夥企業中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交易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人數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人數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按照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但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企業設立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人數沒有上限。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四、責任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對外代表組織,只按合夥協議比例享受利潤分配,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不同於普通合夥人的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對企業承擔著主要的投資任務,不得以勞務或信用出資。

普通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即使是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給合夥企業造成債務,在對外責任的承擔上依然是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儘管對內其他合夥人可以追索有過錯的合夥人。

五、利潤的區別: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六、份額出質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

七、經營的區別: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普通合夥企業與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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