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與兼營的區別,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時間 2022-02-22 17:40:19

1樓:首冰夏黎興

實踐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專案,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徵一種稅,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而後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2樓:鄂覺夔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屬於應當徵收增值稅的,其銷售額應是貨物銷售額與勞務提供額的的合計,該提供勞務的銷售額應視同含稅銷售額處理,且該混合銷售行為涉及的勞務所用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凡符合規定的,在計算該混合銷售行為增值稅時,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而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且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且從事的勞務與某一項銷售貨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並無直接的聯絡和從屬關係。對於納稅人的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即應當將不同稅種範圍的經營專案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

當納稅人兼營行為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一併徵收增值稅,不徵收營業稅。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3樓:來這看看

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本質區別是:

一、納稅行為不同

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二、稅務處理原則不同

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專案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一、營改增後兼營與混合銷售的區別

1、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係,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如納稅人即有銷售貨物業務,又有不動產出租的業務,還有銷售金融服務的業務;而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係。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安裝服務。

2、在實務中,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容易混淆,兩者的共同點是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兩種行為。

不同點是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專案,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因此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故其納稅原則也不相同。前者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徵一種稅,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而後者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4、關於營改增後的兼營與混合銷售的法規和兩者區別就是這樣了,我們納稅人應當從自身應稅行為的本質區別出發,區別兼營與混合銷售,並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核算,做到正確的財務稅務處理,降低風險。總之,我們要正確區分兼營與混合銷售,才能做到依法納稅、正確納稅。

二、兼營

(一)兼營的概念和特點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為兼營行為。兼營不同於混合銷售,混合銷售中涉及的貨物和勞務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和內在聯絡,而兼營行為中,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之間沒有這種因果關係和內在聯絡,應視為兩種應稅行為。如傢俱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傢俱,但不負責該傢俱的運輸,傢俱廠的運輸裝置用於其他運輸業務。

(二)兼營應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按照以下方法適用稅率或者徵收率: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徵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徵收率的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從高適用稅率;

4.兼營免稅、減稅專案的,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三、混合銷售

(一)混合銷售的概念和特點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情形下納稅人的應稅行為中即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強調是同一項應稅行為行為,原因是由於該貨物銷售和服務銷售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和內在聯絡。如傢俱廠向某消費者銷售傢俱並同時負責運輸該傢俱的行為。

(二)混合銷售按企業的主營專案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計徵增值稅

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專案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具體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三)混合銷售中分別計算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特殊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了混合銷售行為按照主營專案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原則下的例外情形。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服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增值稅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和服務的銷售額:

1.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4樓:禰的生活小幫手

混合銷售與兼營的本質區別是:

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包括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係,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而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服務等,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係;

混合銷售行為強調在同一項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存在兩者的混合且價款難以分清,兼營行為強調是在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專案,即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同一業務)中發生或不同時發生在同一個購買者(客戶)身上;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判定標準,主要是看其銷售貨物行為與提供勞務的行為是否同時發生在同一業務中,如果是則為混合銷售行為,如果不是則為兼營行為;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性質有別,在我國的納稅原則上也不相同。混合銷售是以納稅人的經營主業為標準劃分,就全部銷售收入(營業額)只徵一種稅,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而兼營行為強調納稅人能夠分別核算、準確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否則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行為營業額和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注意事項:生活中,納稅人應當從自身應稅行為的本質區別出發,區別兼營與混合銷售,並根據法律法規進行核算,做到正確的稅務處理。

拓展資料:

兼營:公司從事兩種不同的業務,彼此之間是沒有任何關係的,這就是兼營。

兼營繳稅: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的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專案,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專案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混合銷售:按照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

必須是一項銷售行為,這項行為是「貨物+服務」的模式。"貨物"是指有形動產,「服務」是指交通運輸服務、建築服務、金融保險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等,也就是屬於原先營業稅的那些稅目。

判斷混合銷售行為需要把握住的原則是,貨物和服務是有內在關聯性的,因為你買電器了,我才提供送貨的服務,這就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商場就有一個送貨門市部,無論是否在本商場買貨,只要出運費,都提供送貨服務,這種情況就是兼營行為了。

5樓:玄羽夜丶摜鄭

混合銷售與兼營,區別是:

1、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存在兩類經營專案的混合,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是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a選項屬於這種情形。

2、兼營強調的是在同一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經營專案,但是這兩類經營專案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即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舉兩個例子區別一下,

例如:某商店向甲銷售了貨物,並且把這個貨物給甲送回家,收取了費用,這就是混合銷售。

例如:某商店向甲銷售了貨物,商店不給送貨,但是商店自己有個運輸車,這個運輸車專門到其他市場上給其他的人進行送貨,那麼這就是兼營。

6樓:雨過空氣好

兼營和混合銷售還是有本質區別的。兼營只是兼顧的一種,混合銷售是銷售的多樣性。

7樓:言午山水

剪影是你有正常的,然後和銷售呢是那個這幾個它它有本質區別

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有什麼區別?

8樓: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9樓:半闕相思

1、混合銷售:按照現行的 財稅〔2016〕36號 第四十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併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2、兼營行為: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3、混合銷售的本質是一項納稅行為;而兼營行為的本質是多項應稅行為。

4、混合銷售稅務處理原則是按企業的主營專案的性質劃分增值稅稅目;而兼營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應稅行為的銷售額,從而計算相應的增值稅應繳稅額。

擴充套件資料:

一、混合銷售行為的條件

1、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業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混合銷售行為有三個必要條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2、銷售前提。如果一項銷售行為,雖然涉及貨物,卻不涉及銷售貨物,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如在led電子顯示屏為客戶釋出廣告,雖然涉及貨物led電子顯示屏,但led電子顯示屏只是為客戶提供廣告服務的一個載體,其本身不涉及銷售貨物。

3、一項行為。混合銷售行為強調的是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是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行為,就是兼營行為;其銷售貨物的物件和提**稅勞務的物件是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如果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物件,也是兼營行為;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之間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從屬或者因果關係,同樣是一種兼營行為。如生產銷售led電子顯示屏同時提供電視廣告服務,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

4、兩個要件。混合銷售行為必須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不要求涉及增值稅應稅勞務和營業稅非勞務類應稅行為。如果只涉及貨物,或者只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就不是混合銷售行為。

如轉讓led電子顯示屏廣告位併為客戶釋出廣告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上列12項「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只有第2項和7項同時涉及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也就是說,只有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才能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不同時符合以上三個必要條件的第2項和7項應稅行為,以及其他「多元」應稅銷售行為均屬於兼營行為。

二、兼營行為:

1、定義: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2、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的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兼營和混合銷售行為的區別,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有什麼區別?

註冊會計師 混合銷售就是為納稅人又提供增值稅業務,有提供營業稅勞務勞務,最後要按照主營業務統一交稅。兼營,就是即提供營業稅勞務,又提供增值稅的業務,稅法規定要各算各的,分別交營業稅和增值稅。 物天華寶 兼營行為是指納稅人既經營貨物銷售,又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但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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