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baby無知的螞蟻
是屬於合法的,但是單位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創作者
不合法。但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但以上四條,公司不能亂用。
公司以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合法嗎
3樓:張神兵
法並絕律分析:企業實行末叢櫻位淘汰制辭退員工不符合勞動法規定,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總體目標和具體目標,絕鄭姿結合各個崗位的實際情況,設定一定的考核指標體系,以此指標體系為標準對員工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的結果對得分靠後的員工進行淘汰的績效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單位以「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合法嗎
4樓:王澤峰
法律分析:單位以「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不合法。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但如果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它情形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二十九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通過「末位淘汰」或「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以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合法麼
5樓:汪正樓
法律分析:單位以末位淘汰制辭退員工不合法。
末位淘汰制度違背了《勞動合同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宗旨,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中明確表示,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核神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談孫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改侍虧用被裁減的人員。
用人單位是否能以末位淘汰辭退員工嗎
6樓:熊冉洪洋
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無權隨意解僱勞動者。一般情況下,被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的原因解僱是不合法的行為。
用人單位與勞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正規程式: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係。試用期的勞動者想要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來試用期內的工資。
試用期內的員工需注意,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是需要有正規的解除勞動關係的理由。無故解除勞動關係,即使是試用期,勞動者依然可以主張自身權益的損害。
2、勞動者是正式員工的:
勞動者是正式員工的,如果想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非特殊約定,勞動者辭職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3、不管是正式員工還是試用期內的員工,用人單位想要解僱員工,必須是法定的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否則,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
7樓:可馨職隅
末位員工企業可以直接淘汰?5個職場常識,讓員工底氣十足。
辭退員工可以得到補嘗金嗎,請問,單位辭退員工,可以得到補上嗎?
有的,一般辭退員工都有一個離職補償金,如果對方是違規辭退,你還可以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讓對方賠償。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式不允許用人單位自行在法律規定以外創設解除條件。沒有出現以下情形的,屬於無故辭退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
員工績效考核居於末位就可以被辭退嗎,為什麼
社保諮詢師大鄭 員工績效考核處於末位,可以辭退?想得美 不可以,這是違反我國的勞動法的,員工績效考核居於末位就可以被辭退這是屬於不正當的理由,在勞動合同裡是沒有這一條的 職場中的 因為在老闆眼中考核不合格就是工作完成不及時,這種員工拿著工資卻不幹活當然會被辭退,畢竟老闆不是慈善家如果員工不能很好的完...
員工在生病期間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嗎
員工在生病期間,有人單位是不可以辭退的,除非員工你自己辭職可以。用人單位不可以辭退患病員工。不管是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員患的是其他病,只要是處在醫療期間,用人單位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回答你好我查資料一會回來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