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時總公司中標後能否授權分公司簽訂施工合同

時間 2021-08-11 16:35:35

1樓:一零啞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中標通知書發出後,必須以中標人的名義與業主簽訂施工合同,否則,違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的規定,屬於無效合同。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為解決上述矛盾,總公司可以在中標後,委託它的下屬分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相關民事責任仍由總公司承擔。

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用分公司的名義簽訂合同,因為分公司並未中標

3樓:匿名使用者

1、根據招標法規定,中標後不能變更中標人。

2、總公司與子公司為兩個法人單位,屬於變更中標人行為,被禁止。

3、分公司視為公司的一個部門,不具備法人資格,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義務,即未變更中標人,也無需授權。

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中標人的名稱不可以變更,因為它不是合同的主體.但總公司可以授權自己的分公司去施工.

5樓:匿名使用者

不行,如果可以的話,那不是授權其他公司也可以,那還招投標幹嘛。

其實可以總公司籤合同,給分公司去經營,我們公司都是這樣,總公司本來就沒有作業隊伍。

6樓:何承榮

總公司可以授權於子公司代總公司以總公司的名稱簽定合同,但必須有總公司承擔該項合同約定的內容.

以分公司那肯定不合法了!!

在招投標中,一個單位中標,之後分包給多家公司。多家公司再與此中標單位籤合同,這樣在招投標法中合法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規bai定中有這樣的條文du,”建設單zhi位應當將招標範圍內dao可以分包的專業專工程在招標檔案中明確屬,不得要求施工總承包單位將承包範圍內的建設工程分包給指定單位,不得將分包工程款直接支付給分包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需分包的專業工程在投標檔案或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未明確的不得分包。”所以,分包是合法的,但需要在招標時明確。

另外,在建築法中規定,工程中涉及主體結構的部分不能分包。所以可以這麼說:需分包的專業工程及勞務工程要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在招投標檔案及總包合同條款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則不能分包。

參加投標且中標的是總公司,現在可以直接跟分公司(有施工資質)簽訂合同嗎? 15

8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應當有中標人簽訂合同。分公司籤的合同不會被招投標中心蓋章認可,這也就是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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